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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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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手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织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比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 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裁判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员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    参赛者和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中国信鸽协会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  有突出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或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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