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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记标题: 天津市信鸽公棚管理暂行规定 查看链接 关注 2327 次
发生地区:
天 津 发生时间:2006/1/20 事记类别: 法规
发生地点: 天津市信鸽协会
事件内容:

天 津 市 信 鸽 协 会 文 件

[2006] 津 鸽协常 字第1号

天津市信鸽公棚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市信鸽运动发展,规范信鸽公棚竞赛申报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信鸽竞赛参与者的利益,加强对信鸽竞赛活动的管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健康有序、公平诚信”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信鸽公棚应具备的条件与设施

    1、 公棚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鸽舍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共享空间(观众区)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2、 所建公棚的位置应远离密集居民区、高大建筑物、凌空高压线、高速公路、机场。

    3、 公棚的赛鸽舍应与办公、生活、种鸽等其它建筑区域相分离;建筑物应与周边环境、格调相和谐,其设施及功能符合环保要求。

    4、 电子计时系统、软件、电子足环须选用中国信鸽协会核准、认证的产品。

    5、 具备不间断供电系统(双电源)和两条以上通讯线路以及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

    6、 符合人、畜饮用标准的水源。

    7、 备有专属的、足够容量的集装式放鸽笼。

    8、 植有不低于占地面积15%以上的绿地或绿化带。

    二、 举办信鸽公棚赛的申报注册许可证材料与程序

    1、 公棚报批的文件与材料

    (一)工商(民政)部门批准的、载明经营内容、范围,与公棚举办活动相一致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翌年复报时,提交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举办公棚比赛的申请报告;

    (三)竞赛规程;

    (四)举办公棚活动保证书(租赁、承包性质的公棚,还应由产权单位在保证书上加盖印章);

    (五)土地使用证明;

    (六)辖地区(县)信鸽协会、体育主管部门认可建立公棚的文件。

    2、 公棚竞赛保证金(满足如下两款条件之一)

    (一) 根据自愿原则,公棚运营方应在申报之际,将当年竞赛规程所设定的、一定比例的奖金存入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鸽协)指定的银行账号,届时由市鸽协依据规程参与并主导发奖。市鸽协应在收到足额保证金后,与运营方签定《预存公棚竞赛保证金协议》,同时开具《存款证明》交予运营方公示与存档。

    预存保证金额度:

    奖金额50-100万元预存50%;100-150万元预存60%;150-200万元预存70%;200万元以上预存80%.

    (二) 公棚运营方也可采取经济担保的方式,即具有法人资质与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为运营方提供奖金保证的“经济责任担保书”.

    3、 当市鸽协接到上述文件、材料与保证金后,应当在六个工作日内启动申报程序,及时向市体育局、中国信鸽协会递交上述材料,逐级报批。

    三、 竞赛主体的权利、责任与待遇

    1、 经中国信鸽协会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不得擅自更改,必要更改时须向市鸽协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2、 经审核、批准的公棚,允许在《竞赛规程》、相关网站、杂志等媒体刊载、公示市鸽协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中国信鸽协会批复的文件。也可在本会允许的情况下,将市鸽协冠以“主办单位”、“监管单位”或“监赛单位”.

    3、 经审核、批准的公棚,必须接受市鸽协的全程监管。预、决赛以及运输过程均由市鸽协派驻裁判员。具体派驻程序为:公棚经营单位应在比赛前10日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具体比赛时间、方案以及拟请裁判员人数,敦请派驻事宜。

    4、 公棚运营单位必须做好信鸽的防疫工作,所有的存栏鸽必须适时接种禽流感、新城疫疫苗。赛鸽出现疑似禽流感症状时,须立即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5、 公棚运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接受当地体育、工商、民政、税务、市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四、 奖励与处罚

    1、 手续完备,设施、机构健全,运营合乎规范的公棚,市鸽协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运营状况良好的公棚,市鸽协将授予“星级诚信公棚”荣誉称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整改、停赛处分。涉嫌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求法律责任。

    (一) 已批准集鸽的公棚,擅自变更《竞赛规程》相关内容、不按规定集鸽的。

    (二) 未按规定对赛鸽实施免疫接种的。

    (三) 集鸽过程中,未及时公布收鸽数量或公布羽数不实并做虚假宣传的。

    (四) 未履行承诺对赛鸽进行足够次数训放的。

    (五) 对赛鸽飞失、病亡鸽通报不及时、不准确以及瞒报的。

    (六) 对赛鸽发生的疑似疫情瞒报、谎报的。

    (七) 在预、决赛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 其它事项

    1、 凡未达标以及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的各种形式的公棚不在本会监管之列,其行为以及引发的后果与纠纷,均与本会无关。

    2、 凡未经本会及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经营性组织及其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中国信鸽协会、天津市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否则本会将在信鸽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予以澄清,并视情节、后果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本市各级裁判员不得擅自前往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公棚执裁,否则将追究裁判员责任。

    4、 本规定之条款与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中国信鸽协会下发的规章、文件精神有抵触时,当执行上级规定。

    5、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本规定解释权属天津市信鸽协会。

    天津市信鸽协会

    2006年元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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