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刘某系静海县农民,无业青年。庭审中,被告人刘某供认了犯罪事实。2005年1月25日夜间10时许,被告人刘某骑自行车窜至静海县工农街王某家,爬墙上房盗窃鸽棚内有足环号等资料的信鸽16羽,装入编织袋内运回家中饲养,经鉴定,该16羽有足环号等资料的信鸽价值达36900元。
2005年4月6日夜间10时许,被告人刘某骑自行车窜至静海镇新泰里刘某某家,盗窃信鸽28羽,在抓逮及驮运中使部分信鸽受伤,致使20羽信鸽死亡。经鉴定,每羽信鸽400元,共计价值11200元。
静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给予严厉惩处。
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