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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
2005/12/25 13:12:55
2005-12-22 上海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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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的通知

沪重动防(2005)第05号

各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做好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

  为做好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农业部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有关规定,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应对,按照疫情发生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为四级。分级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一、分级
  1、Ⅰ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Ⅰ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含2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在本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含3个)以上点同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Ⅱ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Ⅱ级:在本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省区域内同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Ⅲ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Ⅲ级:华东地区的省份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Ⅳ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Ⅳ级:在国内其他省份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上述分级,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方案做出应急反应,并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置。同时,遵循疫情发生发展和流行的客观规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一)I级应急响应
  1、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实施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市防控工作。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申请。
  3、市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发布封锁令或决定由疫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4、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疫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50吨以下(含50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50吨的,送市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崇明县区域内的病死禽及扑杀禽,在当地按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深埋处置。
  5、关闭全市的活鸡交易市场,停止活禽销售。
  6、关闭全市鸟类交易市场,禁止一切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禁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所有禽、鸟观赏场所。
  8、禁止外来活禽进入本市。
  9、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并实行日报制。
  (二)II级应急响应
  1、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启动各项防控应对措施。发生疫情的所在区(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各项防控工作。
  2、由发生疫情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申请。
  3、由疫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4、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发生疫情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50吨以下(含50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超过50吨的,送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崇明县区域内的病死禽及扑杀禽,在当地按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深埋处置。
  5、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的所有活鸡类交易市场和定点零售点。
  6、关闭全市的鸟类交易市场,停止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停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疫情所在区县范围内的所有禽、鸟类观赏场所。
  8、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疫情区县区域内的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其它区域内的栖息地实行三日监测一次疫情。
  (三)III级应急响应
  1、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境道口及与周边省接壤的区(县)相关部门发出通报,禁止疫区及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禁止所有外来水禽、珍禽进入本市。
  3、养殖场户禁止从疫区或途径疫区引进禽类饲养。
  5、暂停全市的鸟类市场交易活动。
  6、暂停信鸽放飞。
  7、视情况决定局部暂停广场鸽放飞。
  8、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三日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四)IV级的应急响应
  1、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3、禁止疫区及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
  4、加强对候鸟等野生禽类的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月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05年12月13日

发布时间:2005/12/25 13: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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