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民间组织相关知识。
第一章 讲什么是民间组织、社团的分类、特征、性质。
一、什么是民间组织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之间总有聚群的兴趣和感情交流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人,或者为了办成某事,一个单位的力量不能做好的事情,人们会结成一定的群体,这种群体与政府组织不同,其成员的加入或退出完全出于自愿而非强迫的,群体对于其成员不具备强制色彩,这种群体与企业也不相同,成员的发起或加入不是为了营利,完全出于兴趣或感情交流的需要,这类群体被人们称为“民间组织”从与政府组织相比较的角度,人们还称其为“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社会”从与企业组织相比较的角度,人们称其为“非营利组织(NPO)”,从其独立与政府和企业发挥社会职能的角度,人们称其为“第三部门”、“独立部门”等。
二、什么是社会团体:
法律对社会团体的概念作了规定,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组成社会团体的主体,公民可以作为个人会员,国家机关和党的组织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发起或加入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的目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社会组织的产生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社会团体作为人的集合体,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共同愿望组织起来的。
(三)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社会团体区别于企业的根本特征,关于“非营利性”在下面有关章节讲解。
三、社会团体的分类和分类标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大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我国目前最重要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民间组织类型。通常我们看到的各种学会、研究会、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都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遍布全国城 乡,涉及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社会的许多工领域,集合了一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成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是为了营利。有人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称为民办事业单位。从目前存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布来看,教育事业中有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民办培训中心等。卫生事业中主要有民办诊所、民办医院等。文化事业中有民办图书馆 、民办博物馆等。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我们耳熟能详的“希望工程”就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并实施的。解决了大量的穷困边远地区孩子的上学问题,基金会活跃在教育、医疗、环保等方面,是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社会团体的不同称呼可以发现它是一个组织群落,它不是单一性的,而是包括不同类型的组织,这是一个既非政府,也非经济的组织,从这点反映社会团体的多样性,有按外部特征来分类,如兰花协会,外部特征是兰花。
我国社团管理部门根据性质和任务将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学术性团体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交又科学研究的社会团体。
行业性团体是只有同行业的企业组成的、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社会团体。
专业性团体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社会团体。
联合性团体是指人群的联合体或团体的联合体。
以上分类对于认识社会团体性质及对进行管理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分类仍不能反映社会团体的多样性。比如,这种分类未能反映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民间、社会服务等重要特征。
按营利性划分、与政府的关系划分、按受益对象划分就不讲了。
四、民间组织的特征
学术界关于民间组织特征的表述有多种,一般认为民间有以下基本特工征:
1、非营利性:
这是民间组织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企业组织的明显特征。我们说的非营利性并不等于不营利,民间组织进行营利活动所得的收入必须有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间分配。社会团体是社会成员组织起来进行互助或者实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而不是谋求私利的组织,这是社会团体最基本的属性。组织考虑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在资源的直接占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2民间性或非政府性
在国际上,社会团体通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筒称NGO).社会团体是有别于政府的另一类组织。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重要特征。民间组织不具有政府组织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对其服务对象也不具有强制性,完全是出于自愿、兴趣和奉献。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政府主动改革和培育而形成的,有不少民间组织是在政府推动下成立的,它们有的是靠政府拔款,有的由政府官员担任领导人,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我国将不断推进“政社分离、政企分离和政事分离 ”上述情况将越来越少直至不复存在。
3自冶性(自主性)
社会团体的自性(自主性)是与其独立性相连的。社会团体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进而听命于政府;也不是企业雇用者,为企业的盈利效劳。社会团体属于第三部门,它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者,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行动者。社会团体是志同道合的人土自愿组成的,而不是在某种政治力量、经济利益群体之上而建立的。民间组织的自冶性一方面表明民间组织作为和政府、企业并列的一类社会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干涉。另一方面表明民间组织在自我管理上应当贯彻民主办会的原则,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决定组织的各项事务,不能成为某个人或某个小团体一言堂的场所。
4服务性
社会团体不是政治性组织,也不是营利的经济性组织,它是社会性服务组织。在现代社会中,任何组织都具有服务的功能。政府有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同时它也通过提供服务而达到管理和控制的目的。经济组织向顾客提供服务,为的是自已的经济利益。社会团体提供的是社会服务。所谓社会服务是指不是以营利和实施政治控制为目的,而是以服务对象的发展为目的的服务。
5 组织性
组织(或称社会组织)的发达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社会学家认为组织是不同于群体的一种社会现象,组织是为了某种目标而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体。社会团体是一种现代组织,它是志同道合的人们有目的地组织起来的、稳定的、承担某种职能的社会团体。
五、民间组织的性质
以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以组织成员自我服务和组织实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它是在政府和市场不能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情况下出现的。从社会分化、社会分工、社会整合的角度来讲,社会团体是现代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承担特殊功能的社会组织。
民间性
民主性
社团共性 服务性
公益性
自愿性
自律性
会员专一性
成员(团体)性
特殊性 行业代表性
利益同一性
组织权威性
内部组织龙头性
第二章、民间组织的作用、工作原则、管理体制
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在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成为政府、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二领域(第三部门)。它致力于政府机构之外的公共目标,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不断探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人道的社会服务,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它们积极参与和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缓解贫困,建立社会资本、提高穷人脱贫和持续发展能力方面作用显著;它们在发展公益事业、特别是呼吁保护人类的生活环境方面十分活跃,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成员合法利益、实施互助、建立支持网络和增强社会凝聚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
工作原则
1确立双重管理体制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原则。
2 坚持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非竟争性的工作原则
同一行业在同一地方,只能设立一个协会。这种规定,其积极方面,一是有利于行业力量整合与行业自律;二是有利于政府与单一的行业代表者进行沟通和实行行业管理;坚持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工作原则,应注重扶持从不同层次与角度的协会,对建立协会的行业标准应持开明态度,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力量与协会发展的需要。
3 自愿入会原则
作为民间社团组织,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又是促使协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自身吸引力的一种动力。
4 行业覆盖率最低限制原则
略……
5 民间性的原则
协会作为一种社会利益代表组织,只有坚持民间性原则,才能发挥应有作用。民间性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地位独立于政府;工作上自主自治;经费上可以接受或争取政府资助,为政府提供有偿服务;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现任政府业务部门领导不兼任社团职务;政府不操纵协会领导人选和工作,协会由会员民主办会。
6与政府合作原则
协会是我国政府主导的一种制度安排,必然要求它在提高和维护自身民间性的同时,在经济治理领域与政府密切合作,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协会中观冶理、企业微观经营的有机结合,推动社会经济协调稳步发展。
7公平交易、维护行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个原则往往被忽略,但是却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协会有其“天生”的负面效应冲动,存在着违反自由竟争和公平交易、损害行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危险,现实中有一些实例。
管理体制
在我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于登记的以外,所有的民间组织都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除民政部门以外,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对民间组织行使登记管理权。这即是通常所说的“统一归口”。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分级登记”的原则,民间组织按照其成员分布和活动范围,分别由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包括各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第三章、社团登记程序
1 、筹备登记
社会团体在申请成立登记前要申请筹备,也就是筹备登记,从社团登记管理的经验看,直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在时间上没有一个筹备期就显得仓促,工作上就容易出现纰漏。一方面,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对其宗旨、业务范围,发展会员等方面还没有足够时间去思考研究,使其日趋成熟;另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容易出现偏差,致使有些不该登记的社团登记了。所以,1998年10月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增加了申请筹备程序,这对社会团体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都是十分有益的。这对加强社团管理,完善社团登记程序,规范社团登记行为极为重要。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基金会除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己于5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团的名称是社团区别其他法人组织的标致。规范的社团名称应有三个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场所
任何法人组织都要有住所,对社团的住所在法规中予以确认其作用在于:一是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二是法律文书及其它函件法定送达的场所;三是社会团体对其住所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住所应相对稳定。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团有10万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理程序:
发起人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审核意见(正式文件)
办理:受理—领表—填表—审核—批准(不批准)—收费—发证—公告
申报材料:
1、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业务领导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审核意见;
3、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4、社团筹备成立登记表;
5、社团法人登记表;
6、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团负责人备案表;
8、社团人员名单(包括主要负责人名单)
9、县处级的填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表。
10、社会审计的验资报告书;
1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期限、所在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1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社会团体与其它社会组织一样,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取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登记是国家确定社会团体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团体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
一、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1)社团日常管理的内容:社团日常管理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指运用一定的机制,对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和指导过程。
(2)社会团体日常管理的目标和重点:
社团日常管理的目标;社团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与国家行政管理是息息相关的。社团管理的目标作为国家在行使对社团管理主面的目标体现,就是指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努力,使公民结社法律化,管理科学化、人员专业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团体加快发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管理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使社团日常活动和自身建设法制化、规范化。
社团日常管理的重点在于日常管理的法规建设。这是因为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依据。社团日常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向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无法可依就不能对社团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时,通过加强的行政法规体系,可以维持和巩固社团日常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以制度化和规范化来体现社团日常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及科学性。
(3)社团日常管理的原则:
一是依法的原则,社团的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实行日常管理过程中,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4)社团日常管理的措施:一是遵守政策法规体系;二是建立自律机制;三是加强社团党组织建设。
二、社团的年检制度:
年检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三、年检的时间的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年度检查的标准:
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社会团体业务管理、社团的人事管理。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督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亟待理顺几个关系:
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我国对社团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主管某项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对协会的业务指导,业务领导单位不得包办协会内部事务。协会要定好位,不越权、去包办政府的事,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也要做到手续完备,履行有关程序。
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各类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团进行登记,社团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合法身份,才能开展活动。
与广大会员的关系。会员是协会的基础,没有广大会员加入,协会就是一个空壳,会员的支持与参与,决定了协会的凝聚力与吸引力。协会是会员娘家,是广大会员的靠山与后盾。协会要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广大会员身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改善内部管理,推广运用科研成果,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使广大会员从中受益,从而体现协会的优越性。如果协会只知收会费、拉赞助,谋取少数人的利益,协会就会失去人心,基础不稳,迟早会垮台。如果协会财务不公开,因利益、权力闹矛盾,互不买帐,“内战”不断。协会只会走向灭亡。
与行政企业关系。在行业内并非所有企业都愿入会,处理好与这部份企业的关系,对规范行业行为,全行业统一对外发挥协会具有重要意义。要互相协调,不是相互竟争成立协会,各自为阵,排他性、闹独立就失去协会存在的必要。与行政要政社分开,行政不得干预协会内部事务。
与社会的关系。协会是社会的组成部份,要遵守社公德,维护社会利益,服从社会需要,不得引领其成员对抗社会,误导企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协会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合法经营,正当竟争,提高服务质量,与社会主流全面融合。
特别提示:
民间组织
一是不定级格;
二是不定编制;
三是上级协会与下级协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个人或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上级协会、是否接受上级协会业务指导,必须完全自愿);不象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上下级关系。
四是不拔经费。
五是会务自理、人员自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