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l998年养信鸽至今,由于原来的信鸽棚不利于赛鸽的家飞和比赛,于2015年5月份在现居住地买房时,经过售楼处工作人员同意搭建鸽棚可以饲养信鸽后,才买的房子。
后来因个别户主举报,本区城管局北片区执法人员,在我本人不在家时,及没有任何强拆通告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今年2016年3月11日上午强行拆除了我的信鸽棚,使我的种鸽飞失,赛鸽无家可归,幼鸽死亡,鸽蛋损坏,给我家带来了严重的最大的财产损失。
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本人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今年3月份受理,并于4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和5月l3日第二次开庭理。最后,二次开庭审理的结果是双方调解处理。但在6月2l日,我收到了判决书,判决书上是这样判决的:
(一)确认姜堰区城管行政执法局20l6年3月11日对杨元明的信鸽棚进行强拆行为是违法。
(二)驳回原告杨元明信鸽棚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杨元明财产赔偿的请求。
本人不懂法院这么判是什么意思,请各位鸽友帮忙或有律师指导帮助,本人在这里衷心地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