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鸽协召开理事办公会,推出新版《天津市信鸽公棚管理办法》
2017年元月20日,天津市鸽协理事会组织召开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市鸽协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公棚事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特邀请监事会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两个议题:一,研究修改《天津市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二,《2017年天津市信鸽协会竞赛规程》。
首先由公棚事务委员会主任刘为民先生,向大家宣读了新版的《天津市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然后,与会人员纷纷发言,讨论新的管理办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过研究,2017版新的《天津市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推出,新的公棚管理办法相比老版的有了多处改动,对新报审的公棚提高了监管门槛,保证广大参赛会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大会第二项,由竞赛委员会马守严先生宣读《2017年天津市信鸽协会竞赛规程》。2017年市鸽会比赛线路略有变动,由以往的西南赛线改为南赛线为主,秋季比赛将不再放飞东南赛线,全部为正南赛线。全年总计17场比赛,从300公里到1000公里。经过与会人员讨论研究后,《2017年天津市信鸽协会竞赛规程》将于近日推出,望广大会员关注。
天津市信鸽协会(文件)
天津市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津鸽协(2017)竞字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信鸽公棚竞赛活动秩序,维护公棚业者及竞赛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鸽活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以下简称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鸽公棚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公棚,含寄养棚),建有一定规模的棚舍及附属设施,拟定竞赛规程,由参赛者在特定时间段内将幼鸽送交上述单位共同饲养、训练直至竞赛的信鸽公棚竞赛模式。
第二章 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举办公棚竞赛的运营单位为责任主体,属企业经营行为。基于其开展的活动内容——信鸽竞赛活动属于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竞赛项目,依据《体育法》的相关规定,为信鸽协会及其裁判团队介入竞赛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条 公棚自主兴建、经营、管理,以“竞赛规程”为约定形式,接纳参赛者送交赛鸽参与比赛。信鸽协会及其裁判团队是以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依据规则、规程的相关规定居中裁判,对其竞赛规程所约定的关键节点——收费前所约定一定距程的收费站,设有奖项、赛距、赛程、赛点(预、决赛、关赛)的比赛站,以及有违公平竞赛的环节进行监管和裁判。
第五条 公棚应当对依约入棚的赛鸽饲养、训练、防病治病、存栏率、日常管理和奖金兑付等规程中约定的事项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设立与程序
第六条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公棚竞赛按照不同级别、规模、属地分别由中国信鸽协会、省市信鸽协会按其权限受理竞赛监管申请。凡未经审核备案的各类公棚活动均属企业行为,不纳入信鸽竞赛监管范畴。
第七条 举行公棚竞赛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公棚竞赛监管为双向选择,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比赛场所的土地、房屋、设备使用权;
二、符合规则所涉及举办公棚信鸽竞赛的全部条件;
三、具备公棚竞赛所承担的经济风险能力。
第九条 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资料提交监管协会进行专业指导与审核。信鸽协会应当依据规则及本办法,结合自身专业条件和执行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公棚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审核的公棚竞赛,双方应签订监管协议,履行规定的报备程序。信鸽协会应当为签约公棚提供竞赛裁判员派遣等相关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公棚竞赛监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信鸽公棚竞赛监管(执裁)的报告》(表1);
二、载明经营范围和内容的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比赛场所的土地、房屋(棚舍)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竞赛规程”(不得施行第三方认购)草案;
五、《公棚竞赛履约保证书》(表2);
六、《公棚竞赛活动申请表》(表3);
七、《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协议》(表4);
八、《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存款证明》(表5)。
九、信鸽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同时公示准予竞赛监管的相关认证文件。
第十二条 获准监管的公棚应向监管单位一次性支付年度竞赛专业技术指导和裁判员派遣执裁服务费(以三次执裁标准为限),其收费标准为:
一、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四百万元以内的五万元;
二、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四百万元至六百万元之内的六万元;
三、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六百万元至八百万元之间的八万元;
四、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十万元;
五、凡执裁比赛派遣超过三站(次)的,每增加一站,由公棚另行支付服务费6000元。
第四章 举办
第十三条 因政府行为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监管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变更公棚竞赛审批事项或暂停公棚竞赛活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公棚应严格依照规则与核准的规程,按步骤、程序规范操作、运营。
第十五条 监管协会须依照规则及规程约定的竞赛环节履行裁判职责,对公棚竞赛检录、比赛数据进行有效管控。
第十六条 公棚举办竞赛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规则与竞赛规程程序、步骤,单方面改变规程所设定的奖金录取范围与额度的。
二、未经履约便擅自发布公棚竞赛规程及相关监管信息的。
三、比赛中弄虚作假侵害参赛者利益的。
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五、违反规则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第五章 器材和设施
第十七条 采用中国信鸽协会认可的电子扫描系统。电子足环则必须使用数据记录可靠,具有加密功能、可读写的IC芯片电子环。
第十八条 配置供电子扫描系统运行的应急备用电源。
第十九条 配置实时显示比赛数据的显示屏。
第二十条 集鸽区域设置全方位、无死角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 比赛报到期设定为翌日的,应当张贴遮盖赛鸽足环号码的防揭(易碎)贴条。防揭贴条应由监管协会置备。
第六章 竞赛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棚竞赛资金主要包括奖金、公棚运营支出和税费。公棚竞赛奖金构成比例须明确写入《规程》。
第二十三条 公棚竞赛的奖金设置可以采取固定额度奖金模式或按参赛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奖金模式。
一、首次申请公棚竞赛监管、采取固定奖金模式的,公棚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总奖金额的80%作为竞赛保证金预存入监管协会指定的、达成三方协议,由监管协会授权支付的资金保障银行专项账户(存款利息为公棚所有。下同);延续申请公棚竞赛监管两年(含)以上,并且在监管过程中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其预存保证金比例减半(下同)。
二、采取比例奖金模式的,公棚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其总奖金额的25%作为竞赛保证金存入监管协会指定的、达成三方协议,由监管协会授权支付的资金保障银行专项账户。
三、竞赛结束,经竞赛监管协会裁定成绩后,其保证金予以解冻(支付),公棚则必须依裁定的成绩和规程所设定的奖金额度予以发放。
四、对于单方面改变规程约定,擅自降低奖金录取范围与额度的,监管协会可无限期冻结其预存的竞赛风险保证金。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棚不承担饲养、训练过种程中赛鸽伤、病、丢失责任,公棚应及时向参赛者通知赛鸽伤病、游棚信息,有条件的可以补交;死亡赛鸽的足环应退还参赛鸽主。
第二十五条 赛鸽因伤病、丢失的,其饲养费或参赛费应按规程约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公棚所在地发生疫情而终止比赛活动或销毁参赛信鸽的,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如数退还参赛费。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参赛信鸽重大损失的,其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因公棚防范不力,导致参赛信鸽被盗未能及时追回而贻误参赛的,由公棚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
二、赛鸽训、竞赛途中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赛鸽伤亡的,由公棚先行赔付全额参赛费。此后,公棚作为责任主体应代表参赛鸽主向肇事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诉求。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监管协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整改停赛(终止裁判执裁)。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比赛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二、违反规程不按约定公布赛鸽信息或擅自更改、删除赛鸽数据信息的;
三、以赊账或协议鸽方式参赛,侵犯参赛者利益的;
四、拒不配合监管协会例行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程规定发放奖金的;
六、不按照规定进行卫生防疫,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七、不遵守规则、规程约定的;
八、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九、不配合裁判执裁,妨碍、干扰裁判履行职责的;
十、不听劝, 告,不服从监督与裁决的。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信鸽协会和省级信鸽协会每年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选。评选条件及标准由中国信鸽协会竞赛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颁发信誉等级证书,并发布公告。信誉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天津市信鸽协会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