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信鸽比赛中,韩某送交了8只参赛信鸽,但其中一只迟归的信鸽却被承办方卖掉了。韩某起诉要求承办方北京兰龙信鸽养殖场赔偿损失5000元。前天,门头沟法院根据信鸽比赛惯例,驳回了韩某的请求。
去年3月,兰龙信鸽场承办了“北京兰龙赛鸽公棚第七届500公里大赛”。6月,韩某向兰龙信鸽场交了8只鸽子参赛。韩某称,比赛结束后他到兰龙信鸽场领鸽子,归巢鸽名单中没有足环号为2005-01-562020的鸽子。去年12月4日,兰龙信鸽场将包括该鸽子在内的350只鸽子卖到了辽宁营口。之后,韩某起诉要求兰龙信鸽场赔偿他丢失鸽子的损失5000元和他到营口为寻找鸽子的费用1000元。
法院认为,对15天后返回的鸽子,比赛规程中没有规定,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但按照信鸽比赛的惯例,比赛结束15天后返回的鸽子,信鸽公棚有权自行处理,鉴于该行业惯例不违反法律,法院没有异议。因此,韩某的请求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