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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鸽主告承办方私卖鸽子 法院根据信鸽比赛惯例驳回请求
2006/9/24 11:02:19
京华时报: 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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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场信鸽比赛中,韩某送交了8只参赛信鸽,但其中一只迟归的信鸽却被承办方卖掉了。韩某起诉要求承办方北京兰龙信鸽养殖场赔偿损失5000元。前天,门头沟法院根据信鸽比赛惯例,驳回了韩某的请求。

    去年3月,兰龙信鸽场承办了“北京兰龙赛鸽公棚第七届500公里大赛”。6月,韩某向兰龙信鸽场交了8只鸽子参赛。韩某称,比赛结束后他到兰龙信鸽场领鸽子,归巢鸽名单中没有足环号为2005-01-562020的鸽子。去年12月4日,兰龙信鸽场将包括该鸽子在内的350只鸽子卖到了辽宁营口。之后,韩某起诉要求兰龙信鸽场赔偿他丢失鸽子的损失5000元和他到营口为寻找鸽子的费用1000元。

    法院认为,对15天后返回的鸽子,比赛规程中没有规定,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但按照信鸽比赛的惯例,比赛结束15天后返回的鸽子,信鸽公棚有权自行处理,鉴于该行业惯例不违反法律,法院没有异议。因此,韩某的请求没有依据。

 

发布时间:2006/9/24 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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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7楼
*法治原来是这样的啊。
2011/8/8 11: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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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0楼
公棚依法约定的什么,霸王条款鸽友都习以为常啦。请大家记住吧,不良公棚还不仅如此。今年有的公棚已经在改进了,象北京城外城公棚就向鸽友承诺了:所交鸽子的任何情况下的伤亡丢失都会如实通知鸽友,保证透明,让鸽友输赢在明处。真是可喜可贺呀。这些鸽友之间会口碑相传的。
2006/10/8 22: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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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冯
0楼
这位老法官的意见完全正确,我举双手赞成.事儿虽不大,但关乎法律尊严,诚望原审法院以法为重,重新裁判.
2006/10/6 16: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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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法官
0楼
各地公棚关于迟归鸽的处理均是明示领鸽时间。(一般均写明十五天内;该公棚今年在比赛规程也自已这样发出了“要约”)这就是掼例!即使个别公棚当时忽略未写,也应当参考国内其他公棚关于迟归鸽处理的规定(参赛者参赛视为接受)酌情处理。才符合公棚关于迟归鸽的处理的约定。否则,应视为违反公众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如根据所谓惯例下判,必须考虑全国公棚关于迟归鸽明确规(约)定期限的这一符合公平原则的实际(现实)惯例以及众多参赛者的公共利益。请问:过去有这样处理迟归鸽的“先例”即所谓“惯例”吗?无,就不存在惯例!又怎么谈得上依“惯例”下判?因此,从“惯例”上讲,门头沟裁判也是无法可依的错判。应当改判。虽是个案,却关系到公正执法的大是大非问题。不应小视,必须体现法院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谁都无权去损害!
2006/10/6 1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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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0楼
这种见利忘义的缺德公棚,因小利而失信参赛者,将首先在道德上、道义上受到良心的遣责。必将自食恶果——失去参赛者。原判是无法律依据的错判。二年内可申诉改判。请那位作原告的鸽友,将原判判决全文上传网上,有人自会代你写一分申请再审的申诉以便改判。
2006/10/6 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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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1132000
0楼
我是成都的,兰龙公棚在2005/10.月的比赛鸽大约有100多只被买到了成都,我买了一只是河北吴亚波的。
2006/10/5 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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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0楼
一个不讲鸽德的工棚 吃你,喝你,玩你,完事以后再骂你. 傻X:谁让你交的?
2006/9/29 1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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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鸽友
0楼
鸽主应有知情权,公棚应将迟归鸽的信息通知鸽主本人,如十五天内鸽主本人没有处理,按规程视为放弃,公棚才可以自行处理。此案公棚在没有通知鸽主的情况下,处理迟归鸽--不妥!法院的判决欠妥!
2006/9/26 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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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本科老法官
0楼
法院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下判。即依法判决。离开法律、无法律依据的判决就是胡乱裁决。在法院,任何一个稍有起码法律常识的人都知:“规章”也只能“参照”而不能作依据。对规章不违反法律可视为合法,反之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公棚的规程还达不到“规章”的等级。即不属“法”的范畴。故该判决的承办法官素质低下(可能是独任而不是合议庭下判)可想而知了。耍这样的人当法官是有损法院形象!而“不当”,一“中信网友”已给这个“法院”留足面子指出了。如能将该判决上传网上,在下可在《法制日报》《法院报》向其请教。
2006/9/25 2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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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
0楼
鸽友与公棚是买卖关系,公棚频繁的开张与倒闭已说明了市场有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公棚也如同当今的房地产,会有一天从卖方市场走向买方市场的过程,其过程的快与慢视其鸽友们的成熟度。鸽友们醒醒吧。
2006/9/24 2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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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理
0楼
哪家公棚的比赛规程不是自己定的,霸王条款都是城下之盟。交鸽子时我们都忘了那条亘古不变的真理---船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北京每年都有5、6家公棚倒闭,也有5、6家新起,其道理公棚老板们都懂,可在权衡利与义时,他们忽略的往往是后者。不是吗?!
2006/9/24 2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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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酣
0楼
我们今天有了网络,是前辈们无法比的,鸽友们好好利用起它吧。南京鸽会的丑闻就是网上揭露的。现在是市场经济,说了算的是消费者,是我们掌握着他们(公棚)的生杀大权!!让他们改收鸽毛吧。
2006/9/24 2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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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0楼
这个案子很有意思,鸽主抓住了公棚规程中没有约定15天后归巢的鸽子如何处理的漏洞而起诉了公棚,虽然一审败诉,但法院判决也还是值得商榷的。个人认为,在比赛规程没有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或者没有证据表明鸽主已放弃迟归鸽所有权的情况下,这样判决欠妥。原因如下: 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规定了取得财产所有权要通过合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此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迟归鸽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公棚,比赛规程也没有规定迟归鸽的权属,因此,公棚主张可以自行处理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鸽主不要迟归鸽了,即鸽主已抛弃迟归鸽。民法理论中,对于所有人抛弃的物品,占有人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但是,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认定是否属于所有人“抛弃”的物品,占有人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即举证责任应当在占有人一方,如其不能举证证明所有人已经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则他要承担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此案中可以看出,公棚并没有证据证明鸽主已经放弃了迟归鸽,因此,公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许有人认为,公棚规程规定了十五天内不领取归巢鸽,公棚可自行处理,这就视为公棚取得了所有权,十五天后回来的鸽子也应当适用这一规定(法院判决应当也考虑了这一普遍规定)。但个人认为,放弃所有权必须是所有人的明示行为,应当是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占有人一方制定规程的结果,这种强加于人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法院这一判决,有失妥当。 应当注意到,有的公棚在比赛规程中已经修改了关于迟归鸽的规定[如兰龙公棚2006的规程就规定了“未获奖鸽,由鸽主凭参赛卡及有效证件交50元人民币领回。拍卖会后次日15天内办理领取手续,注:(10月20日终止领鸽)鸽主不来领取参赛鸽,将视为本鸽主自动放弃参赛鸽所有权,本公棚有权做任何处理,鸽主不在主张任何权利”]但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比赛规程是何性质?如何完善公棚管理从而促进信鸽比赛的良性开展?在一段时期内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有兴趣的鸽友不妨见仁见智地讨论一番。
2006/9/24 2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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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鸟
0楼
公棚无德是尽人皆知的。鸽友们记住已揭露出来的有劣迹的公棚,谁死谁活我们说了算呀,明年再收鸽---没门!!!
2006/9/24 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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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戈
0楼
“无行业规定”之说是为强盗逻辑
2006/9/24 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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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
0楼
我认为现行公棚关于赛鸽之归属有失公平,赛鸽主人即缴了参赛费又缴了饲养费参赛鸽又是人家做出的,所以赛鸽就应当属鸽主所有.而公棚就是收钱办事.最好以后别拿国际惯例说事,真正的赛鸽大国公棚地总和还不如中国的某个城市.这是为什么?利益吧!
2006/9/24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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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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