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法院审理一起偷盗信鸽案件
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一起偷盗信鸽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7月,被告人吴某、胡某和李某(在逃)三人在沅江市区某建筑大楼13楼发现了一个鸽舍,共盗窃信鸽种鸽33只。受沅江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信鸽协会、沅江市物价局根据信鸽的品种、血统、获奖情况等对两次被盗的33只信鸽进行评估,最终认定其总价值为29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窃取他人名贵信鸽1只,明知5只信鸽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胡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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