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信鸽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运送信鸽到起始站的便利条件,将亲戚的参赛信鸽偷出提前放飞,以骗取9070元奖金。7月25日,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刘某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8月26日,市信鸽协会组织信鸽比赛。协会工作人员卢某伙同刘某预谋,将卢某表弟谭某的参赛信鸽偷出来提前放飞,以此来骗取奖金。当月27日凌晨3点钟,当运送信鸽的车辆到达湘阴后,刘某借故支开其他人员,使卢某在运鸽车内顺利偷出谭某的参赛信鸽及其它信鸽共18羽,然后由另一名同伙王某带信鸽乘出租车返回湘潭。当天早上7点30分,王某接到卢某的电话通知,将谭某的信鸽首先在市桃源路口放飞,然后再放飞其它鸽子。结果,谭某的信鸽在比赛中取得第一名,骗得市体育总会信鸽分会发放的奖金9070元。事后,卢某、刘某各分得赃款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