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讯 (记者蒋丽郭燕)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偷窃信鸽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翻墙潜入事先已踩好点的广安区兴亚花园,窃得刘某(系广安市信鸽协会会员)喂养的信鸽种鸽及竞翔鸽共24只。当日到岳池县石垭镇对其中的15只进行销赃。2006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又在该地对盗窃来的其中4只信鸽进行销赃时,被失主发现并报案。案发后,从被告人张某家中起获了信鸽1只,从买主手中追回11只,加上当场挡获的4只,共追回信鸽16只,价值人民币37500元,已还给了失主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辩护称所盗鸽子不是信鸽,价值不大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