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振兴和发展四川省信鸽行业,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竞赛行为,为信鸽行业、企业在川健康、有序、协调的发展创造良性的发展空间,2月21日,四川省信鸽协会发布《四川省信鸽行业企业经营活动公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详细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信鸽行业企业经营活动公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信鸽协会,省内信鸽相关企业:
为振兴和发展我省信鸽行业,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竞赛行为,为信鸽行业、企业在川健康、有序、协调的发展创造良性的发展空间,特面向全省信鸽协会、会员及信鸽相关企业公开征集《四川省信鸽行业企业经营活动公约(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3月7日。
联系人:李 强、陈艾
联系电话:028-86675557、13308026265、18691551990。
附件:《四川省信鸽行业企业经营活动公约(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信鸽协会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信鸽行业企业经营活动公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我省信鸽行业,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竞赛行为,为信鸽行业企业在川健康、有序、协调的发展创造良性的发展空间,建立互助、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规范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树立信鸽行业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信鸽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省本行业中的协会、企业,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信鸽行业企业包括信鸽竞赛办赛单位,相关用品、竞赛设备设施、鸽药鸽粮等生产、研制、开发、经营、应用和培训及其相关企业。
第四条 四川省信鸽协会负责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公约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规范,自觉执行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六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 坚持公平竞争,不侵害其它行业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声誉。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行业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
2、协会协调各办赛单位、厂家、企业平台设置,各设备间的配合使用;各竞赛设备厂家在川设立竞赛平台前需验证申请者各项证照是否齐备,向属地协会核实申请者的办赛资质,并积极配合属地协会的检验工作。
3、反对任意抬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不法行为。不以排挤行业从业单位和个人为目的,不蓄意以低于成本价敛收参赛会员,不以超低价倾销产品。
4、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前,应加强与协会、行业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发展。
5、自觉遵守和保护本行业知识产权,不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科研开发成果。
6、禁止一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不对本行业赛事,产品的质量、用途、性能、生产等做虚假广告和宣传。
7、禁止其它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第八条 行业内各生产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研制、生产。严格禁止采购、加工、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第九条 坚持服务第一,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创新赛事、开发新产品。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国家发展规划,由协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行业从业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协会组织行业内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以服务、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的规范化管理和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求,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积极推进,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协会开展信鸽竞赛、行业培训、咨询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积极开展省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开拓省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和各会员单位要经常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协调公约执行中行业内部的关系,对执行好的要及时提出表彰,广泛宣传。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约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和影响较轻者,协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记录在册;
2、情节较重,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协会给予在协会官方平台上通报批评和记录在册,并限期改正,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或不承担违约责任者,协会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违反法律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对违反公约的单位做出处罚前,协会有书面通知该单位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
第十九条 本公约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信鸽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咨询服务、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等,重大事项提交省信鸽协会理事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在执行中如遇有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信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