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1、作者为什么要写象一本书这样长的文章
原因有二:
其一,赛鸽活动和赛鸽业需要法律。说得严重些,赛鸽活动和赛鸽业急需各方面的法律。赛鸽由过去不值钱的民间玩物变为如今值钱的个人财产,赛鸽活动由过去简单普通的民间玩耍、民间竞技活动变为如今国家级的全民健身体育活动,国家级的体育竞技项目,社会化的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社会化商业性活动。这种变化使赛鸽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大地转变和快速地提高,赛鸽的价值属性也发生了飞跃性地发展和变化。
赛鸽的商品化,赛鸽活动的社会化使赛鸽与人、赛鸽与社会和由赛鸽产生的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产生和发展的速率更加频繁,与赛鸽有关的各种关系也变得更为复杂。这就要人们的赛鸽活动由呼唤法律阶段必须有意识地进入法律时代,用法律调整赛鸽活动中产生的纷繁、凌乱、复杂的各种关系,赛鸽活动才能有序、正常和安全地进行。否则,赛鸽活动中利用作弊进行诈骗100多万元的类似事件还会发生,网鸽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地打击和根除。赛鸽活动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社会活动,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解决问题只靠有关人士的权利或者有关组织的章程和规定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用法律的力量才能解决问题。
其二、广大的赛鸽爱好者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社会活动中都离不开法律。其行为和权利不仅受法律约束、受法律调整,还需要法律保护。因此,要学习法律常识。本文可起到:抛砖引玉、举一反三的作用,架起法律入门的桥梁,引导需要法律帮助者或者想学习法律者迈进法律的门槛。
2、法的概念
法是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体现人民和国家意志,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统治阶级用于专政的强制性规范文件的总称。
3、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表现、等级和等级效力是: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条令。
宪法:宪法是母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只有一部国家级的有效的宪法,有的联邦制国家同时存在两级多部有效的宪法,如美利坚合众国。
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因此,它特指或者涵义是部门法或者基本法。如:部门法中的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中的物权法等。
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它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资有了极大的丰富的产物。它使宪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规定更加明了,更加具体,更加现实,更容易得到落实。如,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保护问题。土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和解除合同关系收回土地。国家、集体在此期间进行征用,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进行合理地补偿或者安排好对方今后生活,绝不能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就可强行地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再如,居民小区内的共用空地面积及共用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小区内广大业主的。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审批许可的图纸进行开发建筑,不得将绿地、消防通道等空地挤做它用进行出卖或者将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进行转让或者出卖。小区雇佣的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空地面积也只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是违法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我们概括地了解了法的性质,法的表现形式,法的作用,法的等级效力问题我们只是刚迈过鸽与法的门槛,可以说,鸽子与大部分法律都有关系。
4、赛鸽活动是否有法可依
A、赛鸽活动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
赛鸽活动是有法可依的,有的人会想:“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有关鸽子方面的条文规定,因此赛鸽的保护,人们的赛鸽活动是无法可依的;当今网鸽行为这样严重,赛鸽活动这样普遍而且不时地出现问题;网鸽行为,赛鸽活动中出现的一些作弊行为已经形成赛鸽业两大公害,因此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应制定法律对网鸽和作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种想法是积极的和应当加以肯定的。但是,赛鸽保护,赛鸽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调整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的人有法不依。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网鸽和作弊行为的性质和归类问题早已被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这种确定是预先通过立法艺术解决的。
B、赛鸽有法可依是如何解决的
法律规范的制定也要讲究一定的艺术性。立法时,专家们不仅要考虑到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排它性、稳定性,还要考虑到法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不能朝立夕改,法律必须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便于司法操作。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是,对法律规范中调整的对象及有关内容进行预先地定性、概括、分类和设定标准,而不是面面俱到或者到处点名。特别是发展中的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必须采取概括归纳和分类归纳方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符合国情、符合实际,才能有较高的适用价值。
如今,赛鸽由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不菲,也由于赛鸽业的空前发展,赛鸽与赛鸽有关的关系已经很明显地成为我国法律规范保护、调整的对象了。实际上赛鸽及赛鸽活动早已是法律保护和法律调整的对象了。前些年产生赛鸽活动无法可依的假象的原因主要是在鸽界内对于法律的宣传不够,探讨法学理论的文章不多,加之社会对养鸽的偏见。下面让我们来具体地看看鸽与法的关系。
二、赛鸽与宪法的关系
赛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宪法不仅规定了国体、政体、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安全保障问题,还宏观地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和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三、赛鸽与刑事法律规范的关系
1、刑事法律规范的概念
刑事法律规范是指刑法和刑法以外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刑事法律的条款或者内容的总称。
2、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和怎样处罚犯罪的法律。我国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相一致原则,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构成犯罪,更不能论罪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也不能因为人为的因素重罪轻罚或者轻罪重罚。
3、刑法调整的对象
刑法调整和规范的是社会中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够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的行为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这里的人是指广义上的人,它除了指的是我们自然人,还包含法人和各种组织;行为,含作为和不作为。
如:正当防卫行为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甚至是死亡,由于法律规定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不构成犯罪;无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人精神病发作时的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包括致人死亡的行为,也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但要负民事法律责任,致害人有财产的由其本人负责经济赔偿,致害人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负责经济陪偿;渎职犯罪行为就是不作为行为,遗弃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的行为也是不作为的行为。
4、刑法与赛鸽问题
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进行网鸽和作弊骗取奖金问题。这两种行为的性质相当地严重,它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触犯了刑律。除此之外,还有在野外用农药或者工业用途的有毒物质毒鸽、设置飞转机关打鸽子的行为,入户偷鸽行为,在市场上生拿硬要抢鸽的行为,对他人的鸽子扣裆或者捏肋骨行为等,这些行为都与刑法有关,由此产生的关系就是行事法律关系,就必须受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5、网鸽行为是怎样变成刑法中各种规定的行为的?又是怎样由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的
用网捕捉过路赛鸽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类案件,其行为可成为盗窃行为、敲诈勒索行为、诈骗行为、抢劫行为等,从而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网鸽是行为人行为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行为的部分表现。一个完整的行为表现必须同时具备外在客观行为表示和内心主观意识表示。就单看网鸽行为还不能确定行为的具体性质,必须同时看他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动机。即网到的鸽子做什么用?网到鸽子用于出卖获得金钱或者留作自用或者送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互易的,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把网到的鸽子当作砝码,用威胁的方法迫使鸽主或者参赛人必须用金钱赎回鸽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用网到的鸽子进行作弊获取奖金或者获得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网到鸽子后对于有关人员的调查或者索要,当场使用暴力的,属于抢劫行为。
赛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网鸽是违法行为。赛鸽的价值不言而喻,刑法中规定的各类和各个具体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标准。财产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标准是用多次或者数额较大来确定的。但抢劫罪例外,抢劫罪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犯罪。这主要是因为抢劫使用的暴力会使人身健康受到伤害和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侵犯,所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惩。由于赛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由于赛鸽的价值不菲,由于刑法规定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和界限,网鸽的违法行为就变成了犯罪行为,进而构成了各种犯罪。
6、网鸽行为能构成盗窃罪的标准和界限
网鸽行为能构成盗窃罪的标准和界限有二:一是多次盗窃,一是盗窃的数额较大。盗窃行为具备其中一项规定,其行为就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将构成盗窃罪的数额在全国规定为500--1500元人民币之间。也就是说,经济特别落后的地区数额较大是500元人民币,经济特别发达的地区数额较大是1500元人民币,内蒙古地区数额较大是800元人民币。可见无论是从网鸽行为的次数上看,还是从网鸽行为的数额上看,大部分网鸽行为和偷鸽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
7、赛鸽活动中与刑法有关的作弊行为
赛鸽活动中与刑法有关的作弊行为,现阶段这类行为主要有,举办者将参赛费卷走的行为,借口或者因故不发奖金的行为,参赛者利用各种作弊手段获取奖金的行为,出卖假鸽获取金钱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作弊的方法制造虚假事实,使他人主动交出金钱,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这类行为也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侵犯财产类案件,数额达到2000元人民币的就可构成诈骗罪,就可定罪量刑。可见有的人用作弊的行为和手段骗取壹百多万元奖金和拍鸽款,这个数额已经超出诈骗罪量刑最大的数额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的贰拾万元的几倍了。如果受到刑罚的话,足以受到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有的人可能会想:“他是外国人。”但他不是国家元首和外交人员,他不享有外交豁免权。他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是我们的赛鸽活动没有进入法治时代,我们的鸽友和有关组织博爱仁慈的结果。如果换个特别发达的国家,他认错态度再好也要或轻或重、或多或少地受到刑事处罚蹲上几年监狱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8、赛鸽活动中扣裆和捏肋骨问题
多年来对赛鸽扣裆和捏肋骨的问题,近年间还有发生,而且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一次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几万。其行为人为了防止有竞争力的对手鸽飞在前面或者破坏他人雌鸽的生育能力或者因某种原因将他人的好鸽子肋骨捏断而使该鸽死亡的行为,不仅手段残忍无比,而且也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其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时,行为人不仅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赛鸽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1、民法通则的概念及其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通则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有关组织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通则是民事法律规范中一部核心法律。
民事法律规范是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各个法律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中主要有: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等。
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因为它是我国上个世纪一部急需的法律,根据我国的情况,当时还不能制定成一部民法典或者完全意义上的民商法。因此这部民法是以通则的形式出现的。
民法通则虽然是以通则形式出现的,它的弹性也比较大,但是法律效力和法律作用却很强。它使我国大部分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的调整由依靠政策、依靠情理、依靠习惯变为依靠法律;使公民的民事行为,各种组织,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在民事方面均有法可依。
民法通则规定的内容很多,它的规定内容虽然没有赛鸽、信鸽、鸽子的字眼出现,但是与赛鸽和赛鸽活动及赛鸽业的联系非常广、非常深、非常密切。这主要是由于赛鸽的属性、赛鸽与人的关系和人对赛鸽的利用所产生的。
2、 赛鸽的法律属性问题
赛鸽是一种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能独立存在,能被人们控制、利用,有一定价值的东西。这样的物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赛鸽就有了法律的属性,就成为人们个人所有的财产。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就进入了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而空气和阳光虽然能被人们利用,也有使用价值,但它不是独立存在,不能被人们控制,所以它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阳光和空气是一种自然之物,它不能成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自然界中的野鸽虽然是一种物,也有价值,但它没被人们控制和利用时,它不具有民事法律属性,也不能进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或者不能成为民事律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赛鸽与民法通则关系的表现和产生,主要反映在民法通则有关财产权,财产权内容的规定和物的流转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等内容的规定上。
民法通则规定了人身权和与人身权有关的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财产权的内容,对财产权的保护,违法和侵权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及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方式和责任等等,都与赛鸽和赛鸽活动有关。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与赛鸽有关的民法通则的规定。
3、有关财产权的规定
赛鸽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法律不仅规定了它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它的所有权可以共有,其权能或者权利的某些内容可以与财产所有人分离,而且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处分必须合法等。
共有:就是两个以上的人可以共同享有一只鸽子、一棚鸽子、一座公棚、一个鸽药鸽粮鸽具店或者生产加工厂、一个鸽子医院、一个鸽业公司、一个赛鸽方面的杂志社或者与赛鸽有关的其它财产权利。共有权可通过合棚、伙养、共同出资购买、合伙、共同劳动、赠予、继承等行为取得。共有期间的收益和孳息物有明确协议的按照协议办,没有明确协议的属于共有人共同等额所有。
什么是孳息物?孳息物就是由原物孳生或者分离出来的物。如:鸽蛋,鸽仔,剪掉的羊毛或者生下的羊羔,挤出的牛奶或者生下的牛犊,树上摘下的果实,存款利息,商业活动的盈利,彩票获奖,股票的增值,基金的增值,公棚的收入,赛鸽获得的奖金等等都属于孳息物。
财产所有权有四项权能或者内容,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的权利最为核心,最为关键,最为重要;它们都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如:种鸽、鸽店、鸽具、公棚等的出借出租或者委托他人出卖或者代管等。这种分离最能保证所有人的权利能得到真正地实现和充分地行使。共有人在使用、处分共有财产时,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和损坏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处分、分割共有财产时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没有协议的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大部分人的同意,对于不可分物或者不能分物可作价出卖分割金钱,也可用折价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
如:公棚、鸽业公司、鸽料鸽药鸽具厂店中不动产的单间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动产中的配套机械及附属部分和设施等都属于不可分物,分割一只鸽子时不能将其身体进行分割。不可分物是指将其分开后就会降低使用价值或者降低经济价值或者遭到毁损和灭失之物。因此分割不可分物的法律原则也按照民间的做法“成物不可损也!”。这是保护财产和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方法。
再如:两人合买一只种鸽进行轮流定期饲养获取种蛋或者鸽仔,先用的人在其饲养期间想尽一切办法让共有的种鸽多产蛋或者共有人使用共有物时,为了个人的利益对共有物进行超负荷地使用,就是侵害其他共有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
4、赛鸽活动中的买卖规定
买卖是物的一种流转方式,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完成的。买卖是经常发生的行为,买卖是传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主要途径。买卖的法律后果是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使买卖双方都有利。这就是一方取得了有完全支配权的所需物品,一方获取了所需的金钱。
买卖要合法:买卖合法是买卖关系成立的重要条件或者前提条件。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契约自由的原则有所不同,买卖行为不能双方合意就视为成立,就受法律保护。我国的法律规定,买卖不仅要公平,买卖的主体要合法,买卖的标的物要合法,买卖的行为要合法,买卖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这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买卖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返还财物,不能返还财物的应按价赔偿。
买卖是一种民事行为,其内容符合了法律的规定就变成了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件有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的内容。
主体:既行为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和依法成立的公司或者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是有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买卖行为,也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我们鸽界常说的小鸽友实施的买卖行为,我们必须具体看标的物的数额大小是否与之年龄相适应才能确定他是否有行为能力。小鸽友的买卖行为是我们鸽界时常有的事,如果标的数额在千元或者几千元以上的,必须引起我们注意,可靠、安全的做法是需经他的家人同意。法律术语是监护人的同意。非法处分他人的财产也是主体不合格或者主体违法或者主体不合法。如:借给你的种鸽未经鸽主同意,你给卖掉了,其买卖关系就不能成立,就不受法律保护。
客体:既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标的。买卖的标的物必须合法。买卖的标的物范围很广,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标的物可分为种类物、特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地下埋藏物等等。这种分类非常有法律意义,货币或者金钱是种类物,一般情况下是谁持有就是谁所有,赛鸽本来是种类物,由于佩戴了足环而变成了特定物,因此,赛鸽不能谁占有就是谁所有。流通物可以这样看,大部分物品都是流通物,赛鸽和赛鸽的一些用品也在之内。限制流通物只有一部分,如:专营的烟草,麻醉品和有关的止痛剂,爆炸品等。禁止流通物有武器弹药,毒品,国家有关的珍惜动物和珍贵文物等。鸽子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变为禁止流通物。如禽流感疫区内的鸽子。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买卖不仅违法和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现在赛鸽竞翔奖金之大,竞争之激烈,用药之普遍,提醒有关鸽药厂商和有关人员,千万不能生产、制作、买卖、使用含有毒品的鸽药和“保健品”。
主观:即意思。意思就是心理愿望或者心理动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实就是完全出于自愿,表里一致,理解没有产生歧义,认识上没有错误。只有这样主观方面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条件。
客观:即行为。买卖行为也是契约行为,契约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买卖双方合意后能及时给付或者结清钱物的,可使用口头协议方式进行买卖;不能及时结清的或者分批分期给付和结算的或者比较复杂的或者比较重大的买卖,需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以免产生歧义和发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也有利于解决纠纷。如:鸽药、鸽料、鸽具等鸽用品的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买卖最好使用书面形式的契约;买卖几万几十万元一只的种鸽,即便能及时地给付标的物,买方也应坚持使用书面契约形式进行买卖。这种契约可以以书面保证种鸽质量方式出现,也可以以担保书的形式出现。如果能这样做,就会减少种鸽买卖中质量问题的发生。这是因为书面契约是书证的一种,白纸黑字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
买卖行为不得有欺诈、虚假,不得显失公平和趁人之危。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民事行为和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买卖关系能否成立,不仅取决于买卖关系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是否合法,还涉及到标的物的交付或者过户问题。如:种类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从交付时开始,鸽业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汽车等必须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才发生转移。此时买卖的内容才全部实现,买卖的关系才能最终成立。此后,财产的一切风险由新的所有人承担;在买卖关系没有完全成立之前,其买卖的标的物出现的风险由原所有人承担;特定物的风险只要买卖关系成立,不管标的物是否交付了,该标的物的风险都由新的所有人或者是买方承担。
如:某鸽友在某处买鸽后没有立即取走而该鸽病亡,其损失后果买主不能以鸽子没到手或者没取走或者买卖关系没成立为由,要求卖方返还价款,也不能拒付约定好的价款或者下欠的价款。风险的含义是:标的物的意外损失和灭失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5、赛鸽活动中的相邻关系问题
鸽业需要场地和房屋及配套建筑物,它们都属不动产。它们首先涉及到的是行政法,即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或者使用。
不动产由于距离等原因可能产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主要有采光、通风、流水、通行等。就是说互相间不能因此而产生影响和妨碍,如果有了影响和妨碍就是违法和侵权。这种被侵犯的权利是由财产使用权延伸出去的权利。妨碍采光的具体标准是南面的建筑物至北面的建筑物的地面水平直线距离在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88倍以下,即以冬至日的阳光自然直射房屋内的连续时间不能少于1小时。因此我们常见的城镇平房或者按照严格规划建筑的农村平房都是前6米距离的庭院或者批准6米庭院的土地使用权,其余的面积只是临时性的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根据需要可随时无偿地收回多余的土地。
建筑或者使用不动产时,必须充分地考虑到相邻关系问题。不能认为土地经过国家或者集体的审批或者同意,自己已经取得了合法使用权就不考虑他人的权益问题。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其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们养鸽人最常遇到的相邻关系问题是鸽棚建造或者说养鸽扰民问题。解决好该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与邻里搞好关系,千万不能认为:鸽子在自己家院内养或者在自己家阳台内养,谁也管不着。有这种认为的人不仅表现为法律意思淡薄,而且会给自己的养鸽带来很大不便,严重时会造成鸽子养不下去。
鸽棚建造尽量考虑到少影响邻居的生活。如:粪水的流淌,鸽子的降落、鸣叫、羽毛羽粉的飞散、气味等问题都要考虑到和加以防范。特别是楼区内养鸽子更应搞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笔者就有深刻地感受,每当鸽子比赛时,为了能使归来的鸽子快速入棚,左右邻居和楼上的邻居都会给我很大方便;平时小区内有的人把生虫或者发霉的米面当面送给我喂鸽子,有的人把不用的米放到我的家门口,2007年春季的一天竟有人把2公斤多的生肉用塑料袋装着放在了我的家门口,后来得知是人家过年后不吃的鹿肉送给我喂鸽子的。鹿肉喂鸽子你听说过吗?太感人了!他可成为全球鸽界的新闻或者典故。实际上局内人都知道发霉的米和肉类的东西鸽子是不吃的。但是,我依然的把这些东西拿回家后再处理掉;这就是局外人关心我们,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做法。
6、赛鸽活动中不当得利问题
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而占有他人财物归为己有的行为。
赛鸽活动中,赛鸽游棚、赛鸽迷航、赛鸽移主后又返回原棚中,遗失物品、遗失金钱的情况时有发生;填错支票金额,货款错入帐户,误付现金数额等也有发生。特别是高价购买的种鸽开家、逃笼不归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对于明知不是自己的财物而隐瞒情况占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它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违法取得他人的财物应将原物和孳息无偿地返还给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捡到他人丢失的鸽子不归还原主的行为,误收现金的收款人不承认多收的行为,挖到地下埋藏物不交给国家有关部门的行为等等就构成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返还原物不仅要返还孳息物,原物毁损或者灭失的,不当得利人必须照价赔偿而且不需要所有人付任何费用。
7、赛鸽活动中无因管理问题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为了防止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主动为他人进行帮助或者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捡到他人丢失的鸽子、钱物,主动寻找失主和归还给失主的行为;舍身救人或者主动制止犯罪的行为等等都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不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提倡和鼓励该行为是树立高尚道德风尚,建立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内容。鸽界同样如此,提倡和鼓励无因管理会使养鸽人之间更加团结,更容易克服赛鸽活动中的各种困难,有利于抵制赛鸽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和歪风邪气。因此,不仅国家和社团等有关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双重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受益人应给无因管理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劳务费和因管理所支出的费用等。管理人只要是事先没有别有用心,受益人的利益结果不管如何,都应构成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8、赛鸽活动中的赔偿问题
赔偿是民事侵权和民事违约所产生的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它具有民事制裁、民事补偿的双重性质。因此,它是调整和规范民事行为常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侵权是发生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和主要原因。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与人身权有关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与人身权有关的财产权有:继承权,赡养权,抚养权,离婚时有困难的一方可以得到对方帮助的权利;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我国民法适用的赔偿原则有: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免责原则。
过错原则: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没有过错的行为就不负赔偿责任。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
推定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就是推定主观上有过错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害问题。因此,推定过错赔偿必须是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才能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高度危险作业,高空坠落物,公共场所的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赔偿的都是属于推定过错赔偿。还有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也是适用的推定过错原则。推定过错赔偿给人的感觉好象有点不讲理,其实不然,实际上它是以推定过错为前提条件的,这种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就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行为而发生了损害后果所适用的一种赔偿原则。如:汽车行驶时,由于轮胎碾压所形成的飞溅的石子造成路边的人、畜、物损害的,如果需要赔偿,就适用无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帮工等出现的赔偿问题就适用公平原则。
免责原则: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的,紧急避险的,他们不负赔偿责任就是适用的免责原则。
民法通则及其它部分法律中都有赔偿的规定,如民事赔偿以外的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等,它们是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国家有关的各级机关。工商、税务、卫生、防疫、土地等政府的管理部门,公安、检察、法院、安全部门或者机关等由于工作的失误等原因都可能产生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是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各级防疫部门,在疫区内或者疫区外采取的防疫措施而处理掉的鸽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我们有的地区鸽友得到了偿金,那是国家补偿政策和我们有关鸽协努力的结果。千万不能采取硬要的方法,更不能各地区相互攀比补偿金额标准,这是因为政策与法律相比较,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且是由政府说了算,有关的政府可根据政府的财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其它的情况做出补与不补或者补多少的规定。笔者的鸽子由于政府预防禽流感而造成了繁殖障碍或者繁殖问题,有两年的时间没有恢复正常,其损失少说也在几万元以上,我就没找政府。我没找政府的原因不是我有多高的思想境界,而是我知道政府没钱,诉诸法律也没有法律根据。并且也不属于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害赔偿有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和有损害后果或者损害事实的发生,四个要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构成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及其亲人产生的精神痛苦或者心理悲伤。
赛鸽活动中赔偿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可能发生的赔偿问题很多,小的方面有因鸽子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动手互殴所产生的医药费赔偿问题;大的方面有因几枚足环开枪伤人致死人命的,飞机撞鸽子造成飞机损坏或者机毁人亡的问题,这些都要产生赔偿问题。因此,赛鸽活动中民事赔偿问题必须引起广大鸽友的重视。机场附近养鸽子就很危险!特别是在静空区内不听场方劝阻养鸽子更危险。我们如今放鸽普遍地使用了汽运,因此不安全因素在逐年增多,很多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由于某些原因还没被我们发现和认识。这就使得赔偿问题时时处处可能出现在我们面前。有的鸽友会想:“你说的也太严重了”。我看不严重,笔者以公棚为例。
公棚现今进行的交鸽和收费的方式很多,公棚活动也很活跃,竞争的也比较激烈,有盈有亏。但是,不管怎么样,参赛的鸽子到了公棚人的手包括代收人的手或者进入了公棚后,安全责任就完全转移到公棚方。除了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游棚、病亡、掉路出现的损失,公棚方不负责赔偿外,由于被盗、失火、交通事故、喂料和饮水中毒等出现的损失,公棚方可能就得赔偿损失。特别是有的公棚交一只鸽子需付参赛费少者几千元多者近万元,有的参赛者即得利益可能在200万元以上,这样的公棚老板和全体员工更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齐心协力搞好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问题,员工的人身安全问题也在之列。
笔者在这里特别提示鸽界的有关组织和人员,雇佣的车辆和司机一定要有保险;行车期间,司机不能赶时间,不能喝酒,不能疲劳驾驶,不能抢行铁路道口,不能为了节省过路费绕行;这些行为最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司放长责任重大,必须严格地掌控司机的行为。抢行铁路道口所造成的车毁人亡鸽子死,抢行方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要赔偿铁路的经济损失。还有,不能为了防盗而私拉电网。私拉防盗电网致人死亡的前车之鉴不可忘记,如果私拉电网致人死亡的,同时要负民事责任和行事责任。
赔偿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现今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将来可能要制定一部赔偿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缺陷而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缺陷可由立法本意和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弥补。
五、赛鸽与经济合同法的关系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合同法是民事法律规范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一些内容和规定是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它是民法分支出来的一部门法。
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都是经济活动,经济往来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是以合同为纽带为桥梁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也不完全一样。经济合同的种类很多,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加工合同,保管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保险合同,建筑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山林承包合同,滩涂承包合同,水面承包合同等等。由合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一样,都是有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内容的。
主体,是合同的甲乙双方,也叫当事人;主观,即意思表示;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叫标的或者标的物;客观,即行为。
合同关系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每日都有发生。我们常发生的买菜,乘坐公汽、乘坐出租、乘坐招手停就是合同关系。参加各种形式的赛鸽竞翔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有的人会想:我们买菜,乘车,参赛都没有在合同书上签上双方的名字或者按上双方的手印怎么能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的方式是多样的,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关键问题是双方当事人要合意和不能违法。有很多经常发生的合同关系都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形成的,我们可把这样的合同称为要约合同。要约合同是不定式合同,双方签定的书面合同是定式合同。
要约合同是通过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就可以成立的合同。我们赛鸽活动中公棚、俱乐部、协会等组织公布或者广告的竞翔规程、比赛规程或者比赛计划,都是要约行为;交鸽参赛是承诺行为;鸽子到了举办人手上这种竞翔合同就视为成立,其法律后果就是要约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说的比较直白些,举办方无论收到的鸽子数量多少,都必须按照规程进行竞翔;参赛方必须按时交纳费用,否则就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后果,这种后果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也可按照法律的规定。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合同成立后或者在履行中,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修改、补充、变更、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变动造成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如:发生了大的自然灾害使竞翔不能进行或者不能按时进行的,不能按时交费的都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奖金问题,禽流感问题,如果国家有政策加以限制奖金数额和限制比赛都属国家政策变动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的问题很多,大部的规定与赛, 鸽活动都有关。下面我们来看看公棚赛的合同问题。
公棚赛合同是赛鸽竞翔合同的一种或者动物赛合同的一种。由于赛鸽竞翔的商业化,由于赛鸽竞翔活动近年来被纳入了国家正式的体育项目,所以,合同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因此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可由有关的鸽协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公棚赛合同不仅要受国家体总和中鸽协有关规定的制约或者限制,也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
现阶段,公棚竞翔合同的成立、履行,有一些问题值得推敲和研究;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明确。
1、竞翔规程(以下统称合同)的公布,合同的内容存在着违法
违法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没有资质的合同是举办方没有取得举办所须的合法手续,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格或者合同主体违法。因此,合同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全部无效合同。我们有的杂志刊登的竞翔规程广告须验证广告人的有关的批文或者手续,就是为了防止杂志社承担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或者虚假广告责任。
部分无效合同:前些年的公棚竞赛规程或者现在新开业公棚的竞赛规程,大部分的合同中都有本规程的解释权的规定。规定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无效的条款,其合同就是部分无效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也是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它部分的履行。
规定解释权条款的合同,为什么是部分无效的合同?
很明显合同不是政策,不是法律。政策和法律就其本身而言,调整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即面向全社会。政策和法律与不特定对象间属于纵向的关系,主体间是不平等的。合同是平等主体关系,合同的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因此合同不能规定解释权问题,这是其一。其二,解释权的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不经过双方协商而由举办方单方解释,很显然解释的结果肯定对自己有利。其三,规定解释权的做法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竞翔规程)中增加附则或者备注条款并写明“如有未尽事宜和发生纠纷,可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XX地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由XX地人民法院裁决。”这是合同中常用的规范性用语和不可缺少的条款,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管辖问题。
2、合同的制订过于简单或者缺项问题
合同内容规定的过粗或者合同内容缺项问题。现在合同规定的过粗和缺项问题比前些年减少了。但是,大部分合同还是没有违约条款。有的合同只规定了本人没交参赛费的鸽子的处理办法,这也是补救违约和违约补偿的一个好办法。但是,不能木匠斧子一面砍,合同要规定各方违约的补偿和惩罚问题。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显得公平,合同的诚信度才能提高,合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双方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合同才能有较高的约束力。合同的粗制滥造和合同的缺陷残疾问题都会影响合同效力问题,严重的会使合同的履行出现较大的问题。
如,没有规定不交费鸽子的处理办法,就将没交费的鸽子上笼参赛,奖金和拍鸽款归其他交费人或者归举办者,都是违约行为。为什么这样说?没交费就将鸽子上笼参赛的行为可视为是一种默示行为,其行为后果是改变了双方间合同的部分内容,使部分合同关系变成了债务关系。即举办方有权追偿参赛费,参赛方有权获取奖金和拍鸽款。他人交款得奖金的行为和举办者收款或者得奖金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有的公棚人看到此段后,可能会说:“笔者是在瞎写瞎说呢!明明是不交费方有错,他还能得到好处,法律能有这样的规定吗?”法律是公平的,关键的问题是公棚方没做对,公棚方也可使用默示行为的法律规定解决出现在个别人身上不交费问题。正确的做法是:用书面或者电话催费的同时就告知他到时不交费的处理办法。如果到时他还没有交费,在此期间欠费人既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也没有回音的,不交款人的行为就是对举办方告知中的鸽子不交款的处理办法的默示。其处理行为就合法有效了,本身的权益就得到了保证。在此笔者提示,利用互联网等传媒工具进行的公示催费的行为,如果参赛人出现没有按时交费的行为,不属于默示行为。按照参赛方的电话和地址或者网址和电子邮箱,用电话或者信件或者短信或者信息或者邮件通知发出的“告知内容”可视为“告知的内容”送到了参赛方或者参赛方收到了“告知内容”。
3、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
赛鸽竞翔规程只要向社会公布和只要有人交鸽参赛,规程就变成了合同。规程上虽然没有合同二字,但是,由于双方的行为和规程的性质就决定了它的属性,此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规程。
合同履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参赛方不按时交费或者不交费。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它虽然出现在少数参赛者身上,其违约行为不仅能造成举办方的利益损失,而且也侵犯了其他参赛者的权益。这是有公棚以来就存在的一种违约现象。举办方训赛不到位,超出额定棚容量收鸽行为都是违约行为。
外员参赛不交费的问题比较严重,不交费能否得奖金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值得我们推敲和研究。不交费、不收费都是违约行为或者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规定的东西各方不落实,大家的利益都会受到侵犯。
4、解决好违约问题
解决违约问题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双方要自觉坚持经济活动中的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是合同中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履行合同的保证、限制和制约条款;
三是引进担保机制;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加强监督管理。
如:2006年科尔沁公棚在收鸽时间后期就因额定棚容量而拒收了我地区XXX等人的鸽子;有的公棚网上公布提前封棚,事先或者事后将奖金全额存入有关组织帐户或者交给有关组织保管,这些都是诚实守信的表现,也带有担保的性质,对于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此行为值得提倡,值得表扬,值得学习。
笔者在这里提示!担保或者保证金的存放一定注意安全问题。防止被挪用、贪污等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比较好的做法是将款单独存入银行部门并形成单人和单方不能取款的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样保证金的作用也能真正实现,款项的安全问题也解决了。千万不能认为把款交到或者存入有关组织的帐户就完事大吉了。不要忘了,钱是种类物,即便没有发生挪用、贪污情况,因其它原因完全可以使款额成为一纸空文。
六、赛鸽与婚姻法的关系
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的法律。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是涉及到每个家庭和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它是最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它是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赛鸽和赛鸽活动所得的收益可成为家庭和夫妻共有财产,也可成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这三种财产关系的形成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形成,也可根据家庭人员的共同劳动形成,还可由约定形成。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增加了夫妻间的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这种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更能符合现今私人财产增多而获取财产的方面广泛和婚姻关系不够稳定的社会实际情况。它比过去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更科学,更能体现公民对自己的财产处理必须尊重公民个人意志的原则,这是法律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及表现。
婚姻法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反对和禁止姘居行为,但是,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财产。这是把民法过错原则首次引入婚姻法,它可以打击、制止、减少和惩罚现今婚姻中第三者插足或者养小姘问题;也有利于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和条款的落实。
赛鸽和赛鸽活动所获得的财产和某种权益与婚姻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如:赛鸽获得的奖金,赛鸽用品厂店、公棚、公司本身和由其所获得的盈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双方互相间和有一定血亲人员相互间有赡养、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就是由于收养所形成的人身关系。抚养对未成年人来说,其内容主要是有受抚育和监护的权利。因此,未成年人的赛鸽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或者代理才能有法律效力。同时,未成年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由其监护人负责承担。如:未成年人由于赛鸽活动欠下的债务,因赛鸽打架斗殴产生的赔偿问题都必须由监护人负责。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从父母的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或者偿还债务是既合理又合法。你看,赛鸽与婚姻法的关系怎样?
七、赛鸽与诉讼法的关系
诉讼法是程序法,也可叫操作法,它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很好地落实和执行的法律。它并不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它规定的是案件各方当事人、参加人、参与人,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的有关执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侦查、起诉,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问题时,各方在司法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程序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等内容。
与赛鸽和赛鸽活动关系比较密切的程序法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它们不仅规定了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管辖,诉讼时效,证据,财产保全,扣押,强制执行等等程序问题。如果我们在赛鸽活动中遇有刑事问题或者求助于法律解决赛鸽活动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必须了解有关程序法中的有关内容。否则,你的权利或者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这是因为诉讼程序是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门槛或者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关卡,如果不按照程序做或者不懂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及证据问题就很重要。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自己不请辩护人或者无力请辩护人的,法院也要为他委托辩护人,以确保他的生命权不出分毫问题。
再如:民事证据问题。你不懂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你对证据收集和保全、证据提供和举证、证据的使用和效力问题就不可能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就会对你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使你的实体权利的保护就会受到影响。
有的人说:“我雇律师或者我请律师或者我聘请法律顾问,问题不就解决了!”这是一种很好和普遍的做法。但是,请律师和请法律顾问是要付费的,况且他们的素质、能力、知识面有高有低,而且人际关系或者社会某些因素对他们的工作或多或少地会产生影响。笔者由于工作原因就长接触民事案件,时常看到委托代理人(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因某种原因不积极、不用心、不卖力地为被代理人工作。极个别的委托代理人还站到对方的立场上,为对方说话、办事、出力。太可笑了!太不可思义了!因此我感到民间流传的一些话很有哲理性,民间有句老话:你有,他有,不如自己有。引用到这里是:你懂,他懂,不如自己懂。自己懂,省钱、省事、省力、方便,对自己特别有好处。
我们还要明白,诉讼法涉及面很广很深。它不仅规定了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它还规定了诉讼前和诉讼结束后的有关司法程序问题及当事人的权力问题;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涉及到所有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什么赔偿之讼、离婚之讼、分家系产之讼、赡养或者抚养之讼、继承或者赠予之讼、产权确定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确认之讼等等举不胜举,都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我们不能小看程序法,赛鸽和赛鸽活动中涉及到法律问题太多了,其中也包括程序法,可以说无处不有;我们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八、赛鸽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赛鸽与赛鸽活动也时常涉及到一些行政法。如:防疫法,检疫法,工商管理法,税法,海关法等等。
现在赛鸽交流,赛鸽竞翔,赛鸽文化,赛鸽服务,赛鸽用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不仅在我国已成为体育、经济、政治活动的一个门类,这些活动也不断的国际化,已融入到国际赛鸽活动中来。这就给我们参加赛鸽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懂鸽事、懂经营,还要懂法,这就是时代的要求。
经营赛鸽及赛鸽用品的,经营公棚的,特别是有赛鸽及赛鸽用品进出口业务的人就必须懂得各国的海关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否则就必须求助或者聘任他人或者委托代理或者偷运或者走私。偷运和走私是相当危险的,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安全、愉快和自由才是幸福。
赛鸽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很多,还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赛鸽活动中各种组织形式的名称问题。我们很多公棚和其它有经济活动的赛鸽组织的名称都没有“有限责任”字样。在经济活动中的法人,有限责任意味着有了比较大的问题,如因某种原因到期不能或者无力清偿工人工资、银行贷款及其它债务时,有了有限责任字样就可保住家庭、夫妻和个人的财产,用不着假离婚或者转移财产将财产所有权改在他人名下。这样做有时会弄巧成拙,引出很多问题和麻烦,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和很大烦恼;严重时可能还要到法院解决问题。法人也有生有死,当负债过大无力经营时,可按破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这时仅以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债务或者分割债权。没有“有限责任”和有“无限责任”字样的公司就要以公司、组织的全部财产加个人全部财产加家庭全部财产负经济责任。当然问题不仅限于清偿债务,还包括各种罚金的执行等。所以,国内外的一些企业、公司,特别是国外的一些大公司,他们大部分都用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他们的公司无论出了什么问题和多么大的问题,他们个人及家庭的财产都不会受到损失。“有限责任”问题应当引起赛鸽商业性组织的重视。
鸽与法的问题很多,笔者想用本文抛砖引玉,引起赛鸽活动人的注意,在赛鸽活动中用法律防止问题,用法律解决问题,用法律保护自己。笔者可以这样说,多读几遍本文,你会终身受益。因为学习法律要有个环境、要有个过程;进入法律世界要有个桥梁。本文就是营造学习法律环境,搭建进入法律世界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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