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江南时报讯 2007年,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团汪村一组部分进行征地、房屋拆迁,村民孙跃平、郭从英所有的房屋在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然而,此次拆迁却给孙跃平、郭从英夫妇俩带来了麻烦,特别是价值不菲的几百只信鸽陷入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的境地……
在一份民事起诉书中记者看到:2007年12月30日,孙跃平、郭从英委托的代理人与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孙跃平和郭从英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合计177225.03元,其中包括信鸽46只1380元(30元/只)。同时还补充约定一次性补偿损失31184.87元。新区管委会提供315平方米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如此,折抵后孙跃平二人应当给付新区管委会差价款68000元,并且要在2008年1月3日前将房屋交付拆迁。
但是,孙跃平夫妇二人认为所签的协议是无效的,拒绝交屋拆迁。于是,新区管委会在2008年1月14日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积极履行协议。在案件审理期间,新区管委会于2008年1月18日向该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获得支持。2月23日,孙跃平、郭从英所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导致信鸽不知去向。
记者了解到,孙、郭二人主要认为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已经签订的合同中,补助电话费、太阳能、吊灯、空调、吸顶灯等等是没有而补的,信鸽260只写成46只;协议内容模糊,安置房屋地址没有落实,因为不同的地方房屋价格不一,地址不落实,安置房的价格就不确定。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没有盖章,被告至今未拿到协议等等,所以孙、郭二人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人还表示,因为拆迁导致鸽子挪窝,影响鸽子的归巢定向,给他们造成惨重损失。
南京知名律师崔武了解此案后,对该案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他认为新区管委会作为民事拆迁安置协议一方当事人,主体错误,所以所签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其次,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原告没有盖章,被告至今未拿到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实际上是剥夺了对方合同文本拥有权。再次,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4]164号《关于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先予执行条件和强制执行审查标准。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未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