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就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严格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管理和禁止飞行活动有关规定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举世瞩目,万众关注的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为实现“平安奥运、绿色奥运”的总体目标,严防不法分子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实施干扰破坏活动,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我市社会安全、稳定。根据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辽宁省体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空军、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止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飞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奥运足球比赛分赛场的实际情况,现就严格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管理和禁止飞行活动向广大市民提出如下安全管理要求:
自2008年7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9月25日24时止,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除举办奥运会、残奥会特殊需要,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进行飞行活动。禁止飞行的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杌、滑翔机、悬挂滑翔(又名三角翼)、动力悬挂滑翔(又名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漂龟球、孔明灯等。同时禁止市民和相关组织放飞风筝等飞行物以及信鸽、家养鸽的训练放飞活动。因举办奥运会、残奥会特殊需要使用低空慢速小目标进行飞行活动的,要向沈阳空军司令部申请,并经辽宁省低空慢速小飞行器地面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安机关在此希望生产、经销、租赁、自有低慢飞行器,饲养信鸽、家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到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严格遵守省联合《通告》规定和我市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主动封存飞行器,停止飞行活动。特别是生产、销售、租赁孔明灯的经营业者、自有者,要停止生产、销售、租赁、放飞活动。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在此,也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社会监督,主动拨打“110”举报违反《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沈阳市公安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