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本人写了一篇拙文,发表在网上,题目是:《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兼谈警惕虚假公棚》(简称原文),前半部分就事论事,谈章程不是合同,后部分是谈警惕虚假公棚应对的想法。今天,看到
现作答如下:
文章原本是想让公棚在今后制定章程时实事求是,不要在条文的字里行间隐藏什么,以免引起误会和误解。文章的内容例子足以说明文章的立意。
《原文》称:“公棚的参赛卡,只是一种凭证,并不是合同书。因此,部分公棚视公棚的章程是合同显然有待商讨的。”
《原文》称:“有的公棚说,只要承认本章程,即可生效。”“而章程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修改,但也不能今天制定 明天就修改,否则就是没有章法。”(指部分公棚)。
《原文》最后称:“(公棚的)合同书是要(签字)盖章的。而章程只是在网络上公布,并没有盖公章,因此,视章程为“合同书”是不能生效的。”
《原文》并没有就法律角度展开谈问题。而反对者指出“缺乏法律”,“结论是错误的”。笔者首先声明,对于法律,本人并不懂得多少,当然需要学习,想必反对者也非专业。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原文》就事论事,就公棚的章程说章程,并没有涉及其它行业。如果按照反对者把生活中的万千“形式合同”、“买卖合同”与公棚的章程相比,是万万不可以的,是不可类比的。试问反对者:儿女出生后,和父母就有一种形式的合同,这能说是合同吗?显然是义务。国家有大法规定。反对者提出把生活中的“买卖合同”与公棚的合同相提并论,显然是不能等同的。就事论事为好。法律知识是要人们学习、掌握和运用的。
请反对问者查看一下词典,里面解读的“合同”一词和“章程”一词是两个概念,不可以混为一谈。“合同”就是合同,“章程“就是章程。章程怎么可以说是合同呢。我想小学生也会拿着字典对照“合同”一词和“章程”一词,并指出二词的不同性。
请甘先生不妨再看一下本人新写的《再谈公棚章程不是合同》一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原文》虽然是就事论事,但就上面的不平等,虚假、恶意等问题说了出来。反对者指责结论“是错误的”显然是有失公平地说话。
我们这些法律的门外汉不妨好好研读认真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有法律界的人士撰文参与论公棚章程是不是合同之类的论文最好。省得我们曲解国家的法律,或者乱套乱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