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园地·公棚·协会·俱乐部·商城·拍鸽·鸽业·论坛·博客·日记·百科·分类·鸽问·积分·图库·鸽圈·播客·会员区
中国信鸽信息网
中信网
手机版
中信网
在线铭鸽展售
鸽具饲料展售
为制定保护信鸽立法而奋斗
2008/11/27 9:14:03
尤作为
分享
    记得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开始,就不断有鸽友在刊物上呼吁要为保护信鸽立法。时光荏苒,转眼二十年过去了,这项工作终于迈开了它沉重的步伐。《赛鸽天地》2000年第六期和2001年第一期相继报导了江苏省徐州市和辽宁省鞍山市出台保护信鸽和文明养鸽的地方法规,读来让人欣慰,也感到切合实际。生活在这两座城市中的鸽友是幸福的、幸运的,他们的幸福和幸运来自这两座城市的体委、体总、信鸽协会领导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思想追求。“地方法规”虽然只在局部范围内有效,但它的出台是一种“政府行为”的体现,它不同于信鸽协会自家制定的“文明养鸽的若干规定”只是约束会员不文明行为的、单方面的制度和行为准则。而社会对信鸽事业的发展应当提供什么样的保护措施和行为约束却无从谈起。于是乎,在一些大城市里,信鸽协会这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她所主管的信鸽事业时常处于尴尬地步,但凡涉及养鸽扰民的官司,打一场输一场。缘何如此呢?就是因为没有一部“保护信鸽文明养鸽”的法规,没有拿得出手的法律文件,鸽会想为会员说话也找不到有利的依据,更何况有一些鸽会领导根本就不想为会员说话,因为他找不到和会员相同的感觉。也难怪会员们发牢骚说:“收会费是一丝不荀的,会员遇到麻烦时他们都耷拉胳膊了。”

    在法庭上,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找出许多法律依据来指责“养鸽扰民”,而养鸽人和信鸽协会能够拿得出来的,只是鸽会制定的、约束自我的、“文明养鸽的规定”。社会团体制定的“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法官和原告均可以不屑一顾。官司变成了一面官司,岂有不败之理?相信今后在徐州和鞍山,这种情况将大为减少,只要会员的做法不违反地方法规,就不会败诉。比如说,楼顶鸽棚面积不超过15平米,高度不超过2米,没有违规,还会有报纸、电视台来给曝光吗?城管部门还会来拆棚吗?

    应该说:“不作为”的鸽会领导确实是有的,但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鸽会领导还是愿意在任期内为会员办点实事的。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养成了人们的“等、靠、要”思想,总想等上级把事情办妥了,自己擎现成的。凡是2000年年底在北京参加全国品评会的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心里都和明镜似的,要在全国范围内搞一个统一的“法规”难度太大,几乎可以说是没有希望。不要再等了,各自为战吧,施展你的社会活动能力,为会员撑起一片福荫,扭转现代化城市中信鸽事业芨芨可危的局面。

    古人说:“政声人去后”。若干年后,当你卸去鸽会的领导职务时,会员会在你背后竖起大拇指:“这人行,任职期间干了一件大好事!”
  
发布时间:2008/11/27 9:14:04
下一篇
上一篇
相关专题
707篇文章
发表评论
表情
登录
匿名评论
选择表情
所有评论(3评论
中信网友
3楼
说的好,大家都来呼吁立法,我相信早晚会有一部保护信鸽和其他小动物的法律的。别的国家就有啊。支持。
2008/11/28 15:41:15
4
回复
中信网友
2楼
说的好,的确应该出台一些关于信鸽的自我保护的法规了
2008/11/27 19:23:24
4
回复
中信网友
1楼
你的化我不信,协会的领导在你交钱的时候,是笑脸相迎,有事的时候,流之乎也。
2008/11/27 12:04:58
4
回复
更多评论正在加载中…
首页关于我们推广方式客服中心意见建议网站导航APP下载

Copyright © 2000-2024 ChinaXing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深圳 电话:0755-28156678、28156809 传真:0755-28156678
我要投稿 建议反馈及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编号:粤B2-20040374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2110号

楼主
登录发表评论回复,APP可随时查收消息提醒哦~
回复
匿名
中信网友
全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