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写完前一篇《海淀鸽会印象》后,觉得没有把海淀鸽会的亮点之规章制度写出来,因此把海淀鸽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目列出来,也希望海淀鸽会把它公布出来。目的是想把北京海淀鸽会成功的好经验介绍出来,如果对那些想把协会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如果想把协会的制度建立的完善起来,不妨与海淀鸽会联系,把他们的经验嫁接过去,我想对鸽会的发展是有益处的。
笔者以为:海淀鸽会在发展,海淀鸽会在前进,海淀鸽会大有作为!
附录之一:
北京市海淀区信鸽协会章程(要目节录)
总则
组织机构
工作职责
工作任务
经费运作
会员
附则
共29条 ……
附录之二:
海淀区信鸽协会工作总结
一、加强鸽会个组织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二、认真搞好训放比赛活动,提高鸽会的工作形象。
三、规范财务制度,控制收支比例,公开财务情况
四、提倡合法养鸽,维护社会和谐
五、鸽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附录之三:
北京市海淀区信鸽协会裁判工作指导书(试行)(要目节录)
开篇词与裁判公约
一、比赛集鸽工作程序
比赛日程安排具有严肃性,一经确定不容更改。
1、准备工作
(1)放飞组准备(共3 条略)
(2)办公室准备(共2 条)
(3)裁判组准备(共4条)
2、集鸽过程(共5条若干内容)
(1)裁判长
(2)集鸽裁判长
(3)售票
(4)集鸽
(5)加盖暗章及入笼(四名以上裁判员在防护网内进行)
3、集鸽结束(共4条)
二、训放、司放、监放工作程序
对放飞组的要求: 共3条
1、训放集鸽:共5条
2、比赛集鸽
3、训练司放:共6条
4、比赛司放:共10条
三、报到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共2条
2、报到过程:共3条
3、报到结束:共7条
四、验棚工作程序(裁判长主持):共6条
附件四
北京市海淀区信鸽协会工作职责(要目节录)
一、常务理事会职责:
1、 制定和修改鸽会章程。
2、 制定鸽会内部管理制度。
3、 选举和罢免委员。
4、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策划和决定比赛活动。
6、 决定裁判的奖励和处罚。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罚。
8、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 总裁判长(共13条)
2、 集鸽裁判长(共7条)
4、司放裁判长(共12 )
5、监放裁判长(共4条)
6、报到裁判长(共4大条,若干小条)
三、鸽会办公室职责
1、宣传信鸽体育运动,倡导奥运精神,吸纳新人入会。协调鸽会内外关系。
2、举办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知识讲座。组织名人、铭鸽经验交流及相关的展卖会。
3、联络兄弟鸽会,交流经验。联络各界热爱信鸽运动的人士,争取广泛支持和赞助。
4、收纳会费。建立会员档案,整理、保管比赛资料。
5、收集、反馈鸽友建议意见。办理入会手续。
6、管理计算机网站,开辟对外交流窗口。发布赛事信息,公布比赛结果,颁发奖励。
7、对凡属于鸽会的一切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8、保证鸽会竞翔活动所需的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9、保证鸽会日常办公的正常进行。
10、搞好年度工作总结,奖励先进。
四、片长职责
1、由鸽会常务理事会任命。对鸽会的整体利益负责。
2、及时传达鸽会有关工作安排和训放、比赛信息。发动会员。协助鸽会搞好各项工作。
3、联络和管理本片会员,收缴会费,热情为会员服务。收集、反馈会员意见、建议。
4、指导会员文明养鸽、科学养鸽,培养新会员。
5、维护鸽会利益,正确理解执行鸽会意图。
6、监督鸽会的各项活动,广开言路,促进歌会的健康发展。
附件五
北京市海淀区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条例(要目节录)
一、总则
在海淀区信鸽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裁判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健全组织,服从分配,规范执法;热心为会员服务,公正无私,认真细致,严格准确;宣传普及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为信鸽运动培养新人;保障本区信鸽运动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细则
1、 裁判员的产生与晋升
2、 裁判员的管理
3、 裁判员的工作守则
4、 裁判员的奖罚
附件六
北京市海淀区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鸽会常务理事会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人选由鸽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地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裁判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做决定应报裁判委员会备案。
与本人有关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 参赛者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体育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的程度,给予警告、停止裁判工作半年,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消。
图片报道如下:
(谢谢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