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保障信鸽活动的有序发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鸽饲养活动及其管理。本规定所称信鸽饲养活动,是指信鸽饲养申请、鸽舍搭建、信鸽驯养等活动。
第三条 信鸽饲养活动实行适度控制、有序发展、持证养鸽原则,信鸽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养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并主动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四条 上海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是本市信鸽饲养人的自律性组织,负责教育、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信鸽饲养活动,并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信鸽饲养活动进行管理。区、县信鸽协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信鸽饲养人饲养信鸽,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市信鸽协会的规定,加入市信鸽协会,持有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并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未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的,不得在本市饲养信鸽。
第六条 信鸽饲养人新建鸽舍,应当符合居住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征得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内环线以外区域多层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的,鸽舍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侧30公分,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在市区内环线以外区域高层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的,鸽舍不应当超出阳台栏杆,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
(二)建筑物阳台内所搭建鸽舍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鸽舍应当隔断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
(三) 鸽舍应当材质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鸽舍不得安装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并不得改变和损害所附建筑物结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鸽舍:
(一)距离机场跑道两端2.3千米、距离机场跑道中线2千米以内区域;
(二)市区内环线以内人口密度较高区域。
第七条 信鸽饲养人搭建鸽舍,应当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下列有效措施,防止信鸽产生污染,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
(一) 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不得超过8羽;
(二) 每日清扫鸽舍,保持鸽舍内外环境整洁;
(三) 定期鸽舍消毒、信鸽疫苗接种等防疫措施;
(四) 设置降低鸽舍信鸽噪音、防护鸽舍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五) 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的措施;
(六) 信鸽定时驯放,每日不得全天驯放信鸽;
(七) 市信鸽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市信鸽协会和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制定会员信鸽饲养活动的检查、考核、评比等规定,并保持与公安、工商、市容环卫、房地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管理,监督本规定的实施,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信鸽协会或者区、县信鸽协会责令改正,并依据协会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因信鸽饲养活动发生民事纠纷的,市信鸽协会或者区、县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第十条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管理活动和本规定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信鸽协会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