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服丹东中法终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件回放:
张金龙师傅的鸽舍座落在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4256-7号他岳母的住房上。从1976年开始饲养信鸽一直到2005年,近30年,从未间断。先后引进多羽名血种鸽,舍内种赛鸽市值达200多万元,使翔的信鸽在各种比赛中获得奖项百余次。
2005年,是张师傅赛鸽事业的转折点——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鸽舍所在地取得了开发权,进行老城区改造,鸽子需要搬迁。张师傅在认真思考后,认为赛鸽搬迁会改变了赛鸽生活习性和生存环境,使得信鸽不能正常家飞和比赛,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达60余万元。张师傅没有选择极端的方式去维权,而是理性的选择了一条对老百姓来说,最艰难的一条道路:法律维权。
精心准备之后,张师傅于2007年8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对鸽子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总计60万元。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判开发商赔付原告张师傅鸽子搬迁补偿款30万元。最后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开发商用位于“桥南”的两处90平方米的商品房抵做补偿款。而张师傅保证在2007年11月23日前将鸽舍搬离,开发商保证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国家规范的产权房交付给张师傅。之后张师傅按照约定将鸽子搬到了丹东市元宝区饲养,接下来就等着开发商交钥匙了。
事情到此,应该圆满结束了,法院判了,协议也签了。但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做惯了霸王的开发商,不甘就此认输,到了交房的日子,开发商使出了惯用的伎俩,找出各种理由百般推脱,就是不给张师傅钥匙,而张师傅只能望“房”兴叹。在多次讨要无果后,2008年8月张师傅再次走进了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约定支付两套商品房。狗急跳墙的开发商像疯狗一样,竟然提出了反诉,称张师傅不是被拆迁主体当事人,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撤销2007年10月21日签署搬迁安置协议。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双方原被告当庭陈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振安区经山街桥南商品房19号楼511室、512室房屋交付给原告杨学琴、张金龙。
二、驳回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3月6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丹东市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振安区经山街桥南商品房19号楼511室、512室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学琴、张金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至此,张金龙师傅终于得到了鸽子搬迁补偿的两套商品房,鸽友张金龙依法维权案例也就尘埃落定,画上了圆满了“句号”。
3月29日,突然接到张金龙师傅打来的电话,开门见山地说:“开发商又把我告了,”我一愣,事件不已经了结了吗?都终审了,怎么还告?
“刚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我的应诉通知书。丹东市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丹东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受理,让我准备应诉材料,并且于15日内将应诉材料送至省高法立案二庭。”接着张师傅说。
撂下电话,心情很是沉重,鸽友维权之路很难走啊。首先,赛鸽的价值无法正确评估。其次,目前没有针对赛鸽搬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即使得到法院裁决,但是执行很难。4月8日13时我赶到客运站去接他,并且陪同他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去送应诉材料。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落在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2号。一幢方方正正、巍峨挺拔的大楼呈现在眼前,庄严肃穆的国徽高高地悬挂在建筑物顶层,大门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金字招牌下许多人拉着条幅静坐示威,体现出极不和谐的一幕。
最多的是一伙十多个人,他们拉着条幅,上写“强烈要求省法院收回错误裁定”,另一伙5人扯着白布,赫然写着“沈阳涉黑杀人案×××”几个黑字,看到我在拍照,其中一人用手中的报纸挡住了脸。左侧小门处有几人围着一个躺在地上打吊瓶的女子,她面黄肌瘦无精打采,地上放着面包和矿泉水,看来是要打持久战了。省高法门前的警卫面无表情的站在门前,看来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了。
我和张师傅上前向警卫说明了来意,在他的指引下来到省高法的接待室。接待室里也不和谐,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躺在门口,手里拿着一根两米来长铁锹把粗细的木棍,不时的挥舞,口中念念有词,大意是不服高法的裁决。旁边看起来是保安的人正在一旁劝解,做老人的思想工作,但老人怎么也不离开,依旧躺在那里,依旧不时的挥舞手中大棒。来办事人则必须从老人身上迈过,方能入内。因为张师傅还要赶回丹东,没办法只好冒犯了,从老人身上迈过。
上了7楼,找到了709室,将应诉材料交给了负责此案的赵法官,张师傅准备的应诉材料有《关于杨学琴、张金龙与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鸽子搬迁补偿一案再审意见书》、《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振安民字二初字第00192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丹民一终字第26号》、《丹东市城建设委员会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数份材料交给了法院。
走的时候,那位老人依旧躺在那里,换成了一位阿姨在做老人的思想工作,老人则依旧执着地躺在冰凉的地上,而我们和张师傅再次从老人身上跨过,看来法院应该多设几扇门,也好方便出入。
离开的时候,张师傅表示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对全国各地关心支持他的鸽友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