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信鸽爱好者李先生参加了北京鸟巢赛鸽中心的信鸽公棚竞赛,取得名次后却未拿到奖金。为此李先生将北京鸟巢赛鸽中心起诉到房山法院窦店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李先生未按程序主张权利,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8年5月份,北京鸟巢赛鸽中心制定了“北京鸟巢赛鸽中心2009年春季竞赛规程”,并向社会信鸽爱好者公布。李先生向赛鸽中心交纳了信鸽的饲养费和第一关、第二关的参赛费共6万余元。
2009年4月竞赛开始,李先生参加了第一关比赛和第二关比赛,他的一只信鸽取得了243名。他称,按照竞赛规程,自己应获得2万元奖金和获奖信鸽参加拍卖获得高额利益的机会,但赛鸽中心却擅自取消了他的信鸽获奖名次,并拒不发放奖金。为此双方产生争议,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讨要奖金2万元及经济损失1200元。
庭审中鸟巢赛鸽中心表示,竞赛规程里明确写着:参赛者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李先生报名参赛,应视为认可了竞赛规程。
法院认为,竞赛规程中既然写明了各环节的规定,李先生针对竞赛中出现的争议,应按照规程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他在比赛后并未按照比赛规程所确定的程序来主张权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而赛鸽中心则提交了北京市信鸽协会的证明及《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来进行抗辩。最终法院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