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城县信鸽协会”登记撤销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省大城县文体局
并廊坊市信鸽协会、中国信鸽信息网
根据法律的规定,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城县信鸽协会及法定代表人李家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大城县信鸽协会遭遇撤销事项的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和侵权行为,本律师对此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简要事实
2009年12月19日,委托人向河北省大城县文体局申请办理“大城县信鸽协会”,并向大城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同时根据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2009年12月23日大城县民政局为其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010年2月4日,大城县文体局电话告知委托人要撤销其信鸽协会,理由是大城县在1991年已经有人从事此行业。在没有接到民政局的书面通知下,2010年2月4日《廊坊市信鸽信息网站》发布一则《大城县文化体育局关于撤销马六郞村李家民申请成立大城信鸽协会致民政局证明》,声明“对马六郞村李家民关于成立大城县信鸽协会的申请予以撤销,请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该信息发布后,给委托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委托人多次协调无效,发生争议。
二、大城县文体局的声明程序违法、无效
1、大城县文体局不是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已经登记的“大城县信鸽协会”。
在委托人申请成立过程中,委托人没有进行欺骗和隐瞒任何事实,大城县文体局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出具了审批文件。作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已经完成,事后再以所谓的审查失误为由撤销已经出具的审批,是不严肃的,有损政府公信力。
至于廊坊市信鸽协会或其他第三人提出异议,需提交《社会法人团体登记证书》等合法资格证书,其他任何机关的证明均无权抗辩民政局的登记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必须事先履行告知义务、提出违法事实和处理的法律根据,给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律师认为,本案中,大城县文体局对于委托人的处理属于单方的行政决定,没有事先履行告知义务、更没有指出具体违法事实和处理的法律根据,也没有给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因此,该 “证明”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是无效的。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鉴于大城县文体局做出的“撤销证明”无效,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和名誉损失,大城县文体局以及廊坊市信鸽协会直至中国信鸽协会网站网站和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律师认为,上述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委托人有权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直至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解决。涉及名誉侵权,委托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律师建议,大城县文体局、廊坊市信鸽协会、中国信鸽协会网站网站立即撤销《关于撤销大城县信鸽协会的证明》,并在影响区域和范围内为委托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物质赔偿。否则,势必造成更加复杂的争议和损失后果,势必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直至影响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充分考虑。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克锋
201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