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李捷事件” 的节目、报道、文章、评论颇多,鸽界对此的关注已超出了事件的本身。该亊件的实质是协会是否遵章依法行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故有必要先将中国信鸽协会的有关条文列一下。
一,《竞翔规则》----总则 三,守则(三)裁判员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法。
二,《竞翔规则》----常规比赛 第十六条 查棚 二, 参赛者应妥善管理归巢鸽,查棚前死亡、丢失或因羽毛严重损坏及疾病丧失飞翔能力的赛鸽,其成绩无效。
三,中国信鸽协会裁判法----竞翔赛 第六章 报到 第十八条工作程序 四,填写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鸽主签字,末经鸽主签字的报告单视为无效。
持证裁判受协会之命上门执裁,代表着协会维护比赛的公正和参赛者的合法权益, 理应熟知以上之法规。当看到所验之鸽“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而不是因天黑之原因, 无法试飞),就应根据中国信鸽协会《竞翔规则》——常规比赛 第十六条 查棚 “ 二 ”之规定,裁定“其成绩无效”。而根本不存在什么“无法验鸽” 这类极不负责任的托辞。有关“查棚验鸽报告单”、“ 鸽主签字” 双方均未举证、提及,可反证上门裁判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定手续,那么在此事的三天之后即宣告“比赛结束”是缺乏合法依据的。
由于这次上门验鸽不只是涉及所验之鸽的成绩问题,同时关系到参赛鸽“报到有效期”起、止的合法确定。值得注意的是: 比赛是正常开笼放飞, 有谁能确保在11月12日之后没有一只、甚至更多赛鸽归巢?若验鸽裁判“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法,当场按规定裁定该“丧失飞翔能力的赛鸽,其成绩无效”, 或事后协会严格按“未经鸽主签字的报吿单视为无效” 之规定,对该鸽成绩不予认定,那么“报到有效期” 事实上尚未开始,更谈不上“比赛结束”。可见此举措实际上是同时剥夺其它归巢鸽夺冠、得名次的合法权利。
如果放飞一个月后还沒有一只经查验为有效的报到鸽,也许可经慎重研究,以不可抗力的原因宣告本次比赛无效,那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比赛成绩”了。而不是所谓为了取消“一只鸽子的成绩”,经表决、慎重研究、又毫无依据过早地结束比赛,以制造一个“超常规现象”,直至对簿公堂。协会虽请律师派名嘴,但已于事无补。因这不仅只是上门裁判的执裁过失,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也不仅仅只是李捷赛鸽成绩的被取消。
目前李捷状告协会一案已由法院受理,相信会依法得到裁决。而又该由谁来还参赛会员一个公道?因此,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新的一年将协会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以推动信鸽运动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