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穷源溯流
中国信鸽运动的发展,穷源溯流我们首先还得去追溯那些中国信鸽发展中的陈年旧事。我国鸽文化渊源己久,早在盛唐时期,就有宰辅张九龄少年养鸽趣事。到二十年代上海就有自发性的民间赛鸽组织。全国解放后到五十年代,自发的民间赛鸽组织尤盛,江浙地区可算是龙头老大了。这一不为政府领导和管理的群众自发性社会团体,在历史长河中一直漂延到七十年代末期,当年大家都称之为“民办信鸽组织”,他们有各自的赛事及比赛办法(规则),但“民办信鸽组织”都没有“会章”,使用的印信是方形或条形代表名称的工艺印章。现笔者提供保存有30—50多年的盖有此类印信的老奖状三张供欣赏。其中一张是上海“中国信鸽会”一九五三年发给500公里幼鸽竞翔第一名鸽主徐申章先生的,盖有篆体字方章和条章。一枚为:“中国信鸽会筹备委员会之章”之方章。另一枚为:“上海中国信鸽会执行委员会之章”之条章,及主任委员之私章。另两张是湖南七九年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联翔800公里郑州站发给亚军鸽鸽主、和七七年株洲竞翔1150公里石家庄站发给亚军鸽鸽主的。盖有“长沙、株洲、湘潭信鸽联翔,及长沙信鸽科研组和株洲市信鸽科研组方形空心字工艺章”,详见附件。
在这前后几十年中,纵观这一自发性民间信鸽组织的发展历史,他们都是以自律、严谨、公正的管理,和信鸽远程和超远程竞翔并举。是那个年代中国信鸽文化最佳的发展时期。也恰恰是信鸽比赛不为政府监管,而只受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约束行为的时期。但是也有不足之处,自发的信鸽组织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社会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发展过程中得不到方向和政策性的指导,各地民办信鸽组织各行其道,不能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当年这些饱经风霜的民间信鸽组织希望能得到政府的领导和社会的认可,希望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用法律来维护自已的权益。
随着岁月的流逝,一晃半个世纪过去了,到七十年代末期,这一自发性的信鸽民间组织如愿的演变成了政府承认和领导的信鸽协会。由于那时对“信鸽”定义的界定不一,因而其业务主管单位也不一,有的认为鸽子是用来比赛就归体育部门管。有的认为鸽子属花鸟类,就划归园林管理局管,其间是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后来被列为全民健身活动的项目之一,逐渐由体委管。直到民政部(局)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登记、依法注册,这才将信鸽协会归口于社会群众体育团体,由体委群体处监管。明确了社团必需依法注册,接受当地民政局依法监督管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由此完善和明确了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管理、监督的职责。
自此信鸽协会的主席和秘书长一职由体委相关干部(我们称之为体委领导)担任。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理事(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等一般7—9人组成。八十年代在鸽协这一社会群众组织结构框架中,担任鸽会主席等职务的体委领导只对信鸽协会违反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信鸽协会作方向和政策性的指导,充分体现了依法监管社会群众团体。正因为当时体委领导决策明慧,这样信鸽事业才得以按正常的轨迹发展。鸽协按章开展业务活动,赛距一直在向长程、远程和超远程发展。客观的说这也是受我国版图辽阔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中国赛鸽人超乎寻常的铸就了西洋赛鸽人难以完成和实现的远程和超远程比赛。那个年代信鸽以赛距远近定优劣,而不是现今的500—200公里以“速度”定优劣。当年的500公里只能算培训站,800公里才是长程赛的资格站。当年赛距的概念是:1000公里—1500公里以内算长程,1500公里—2000公里以内算远程,2000公里以上算超远程。尽管当年没什么高位奖金,但养鸽人非常看重“荣誉”和他们拥有好的信鸽群体。
各省信鸽协会相继成立,使中国信鸽的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当时省鸽协的组织框架仍是各级体委相关官员和资深的群众代表(会员)相结合的组织模式。1983在当时中国鸽坛来说可算是一个难忘的年代,上海市信鸽协会举办了第一届“全国信鸽邀请赛”。全国已成立信鸽协会的省(市)体委相关官员、信鸽协会代表、鸽界知名人士,政府官员以及昆明军鸽场陈文广先生等应邀参加了这次盛会。有识之士对引领中国信鸽大潮进行广泛的交流、对中国信鸽事业的发展寄予厚望,次年(1984)中国信鸽协会在上海成立。对此,上海市体委官员,上海市信鸽协会对引领中国信鸽大潮、推动中国信鸽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在中国信鸽协会第一届委员会组织框架中,各省、直辖市都有一名到数名资深的群众代表被接纳为第一届委员会委员。
自此,中国信鸽协会与各级信的协会及数十万会员风雨同舟,携手共进,中国信鸽事业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展示了信鸽运动的风采。1997年元月中国信鸽协会被国际鸽联正式接纳为会员。1997年2月中国信鸽协会首次出版发行《信鸽竞赛规则》,为规范全国信鸽竞赛活动提供了依据。时隔5年到2001年12月中国信鸽协会再次修改了规则,正式出版发行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及公棚暂行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类信鸽比赛的管理和监督,虽然仍有不足之处,但还是比较全面的规范了比赛行为。
1995年3月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移址北京。同年4月18日国家体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強信鸽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体委(94)体人字684号文件精神,中国信鸽协会已于1995年3月正式由上海移址北京,为加强对信鸽协会的管理工作,促进信鸽活动的健康发展,请各地体委协助做好:
一、落实信鸽协会归口管理部门;
二、指定专人负责协会管理工作;
三、关心和支持信鸽运动,为信鸽活动开展创造条件。
1996年4月中国信鸽协会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信鸽代表大会,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领导班子。组织框架中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都是国家体委社会体育中心官员担任和在京有关部门京官担任,委员则是由各省(直辖市)体委官员担任。从领导框架来看的确是对“加强信鸽协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加强了,但失去了社会群众组织的光彩,一个十足的庞大的政府官员行政机构。从此这一机构就决策着中国信鸽运动发展的命运。笔者认为:邀请在京相关部门的京官协调中国信鸽运动发展未尝不可,但不可有剥夺会员权利之嫌。
十九世纪末期中国信鸽公棚业兴起,随着配套工程如电子扫描、鸽钟等制造商前后问世,这不能说不是中国信鸽运动发展中又一亮点,当然也给主管单位带来了可喜的财富。其发展之快胜过雨后春笋,其声势如大潮汹涌澎湃。但中鸽协对其管理不到位,虽然前后出台了一些规则和公棚管理办法,但由于中鸽协的自身性质决定了他对违规公棚的处罚显得那样苍白无力。于是公棚在发展过程中弊端丛生,巧立名目,违约行为有恃无恐。
在中鸽协制定的相关规则及管理条例中,中国信鸽协会明文:团体会员要收费,公棚建立获批要收费,与信鸽比赛相关的服务行业也要收费,就连公棚比赛监赛也要按公棚设立奖金数额介界定收费标准,这很令人费解,但这没本生意却越做越大,这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鸽协会,收费的名目竟如此之多,一年下来收费数额之巨令人乍舌。如果说协会是一营利场所,这敛财之道还说得过去。如果说“中国信鸽运动”是发展中的信鸽事业,那么事业则必须要遵循社会法则。如果说这种做法是一种方向性的指导,这种指导是否有点偏离了方向。公棚巨额奖金博彩,改变了中国传承的信鸽比赛的赛距,将赛距圈定在500公里以下--200公里的多关赛,还冠以好听的名字“与世界信鸽比赛接轨”,这样中国信鸽运动就发展了么?皇帝的新衣!
二、中国信鸽运动发展受制约
的确,中国信鸽运动在这发展的二十多年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也遗留下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并非坦途。其关键在于它失去了群众社会团体的光彩,即算在委员会外有几位群众代表,也不过是仰鼻息而动的好同志。二是强加的行政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地方体育局分别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亦属政府的组成部分。而信鸽协会是民间组织,是“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现今的信鸽协会是经济独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民间法人协会。”体育总局相关官员却一厢情愿的对信鸽协会形成奇怪的隶属关系,而且是强制性的隶属关系,把信鸽协会当作下属,这种关係无法可依,是一种强加的行政管理。
信鸽协会的现行管理体制为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所辖中鸽协至基层县市鸽会的业务管理,和各级政府的体育局对当地鸽会的“行政领导”,形成两条线。这两条线纵横交错,织成一张超乎寻常的大网笼罩着中国信鸽运动。如此巨大的管理网络和那些不懂行的在职官员参与信鸽协会管理,中国信鸽运动能正常顺利发展么?而无法可依的行政化的管理恰恰是影响信鸽运动命运发展的关键因素。
1996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一文,文中提到:“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此文系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在1996年8月12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所作的序言,笔者摘要,非全文)
笔者认为:各级体委相关官员对信鸽协会强化管理、引导中国信鸽运动发展无可厚非。但也有不足之处,各级体委官员对此毕竟生疏于国家体育竞赛项目,或者全然不懂,这样工作起来是会遇到有很多困难的,目前中国信鸽协会第五届委员会尽管在竞赛这部份有六位群众代表参与,但他们在参与制定规程章则受一定局限性,难以真正做到全面与准确,更谈不上真正依法治理。要根除中国信鸽运动发展的弊端,为此笔者又认为:
(一)、在协会任职的国家体委社体中心相关官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法律意识,肯定协会民间性的性质,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治和监督政府方面的作用,不应以权力染指社会群众组织,防止协会行政化。体委官员对于行业协会只能进行法律规定之内的监管。
(二)、信鸽协会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体委有关部门派到信鸽协会的管理官员多为运动员出身的公务员,他们对球类、田径等体育项目是行家里手,有举足轻重的发言权,但是不具备信鸽专业知识。无疑体现出外行管理内行、体委派员加强对信鸽协会的监督、指导无可厚非,但要正确处理“权与法”,依法办一切事。应赋予协会独立自治的制度性权力,杜绝行政权力对行业自治的过多介入与干预。
(三)、要审时度势改革那些有碍中国信鸽运动发展的陈规,顺潮流而动。中鸽协应考慮改革现行的组织框架結构,不要封杀那些资深懂行的、有能力的会员进入中鸽协委员会。不要因为官方自身的原因将他们拒之门外,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任人唯贤。要真正做到依法维护会员正当权益,真正做到按章办一切事。
(四)、增强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不应是一句空话,对违章行为、违法行为不能视而不见,监管机构要有群众代表加入,不能官官相护。如果监督机构真能做到铁面无私,那么中国信鸽运动发展的障碍就会少些。
(五)、对竞赛规则的制定要根据国情,赛距不能西化,那样只能是“金钱搏击”游戏。中国信鸽运动能否正常发展依赖的是正确的决策,和依法治理。
一己之见,望能容之。
附件:(1—7共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