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闻2010年1月1日起《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这是全体中国信鸽会员竞翔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多少年以来公棚参赛者积极呼吁并热切期盼的规范性公棚竞赛管理规定终于出台,标志着中国信鸽公棚竞赛活动将逐步走向科学管理的规范发展阶段。暂行规定的发布,不仅保护了参赛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公棚的管理有法可依,从另一个侧面对公棚的权益及管理也起到了双重合法的保护作用。
笔者从相关媒体材料中学习拜读了《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受益匪浅。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字里行间充分体现了规范管理的思想和依法竞翔的原则,对如何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公棚管理内部机制、确保信鸽安全、健康、比赛公开、透明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对公棚管理和各级地方信鸽协会的公棚监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具有科学的管理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指导意义。
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全文共有十二章五十八项条款。
第一章总则。共有四项条款,具有6个层次的内容:①指出了暂行规定的作用和目的。即:为了适应信鸽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保护参赛者与公棚的合法权益,加强信鸽协会对公棚竞赛的规范管理。②本暂行规定所依据的适用性法律法规文件。简称:3法1规则。3法:简称体育法、活动管理办法和裁判法;1规则:即竞赛规则。③对公棚这一实体名称,作了高度概括和全面的定义。首先定义明确了公棚依法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受托饲养、训放、信鸽竞赛活动;其次公棚应是一个经营实体,并明确规定公棚应具备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资格。④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明确了公棚赛主办、审批、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⑤用8个字概括了公棚应达到的管理要求。即:完善、规范、科学、合理。⑥再用8个字突出强调了通过暂行规定的有效实施,最终达到安全、健康、公开、透明的公棚竞赛作用。
第二章设立。共有五项条款,具有7个层次的内容:①明确依法设立的公棚批准权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②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的公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所有权,并对土地使用权面积、鸽舍面积、收鸽容量、收鸽总羽数作了明确的限制规定;③规定了公棚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④明确规定了公棚设立的环境要求,并重点突出了机场、禁空区、家禽养殖场、居民区、相邻公棚的距离要求;⑤详细规定了设立公棚所需要的配套设施及设备装置的标准要求;⑥明确了公棚竞赛全过程中的人员配置、相关人员及岗位的资格要求;⑦规定了公棚设立前,申报程序及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及信鸽协会递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目前有较大一批公棚设施、设备装置及相关人员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需要通过申报、检查验收、持续改进和审核批准程序来推动公棚达到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标准要求。
第三章协会与公棚赛。共有十一项条款,具有10个层次的内容:①规定了公棚赛及国际性、全国性的比赛审批原则及权限;②规定了公棚应缴纳监赛费的额度标准;③参赛费的收费标准及资金账户的建立、监管要求;④明确了参赛费的去向和奖金发放要求;⑤公棚赛的频次要求和比赛前提交的申办材料及时间规定;⑥对公棚向协会申请报批的拟定竞赛规程所明确的事项作了内容的规定;⑦对委派公棚的执裁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及途径作了规定;⑧对公棚查棚及比赛活动的执裁权限及公棚在执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出现违规后的处置作了规定,突出强调了公棚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委派的执裁人员实行贿赂行为,并明确了追究的责任范围;⑨简要提出对公棚将实施《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和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比制度》有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和组织实施;⑩明确指出监赛协会对公棚实施的指导和监赛行为接受公棚的申诉,并及时组织核实、审查和给予答复。
第四章收鸽与查棚。本章共有八项条款,具有8个层次的内容:①规定了公棚收鸽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公棚委托代收点收鸽的法律认可;②对收鸽过程中饲养费及参赛费的缴费步骤及信鸽参赛注册的相关流程和记录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③明确了接收参赛鸽时的足环标识及鸽龄的时间要求;④对4种情况不得接收信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⑤确定公棚接收或拍卖境外鸽所需要的手续证明;⑥明确幼鸽入棚前的健康观察、预防接种及时间要求;⑦明确了公棚收鸽、存棚包括鸽主相关信息、监赛协会查棚信息公布的时间要求,并确定这些信息的公布结果应列入年度公棚信誉考核评价体系;⑧对公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及参赛费收取时间和未缴纳参赛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公棚责任、鸽主所有权、处置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划清了责任界限。
第五章饲养。共有三项条款,4个层次的内容:①明确了公棚饲料采购、贮存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和信鸽同等饲料的公平饲喂要求;②对训放和比赛期间的脂肪和糖类能量饲料作出了明确规定;③对公棚设施及用具提出了明确的定期消毒和预防疾病的要求;④提出了对公棚比赛中可能出现疫情的应急预案要求。
第六章家飞与训放。共有二项条款,2个层次的内容:①提出了入棚鸽开家放飞和家飞时间具体规定要求;②对参赛鸽训放次数和距离及保留训放过程的有效记录资料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集鸽。共有八项条款,6个层次的内容:①按规则进行集鸽的裁判数量、业务能力和现场监督的要求;②明确提出了集鸽前裁判进驻公棚时间、准备工作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点内容;③明确提出:公棚法人代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参加本公棚的比赛(包括占用未缴费鸽参赛)。针对这点,可能目前多数公棚未能自觉做到;④提出了集鸽结束后的再次核查要求,对发现被已取消或不具备参赛资格的信鸽具体删除和公布的要求;⑤明确了集鸽时电子扫描、贴密、加暗记等执裁行为的权职及规范有效防范的集鸽步骤要求;⑥提出了集鸽信息的电子监控要求和信息记录保存、签字认可、核查、及时网上公布的要求。
第八章司放与监管。共有四项条款,4个层次的内容:①提出了集鸽完毕后,司放运输过程的监督人员组成要求;②提出了司放前有利于信鸽休息、司放等环境的要求;③考虑了对可能出现的不利于信鸽司放的非预期因素处置办法;④明确了司放地监放工作的权职和相关要求。
第九章成绩与发布。共有四项条款,6个层次的内容:①提出了赛前、赛中成绩录入设备、应急装置的运行过程调试和严格检查要求,并明确了由于故障所承担的后果责任者;②突出强调了比赛过程中需重视的3个事项,而这三个事项在实际比赛过程中往往是公棚和参赛者最容易忽视的重要方面;③对电子扫描成绩、名次鸽认可、成绩公布及颁奖程序作出了规定;④对竞赛报到有效期作出了明确规定;⑤对决赛期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成绩确定及奖金分配办法作出了5项具体的办法规定;⑥对公棚决赛归巢记录信息系统的公布频次及保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公棚的做法与此条规定存在着较大差距。
第十章奖金设置和收益分配。共有二项条款,3个层次的内容:①预设奖金的方式设置;②固定奖金的方式设置;③明确了公棚收益分配的执行依据。即:规则或规程的约定。
第十一章有关责任。共有五项条款,4个层次的内容:①明确公棚在收鸽期间,出现信鸽病亡、游棚时的责任事项和公棚违反规定超收信鸽时的责任事项;②明确公棚查棚前和查棚后信鸽病(残)亡、游棚或训放及损失的责任和处置办法;③规定了公棚所在地发生疫情后的处置办法;④规定了特殊原因情况下,造成信鸽非正常损失的赔偿标准;⑤强调了8条公棚违规情况下的处罚和处置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共有二项条款,2个层次的内容:①本暂行规定的执行日期和实施细则的规定;②明确了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
对本暂行规定的建议或需要完善的内容:
1)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晒棚的宽度不得少于
2)第二章第八条款规定:“饲养员按每人管理不少于500羽信鸽的标准配置。”按这一标准,现有公棚收鸽3000羽左右,配备1-2名的饲养员是否就可以,从科学养鸽、规范管理的角度去看,显然这样的配置是不太适宜的。这一规定没有了上限范围的数量,不仅不符合科学养鸽的逻辑性,也不符合信鸽管理的适宜性和充分性要求。对此每人的信鸽管理羽数建议给出一个明确的、合理的羽数范围。
3)第三章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中提到了“信鸽协会、监赛协会和评比协会。”他们的人员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职责和权限及他们间的管理与制约均未能明确。
4)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棚每年只限举办一季比赛,一般在秋季举办。”
这一规定有点强制。国外及中国多少年来都是从春季开始比赛,一直延续到秋季,甚至在冬季也施行着信鸽比赛,且现有中国公棚就有举办春秋两季的实例。建议应从公棚的实际能力考虑,只要符合办赛的条件和要求就可以批准举办。
5)第三章第十八、第十九条提出:将实行《公棚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和《公棚信鸽信誉等级评比》制度。笔者认为这些制度的提出和实施很有必要,且是真正落实《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重要举措,它是暂行规定得到有效实施的杠杆和助力器,也是确保公棚管理和参赛者权益受到合法保护的关键性一步。建议中国信鸽协会尽快制定与暂行规定同步实施配套的《公棚信鸽比赛许可证考核验收细则》和《公棚信誉等级评比实施办法》,以确保暂行规定在受控条件下得到规范而有效的实施。
6)另建议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八、第十九条明确:许可证考核验收及信誉等级评比中必须有异地1-2名专家或评委参与评审,由中国信鸽协会委派方可有效。许可证及等级评定的相关评定资料由省级信鸽协会负责审批,报中国信鸽协会备案,证书及标志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并批准颁发。
7)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出了公棚比赛的执裁人员,接受公棚各种方式的贿赂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和减低或取消裁判等级的处置办法。笔者认为此处略为轻描淡写了,应重重的添上浓浓的一墨!属裁判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很坏影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8)第六章第三十二条款规定了参赛鸽开家放飞和家飞时间的具体要求,但对公棚是否按规定执行,有什么制约的方法,无明确的规定。建议暂行规定补充并明确入棚鸽套电子足环时间要求和在开家放飞期间公棚必须进行实时网上公布的电子扫描频次要求,以确保参赛鸽开家时间和家飞时间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9)第七章第三十四条和第八章四十二条提到:“参赛者代表可现场监督和派若干人监督运输。”但未能明确参赛者代表选定的流程。建议该条款规定:参赛者代表的选定由公棚提交信鸽协会参赛者全部名单,由信鸽协会在全部参赛者名单中随机抽取,实施监督的参赛者代表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最少不得少于2名。
10)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并及时上网公布。”建议该条款修改为:“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并对集鸽的全过程实施网上实时跟踪报道。”
11)建议各地信鸽协会应按中国信鸽协会的要求,大张旗鼓的组织公棚法人代表及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深刻领会暂行规定的内容要求,并在公棚自查的基础上,找出与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差距,通过整改和信鸽协会组织的监督复查验收,推动公棚不断趋于完善。
祝愿中国信鸽公棚在中国信鸽协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暂行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有效实施,离春天的脚步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