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参加了信鸽协会组织的信鸽大奖赛,他认为信鸽协会以此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为由,单方面宣布比赛成绩无效,没有道理,就将信鸽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他比赛奖金2万余元,判令对方兑现冠军奖杯。
信鸽协会则称,根据《体育法》的规定,信鸽比赛是竞技体育比赛的一种,在竞技比赛中发生的纠纷,应由比赛的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宣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高玉峰法官: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林某参加了由信鸽协会组织的大奖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6)123号《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这属于体育运动比赛的范畴。
而该项赛事又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为此,林某与信鸽协会之间因参赛“信鸽”所发生的纠纷,应认定是在体育比赛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体育法》的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北京市信鸽协会2009年竞翔规程第3条规定,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定》的规定,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员判罚不服,可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