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制,是一种对在职官吏的纠察制度。在封建社会,是指担任检察的官员检举官吏的不端行为和罪状;在资本主义国家,是指议会议员对政府高级官吏违法犯罪或渎职进行控告和制裁;在中国,虽然有相关的部门和职能,但尚未形成完整的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度也不完善,更未立法建立弹劾制度。
中国的各级信鸽协会作为群众社团,成员组成比较复杂,基本上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即使有若干条简单的规定,也因利益的关系漏洞百出,信鸽协会的领导几乎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我们有必要借鉴古代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弹劾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
一、弹劾制度的基本情况
弹劾制度在中国始于秦汉时代,御史为专职监察官员,弹劾制度对规范官吏的行为和巩固统治阶级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弹劾制则是起源于14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英国议会加强了对贵族的监控。1342年,爱德华三世迫于议会的压力,颁布法令宣布贵族院有权控告和审判高级官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议会逮捕了国王宠臣斯特拉福,下议院对他提出了弹劾。在民众武装示威压力下,国王被迫在上院宣判斯特拉福死刑的判决书上签字批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弹劾制被保留下来,并在1701年王位继承法中得到了确认。该法规定,国王的赦免权对弹劾案无效。
自18世纪中叶以后,英国责任内阁制逐步确立,弹劾这种形式逐渐被议会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的形式所取代。自1805年后,英国再也没有实行过弹劾制。但是,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纷纷仿效英国建立起弹劾制度,并延续至今。弹劾所适用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只限于犯罪,即叛国、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如美国、法国、菲律宾等。但也有少数国家除了对犯罪行为实施弹劾外,还适用于严重失职行为。他们认为,官吏的失职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时不亚于犯罪行为。弹劾案的审理结果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无罪续任”、“去职加刑罚”和“单一去职”。
弹劾制度作为西方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不尽完善,但对政府官吏的权力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建立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的必要性
对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实行弹劾,是针对不称职或有重大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人员而实施的一项必要制度。这一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实施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1、 建立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有利于反腐倡廉,纯洁信鸽协会领导成员。
各级信鸽协会领导成员,是各级信鸽协会重要的工作人员,他们手中握有程度不同的权力。他们如何对待手中的权力,关系到各级信鸽协会是否能够诚心诚意为广大会员谋利益,关系到各级信鸽协会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系到信鸽协会的形象的好坏。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如一把利剑,时刻悬在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头顶,使坏人难以利用权力做坏事,好人可以运用权力为会员做好事。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的建立,使广大会员能够直接向各级信鸽协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对信鸽协会领导成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检举,从而使各级信鸽协会领导成员的行为置于会员的监督之下,保证信鸽协会领导成员的清正廉洁。
我们不能否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相当多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这些人已严重损害了会员的利益,败坏了信鸽协会的形象。对于这些领导成员,只有运用弹劾这一具有威慑作用的锐利武器,才能保持信鸽协会领导成员的自律性、纯洁性和先进性。
2、建立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有利于保障会员民主权利。
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章程,会员有监督权,会员有权批评信鸽协会及领导成员,有权揭发检举信鸽协会及领导成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会员作为信鸽协会的主人,其民主权利既然已为中国信鸽协会章程所规定,就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的建立,是会员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我们要建立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是各级信鸽协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会员的提议,对违法,违纪和失职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依一定程序做出批评、制裁的具体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全体会员的意愿,保障了会员的民主权利。
三、建立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明确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的基本内容和运行机制,使之制度化。
建立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必须明确弹劾的主体、行为、对象、适用范围及运行程序,并作为制度加以规定。在弹劾的主体上,我们所要建立的弹劾制的主体应该是广大会员, 每个会员都有权对他认为有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提出弹劾。在被弹劾的行为上,应确定为信鸽协会领导成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对会员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信鸽协会资产造成巨大浪费且影响极坏的失职行为,但是,不应包括一般性的工作失误或偏差,防止弹劾权的滥用。
在弹劾的对象及范围上,应是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在弹劾的提出和审议程序上,由于弹劾是监督手段中比较严厉的一种,应予以慎重对待。在一般情况下,弹劾案应由会员向信鸽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经纪检部门查证落实,由信鸽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为使弹劾达到目的,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科学合理的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并以制度形式加以颁布执行。关于弹劾案的审议结果,应根据具体规定予以有错免职、无错续任或其他纪律处分;违法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弹劾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而较复杂的工作,其基本框架和内容应根据具体实践过程,针对实际情况而予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2、要健立和完善信鸽协会领导成员民主选举制
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度的实质是广大会员通过民主的力量对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所投的不信任票,也意味着由会员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会员也有权中止其中不称职者的权力。弹劾制是建立在选举制基础上的,弹劾制的实施需要选举制的有力支持,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制,弹劾制必然显得苍白无力。只有广泛地推行信鸽协会领导成员民主选举制,我们所提倡的弹劾制才能得到真正的建立和实施。因此,要建立和推行弹劾制,应将重点放在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上面,会员具有行使民主的权利,才能使信鸽协会领导成员的产生走上正道,才能使信鸽协会领导成员更好地代表会员的根本利益。
3、要改革和完善信鸽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信鸽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信鸽协会民主和监督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也是实现信鸽协会的集体领导的最高和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但是,长期以来,信鸽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存在着某些弊端,在各级信鸽协会历史上,有的从来没有建立过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有的虽然有会员代表大会却长期不按期召开会议。许多应该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往往由理事会、常委会甚至裁判委员会取而代之;对许多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在形式上经过了会员代表大会,但是早已在其它的会议上决定了,会员代表大会只不过是走走程序,履行手续而已;会员代表大会只能在四年一度的选举期间发挥一定作用,等等,严重限制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作用的发挥。
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信鸽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这将有利于信鸽协会领导成员弹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推行民主和保护会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