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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鸽舍影响邻居被判拆除
2010/6/30 14:17:58
唐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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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路北法院文化路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居民养鸽发生的纠纷,为一些长期养鸽居民敲响了警钟。这也是近年来我市第一例因养鸽而做出的具有指导性的判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路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系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自1985年以来一直饲养鸽子,持有唐山市体育总会向其颁发的中国唐山信鸽协会准养证,并有明确的棚号。原告于2008年1月购买了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的一套房屋并入住。原告入住后发现,被告在家南侧阳台内饲养鸽子20余只。经现场勘查,被告饲养鸽子的阳台罩子紧挨原告西屋窗户,原告西屋窗户上、厨房窗户上都有鸽毛,窗台上还有明显的鸽粪,原告的厨房窗户上有鸽毛若干。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到路北起诉,以被告在阳台中饲养鸽子,鸽子粪便及鸽子毛飘飞致其家无法开窗、纱窗上落满鸽子毛、且鸽子自凌晨至晚叫个不停,使原告老两口无法正常休息、生活为由,要求被告拆除鸽舍,停止养鸽。被告称其养鸽系合法,没有影响原告的正常休息生活,不同意拆除鸽舍。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

  路北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告虽系中国信鸽协会会员,并有准养证,但其在阳台内饲养鸽子行使物权,不能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因被告在其阳台内饲养鸽子致二原告家中纱窗上、窗台上落有鸽毛、粪便,且无法开窗通风,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家阳台内鸽舍拆除。诉讼费100由被告担负。”

  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原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决被告养鸽不得影响原告生活。

 

发布时间:2010/6/30 14: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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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ngml
2楼
其实影响别人总是不好的,搞好邻居的关系,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010/7/1 10:37:5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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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之泓
1楼
唐山路北法院的法官吃饱了撑的,养鸽子是合法的任何人不容侵犯,请注意最后一句“养鸽不得影响原告生活”不是不让养,只是注意点策略。就是碰着狗邻居了
2010/6/30 16:39:2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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