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刚专栏中有这样几句话:“中国鸽界不缺优秀信鸽运动员,真正欠缺的是键全的运动组织。”信鸽比赛要有良好的、健康的、公平的体制,公平、公正、公开赛事平台,参加比赛必须有组织。组织分支机构,是条件不完全具备成为一级独立社团组织而成立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在设立分支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均应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加之我国社团管理体制与国外不同,具有独特之处,即:分级登记、分级负责、双重管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
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特征。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是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也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必须明确下列关系:
一、分支机构是社团(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分支机构(分会),不重设领导机构,分会负责人是本团体指定,并不得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更无权管理领导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或其他组织。
二、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所以无权代表本社团组织干预其他分支机构,无权代表整体社团活动,分支机构不得超出本社团活动范围。不得单独加入上一级社团或其他组织。
三、社团与社团之间,省、市、县级社团之间,一般无隶属关系。不象行政机关一样有隶属关系。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社团有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上一级社团组织。分支机构则无条件单独加入上一级社团组织。
四、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印章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