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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政策法律问答
2004/2/21 10:04:26
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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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内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是《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三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2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二是保护和促进养殖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三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四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1)动物疫病防治的统一管理制度。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2)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具体目录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布。

  (3)动物疫病预防和免疫制度。一是农业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的预防办法;二是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要制定计划进行免疫。免疫分为强制免疫和一般性免疫。

  (4)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对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储备。

  (5)种畜、种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有关场所、工具的要求。动物饲养场、动物产品加工场、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应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

  (7)疫病监测制度。

  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可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具体而言:从适用的区域上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

  从适用的行为看,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活动。包括:出于各种目的和需要进行的养殖活动;买卖、交换以及与经营紧密相关的活动,如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过程中的活动,如屠宰、加工等活动;以科研教学为目的,从事动物病料、致病微生物的保存、运输和使用过程的活动;以经营为目的从事的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的活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事的监督管理活动。

  从适用的主体上看,适用于从事饲养、经营动物,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领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管理、防疫工作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主要是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蹄等。

  6如何理解“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通过采取以保护易感动物为主导措施的计划免疫手段,辅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发生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其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的制度、措施和规定,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其二,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动物传染病和人类的传染病一样,只要采取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健康或易感动物群体的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其三,确立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这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及多年防制工作的经验而提出的。

  7什么是计划免疫制度?

  计划免疫制度是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制度。对列入农业部规定疫病病种目录的疫病,国家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包括三个基本环节:首先,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制定免疫规划、计划,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其次,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规程、标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操作;第三,对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免疫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几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

  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

  9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哪些?

  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报告。具体讲,报告主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饲养、屠宰、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动物疫病诊断单位和个人;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从事与兽医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2我国禁止经营哪些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以下的动物、动物产品:

  一是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是疫区内易感染的;三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是染疫的;五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是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3如何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精液、羽、毛、绒、内脏、骨、血等)均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执行;对于动物排泄物、垫料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等物品均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4何谓动物疫病监测?

  为保证动物、动物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标准,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验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检测,并依据结果进行处理的一种措施。

  15何谓动物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对饲养的畜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疫病监测,从而掌握动物疫病发生的种类、规律、趋势的过程,称为疫情监测。

  16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六条中关于“代作处理”的问题?代作处理是指违法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时,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并向违法行为人收取必要的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也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当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依法代作处理。违法行为人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行为;如有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的,应作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而且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代作处理费用,包括代作处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规定是为了避免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防疫义务而导致疫病的流行,从而造成更大危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警告、拒不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是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违法当事人拒不交纳处理费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17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以下几项:

  (1)有逃避检疫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的,如明知某类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检疫,但却故意采取藏匿、蒙骗等手段躲避动物检疫员实施具体的检疫工作的;

  (2)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对违法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没有检疫证明”?

  没有检疫证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未经法定机构检疫,或者虽经检疫,但检疫不合格而没有取得检疫证明;二是虽持有检疫证明,但检疫证明非法定机关签发、非法定格式、超过有效期、有伪造或涂改情况、证物不符,也属于没有检疫证明。

  19国家如何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管理?

  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发证管理和监督,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21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执有健康证明;

  (7)防疫制度健全。

  22孵化厂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23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的建设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疫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24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和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25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26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有消毒设施、设备;

  (5)防疫制度健全。

  27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动物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动物防疫制度健全。

  28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动物防疫制度健全。

  29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9)动物防疫制度健全。

  30动物检疫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由谁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31什么是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场地前,由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产地检疫是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措施。若不开展产地检疫,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则会流入市场,造成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的传播,给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搞好产地检疫工作,可以把疫病消灭在产地的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

  产地检疫是搞好防疫工作的重要手段。在产地检疫时,通过查验《动物免疫证》或免疫耳标,对不按规定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依法代作处理,实施补免,达到“防检结合,以检促防”的目的。可见,产地检疫的开展对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起到保障作用。

  32什么是屠宰检疫?

  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屠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33为什么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产地检疫报检制度要求动物饲养户和经营者在出售或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前就应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接到报检后,指派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产地检疫。实施产地检疫报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地检疫率,控制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产地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34实行产地检疫提前报检的时间为多长?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

  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

  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35 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是什么?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36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如何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30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37什么是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38屠宰检疫结果如何处理?

  动物检疫员按照屠宰检疫的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39《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对规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是什么?

  疫点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0《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对疫点采取哪些措施?

  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和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1《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对疫区采取哪些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2《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对威胁区采取哪些措施?

  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封锁的解除规定如何?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彻底消毒,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4如何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追踪溯源?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疫源追溯制度。

  疫源追溯是指发生输入性禽流感疫情时,对染疫禽只调出地及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追溯疫源,消除疫情隐患。

  疫情追踪处理是指对疫区封锁前已经调出的可能染疫的禽只、禽类产品进行追踪,并及时采取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5国家对禽流感防治中的免疫和扑杀禽类采取什么援助政策?

  国家对因扑杀疫区内的禽类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免费紧急免疫接种;对其他地方的自愿免疫接种,国家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费用。

  46国家对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的实验室有何规定?

  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别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所有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诊断、监测和研究的参考(或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达到农业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主编

  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
 
发布时间:2004/2/21 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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