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赛鸽行业发展得太快了,短短十几年时间,中国赛鸽从开始的默默无闻到现在的举世瞩目,令每一个喜爱这项运动的人都由内而外感到振奋。但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集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本文试图借南昌信鸽协会与蓝天精英赛鸽俱乐部之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简单的探讨和分析,以期使各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玩得明明白白,同时,也给那些不懂法律的鸽协和公棚提个醒。针对南昌鸽协声明的问题,蓝天精英组织赛事是否应该由其审批?
这是个比较让我心痛的问题。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得搞清楚鸽协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公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中国信鸽协会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在行使行业行政管理的权力。对内,它协助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体育行业的事务;对外,它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从此种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信鸽协会的活动具有公务性。公务活动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是处理国事、行使权力的活动。从法律地位上看,鸽协是赛鸽产业的利益代表机关,是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对赛鸽事业进行部分管理的管理机关。鸽协与成员间具有三层法律关系:根据成员需要而提供服务时产生的服务关系;为维护成员利益而作为成员利益代表参与或监督公共决策而产生的代表关系;基于章程约束和政府委托而对会员进行管理的管理关系。但在实践中鸽协管理得多,服务得少,采用行政手段管理民间事务,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谋取市场利益,几乎等于“二政府”。
基于以上的分析得出结论,任何人组织竞翔活动,都应首先申请加入信鸽协会成为会员,所有比赛必须经过信鸽协会的审批,这是毋庸置疑的。知道我为什么心痛了吧,权力,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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