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答鸽友询问——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可否自行组织比赛
信鸽公棚和赛鸽俱乐部都是以比赛为目的的信鸽活动举办者。有一种说法是公棚是养殖业,缘于工商登记的规定。实际上任一家称为公棚的都是以比赛为前提的,不比赛那才是种鸽繁育场了。
公棚这种比赛形式在中国发展的如火如荼,而俱乐部这种形式也一定是今后协会细化分的必然趋势。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能否自行举办比赛?答复:是可以的。而且说明一点这本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这种组织形式不比赛就没有产生和存在的必要。
那为什么会有此问题称上述组织不能自行举办比赛,说不能的人完全引用一个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
真存在这种“国家法规”吗?
我们有八点说明:
第一:从理论上,中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明确的体系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部委行政令和国家主席令才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至今为止我们没看到一个“法规”冠以的。为此我们查访阅两年前的文件,并向当时订定者、参与者了解《信鸽活动管理办法》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第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是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颁布的。它在发布时的文号不是总局的,它使用的是“社体字[2001]5号”,表明它的制订者和颁布者是国家体育总局下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第三:根据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有关领导的讲话表明,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事业单位”。那么我们又开始联想了,事业单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为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已经不是法规了,而应是法律),听起来是玩笑了,可以肯定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人恐怕不是一时不懂吧。
第四:能否是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制定法规呢?我们也做了调查,不排除行政授权,例如在医药口、行政部门委托专业研究所作某项行规,甚至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但是在此没有可能:因为重要的一点,社体是“指导”功能,如果体育总局委托那应由群体司、政策法规司,甚至是竞赛部门去做,如果真委托了社体指导中心那也有违《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产生先天就不足,它没有经过养鸽者的意见集合(也没有作为法规的产生步骤进行听证),其中有很多遗漏和错误(在当时还有实施细则产生,因为问题更多今天都几乎无人提及了)。回想往事,本文作者曾在当时仅就《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文中的问题和错误,投书某信鸽杂志社,杂志社未登后引起我误解,后杂志社当面说明:中国信鸽协会负责人不同意刊发,事后出示了请示文件。当我再向中鸽协负责人询问时,当事人称:从未知此事。从此十多年来我的投稿该杂志社拒发,还在刊扉页上印上我是“特邀撰稿人”。
在2001年我对《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同意的意见刊登在中国台湾省信鸽杂志上。
第六:在实际中,虽然《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在多条款处写明“比赛需经批准”,但在2010年北京地区,约50家公棚中只有两家向信鸽协会提出监管和办赛申请。这里也请大家注意!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是向信鸽协会申请,也不是求得信鸽协会的批准,而是体育行政部门!那么也就不是我们今天讲的北京有两家获批许办的,而是数年来那个《管理办法》废纸一张,没有人向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只是把向协会申请举办也免了。因为如果向协会申请,那么群众社团和企业关系就更好讲了。也可讲这个“法规”就没有在批赛上真正起过作用。
第七:我们作一个设想,如果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执行和违反会怎样,就是一个行业规定也一定会受到处罚。全国多年没听到什么被罚的,我倒记起多年前一位上海信鸽协会会员举办的拍卖会被通报批评,现在每年有几十场拍卖会,再没看有一位被中鸽协批的,不论是“准”还是“评”。北京市的公棚绝大多数与北京信鸽协会在2010年发生监管关系也没有任何可以处罚的,也说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是一个法规,它没有强制力和执法规定。
其实现实中有许多情况、问题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有时是不明,有时是有意都不去细究,反而一味提“中国国情和特色”,特别是不懂的人去装懂,拉大旗做虎皮去误导和吓人。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都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当它的比赛列入某一个活动是需经批准。比如比赛纳入全民健身项目,比赛涉及国际,或者是重大事件,如国庆,如疫病,如飞跃某“禁飞区”。
我们处在一个进步、开放、改革的时代,拿一个10多年前的文件来说明问题,要先搞明白它在当时可能起了一定作用,到今天,到明天会怎样?“与进俱进”不是作者个人提出来的,在信鸽管理范畴,我们没有进步,我们也说不上是停滞,我们是很大的倒退。
第八:在《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机关都无一例外地写明是“体育行政部门”,我们可以告诉那些持有行政批准言论的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懂法的表现,是一种违法言论。因为在几年前,中国的《行政许可法》已公布和实施,你再就一项信鸽比赛去向体育局作行政申请,相信没有行政部门会行文批准。因为批了就违法了,它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而那种执着“行政审批”旗号要求去向信鸽协会讨申请的,只表明是低智的偷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