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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养鸽加班费 遭法院驳回
2011/4/9 9:13:40
中国法院网: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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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先生为老板的丈夫养鸽子,但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综合保险为理由辞职,随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近10万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张先生自2003年3月起,在纺织品公司从事油漆工作,2004年4月调整为替公司老板的丈夫吴某饲养鸽子以供出售。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替张先生缴纳综合保险。2010年5月,张先生以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综合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近10万元。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称公司无养鸽子业务,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需要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根据张先生所述,自己在纺织品公司的工作内容为饲养鸽子以供出售,而被告作为一家纺织品行业公司所登记的的营业范围中并未涉及该项内容。即使张先生所述真实,也仅仅为吴某个人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养鸽的收益归属于纺织品公司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发布时间:2011/4/9 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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