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会员:
《滨州市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规定》早在滨州市新一届信鸽协会换届时颁布,并报市民政局、体育局备案,由于近年来滨州市发生信鸽协会会员因足环所引起的比赛纠纷和争议,给当地信鸽协会管理带来不便,为了规范我市信鸽比赛,保障持有合法信鸽足环会员的正当权益。现将《滨州市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规定》全文网发,望各县、区信鸽协会和广大会员参照执行。
滨州市信鸽协会
2011年5月7日
滨州市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规定
信鸽竞赛项目,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在全国正式开展比赛的96个体育项目中的一项。同时,信鸽又是特殊运动员,从98年起,中鸽协在全国已正式统一了足环格式。这一次足环有了自己的年份,地区,代码和环号,并附有足环证,环证对号,从此信鸽有了合法的 “身份证,足环作为一种信鸽标志,它也代表着鸽子的参赛资格。为了更好的管理和使用信鸽足环,滨州市信鸽协会依据中国信鸽协会有关信鸽管理规定,结合滨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足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中国信鸽足环,是由中国信鸽协会向全国统一编号发放,逐级下发,其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售假信鸽足环。滨州市境内的信鸽足环,由滨州市信鸽协会从山东省信鸽协会统一认购 。
第二条 带有中国信鸽协会下发全国统一足环的信鸽,具有信鸽合法身份,可以参加中国信鸽协会组织的全国国家赛、山东省信鸽协会以及滨州市信鸽协会,所组织的各项信鸽比赛。套有假环、私环的赛鸽不具备信鸽合法身份。
第三条 滨州市境内,中国信鸽协会所发行的信鸽足环只能由滨州市信鸽协会统一认购下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下买卖。
第四条 滨州市信鸽协会,根据本市会员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发放足环,信鸽协会会员只有在交清了下一年会费的前提下,方有资格认购足环,但只限于自己购买不得替他人代买。
第五条 滨州市信鸽足环,由滨州市信鸽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发放管理登记。
第六条 在滨州市境内,若本人将已套用足环的信鸽赠与他人时,需到当地信鸽协会,办理信鸽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继续参加当地信鸽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各县、区已有信鸽协会组织的所辖会员,应到当地协会申购信鸽足环,为了便于已有信鸽协会组织的县、区信鸽协会管理,滨州市信鸽协会原则上不对其所辖会员发放足环。但滨州市信鸽协会发放的特比环,均可由全市会员认购参赛,带有该特比环的赛鸽,均可参加市信鸽协会所组织的各项比赛(包括国家赛、和省通讯杯赛)。市协会发行的特比环,若在各县、区参加普通信鸽比赛,应到县、区信鸽协会免费办理注册手续,方有资格参加县、区信鸽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各县、区信鸽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办理特比环注册手续和取消特比环信鸽参赛资格。对县、区信鸽协会组织不正常运行的所辖鸽友,可到滨州市信鸽协会办理入会手续,并认购足环。
第七条、对各县、区信鸽协会所需足环,应在每年的5月份以前,将足环需求计划报知市鸽会,并将足环预订款打入市信鸽协会账户,由滨州市信鸽协会统一报山东省信鸽协会,办理下一年的信鸽足环订购。(省信鸽协会只接受市级单位的足环预订申请)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信鸽协会足环管理规定》中规定,各地市信鸽协会足环不得相互买卖,不得跨市参赛。凡是购买滨州市境外的其他地市足环,不得参加滨州市信鸽协会及所辖县、区信鸽协会的信鸽竞翔比赛。滨州市信鸽协会所发放的国家统一信鸽足环,可以参加滨州市境内的各项信鸽比赛、国家赛、省通讯杯赛。但在参加滨州市境内其他县、区协会比赛者,必须向所在地信鸽协会办理信鸽过户手续方可参赛,过户费用由当地信鸽协会自行制定,过户费不得超过足环购买价格。
第九条 本年的年底12月至来年1月以后开始新一年足环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发放。
第十条 信鸽足环的认购,采用实名制认购方法,由秘书处备案登记其足环号码。
第十一条 信鸽足环原则上按上级信鸽协会规定价格出售,任何下级协会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出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滨州市信鸽协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生效
滨州市信鸽协会
200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