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晨9点10分,大连市信鸽协会春季五关特比辽阳赛开笼。当日天黑前共计11羽赛鸽归巢,按分速计算,鸽友薛海先生一羽参赛鸽2009-06-032827获“伯马冠军”,意味着薛先生将独揽32万元奖金。
2011年4月25日,大连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发布通知“由于天气异常没按20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规则第5条规定放飞时间不晚于6点开笼,大多数会员对本次比赛提出书面异议”,遂作出裁决:“本场比赛无效,上笼鸽均分全部奖金。”鸽友薛海不服裁决,将大连市信鸽协会与大连市体育局一并告上法庭。
2010年8月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大连市信鸽协会向原告薛海支付奖金32万元人民币;二、被告大连市信鸽协会向原告薛海颁发大连市信鸽协会成立25周年纯金纪念足环;三、被告大连市信鸽协会向原告薛海颁发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的奖状和奖杯;四、驳回原告对第三人大连市体育局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信鸽协会不服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1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市信鸽协会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1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大连市信鸽协会的再审申请。
关于信鸽活动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辽宁省高院认为:
大连市信鸽协会申请再审称,由于天气异常未按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规则第5条规定放飞时间不晚于6点开笼,违反比赛规定,故裁决本次比赛无效,终止2O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执行春季大奖赛第四条“奖金由该关上笼的参赛鸽均分(金足环除外)”之规定,由上笼鸽均分全部奖金。本次比赛执行《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竞赛规程》第四条办法中第1O规定“有效归巢鸽舍不足10户(不含十户)成绩取消,所有上笼鸽均分全部奖金”,参赛鸽均分当场奖金,均分700公里大奖赛奖金,指定鸽全部退款,薛海不应独得全部奖金。信鸽运动属于竞技体育项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展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申请再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薛海称,依据《信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鸽活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
本院认为,2003年中国信鸽协会出台《信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于社会体育范畴。”该条规定对于信鸽活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明确具体,申请再审人信鸽协会称信鸽活动属于竞技体育与该规定相悖,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此申请再审事由不予支持;关于信鸽协会称比赛违反规定,结果无效的问题,本案中比赛时间推迟系因天气原因,且信鸽协会方裁判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对于整个比赛过程双方均认可。信鸽协会以自己的行为修改了比赛规则,该规则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故对该申请再审事由不予支持;关于信鸽协会称本次比赛执行《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竞赛规程》第四条办法中第1O规定“有效归巢鸽舍不足10户(不含十户)成绩取消”的问题,依据2010年春季五关比赛执行2009年5月27日制定的规则),该条规定直接排除了《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竞赛规程》在本案中的适用,本次比赛应依循《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规则》。因此,被申请人薛海赛鸽在比赛中的成绩是合法的,故对该申请再审事由不予支持。
最终,辽宁省高院驳回大连市信鸽协会的再审申请。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