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诉称,2010年3月,其经人介绍参加了北京某信鸽养殖中心(个体工商户主为高某)主办的信鸽大奖赛。柳某与高某约定,由养殖中心资助自己参赛费,若自己的信鸽获奖,则奖金双方各得一半。
后柳某的25只信鸽参加了比赛,并交纳给养殖中心2500元饲养费。比赛中,柳某参赛的八只信鸽获奖,分别是冠军和第14、56、178、377、410、470、496名,单项和团体奖金合计95000元。柳某认为自己应得奖金47500元,但高某违反约定拒发奖金,故现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奖金47500元。
本案将于2011年8月8日9时在北京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