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丽薇 实习生姜黎静 冯丽 方洁)楼上住户在阳台搭建鸽笼养有20余只信鸽,楼下住户晾晒时,衣物、被子沾满鸽毛、鸽粪。5年来,家住硚口宝丰三村宝康苑第17层楼的董先生不堪“鸽扰”,终将养有信鸽的18楼瞿婆婆告上法庭(本报今年5月4日报道)。
12日,硚口区法院对江城信鸽第一案下达一审宣判:瞿婆婆必须拆除或迁走阳台上的鸽笼,并向楼下住户董先生赔礼道歉。
上午9时宣判之前,此案主审法官胡湖对原、被告双方作最后一次调解,他开门见山:“说实话,我不希望判决,它就像一根刺扎在你们心中,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在此前,胡湖曾多次深入双方的家中探访,试图调解。今年5月26日,胡湖法官曾到社区组织双方调解,董先生与瞿婆婆签署了一份协议,瞿婆婆保证不再冲洗鸽子笼,以避免让鸽毛、鸽粪污染楼下的阳台、衣物,协议规定整改须在一个月内达标,否则就宣判。
随后,董先生发现瞿家的养鸽虽有改观,但仍有鸽毛、鸽粪污染阳台、衣物。他拍下大量照片留存送交法院,“我觉得瞿家整改根本没法达标,请求法院判决维护我的权利”。
胡湖法官昨日宣读该案判决书: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按自己意愿行使权利的自由,但行使这种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得妨碍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瞿婆婆在自家阳台上养鸽,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行为却造成楼下董先生日常生活的不便。瞿婆婆虽对鸽笼进行了改造,但仍未消除对董先生正常生活的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瞿婆婆表示对该案的判决不服,但没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