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信鸽协会关于饲养信鸽活动管理(暂行)
规定
为了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保障信鸽活动的有序发展,维护环境卫生,依据中国信鸽协会,湖北省信鸽协会《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信鸽协会会员所饲养信鸽活动及其管理。本规定所称信鸽饲养活动包括:信鸽饲养申请、鸽舍搭建,信鸽训养及比赛,免疫及预防,环舍卫生等活动。
第二条 协会管理责任:十堰市信鸽协会是通过市文体局审批并在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在市体育总会指导下开展活动,负责本市区内会员入会与教育、训赛指导、管理监督、邻里调解等责任,并受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房县、郧县信鸽分会进行管理。
第三条 会员申请程序:信鸽饲养者饲养信鸽,应当向鸽舍所在地县、市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且相应具备达到本规定的饲养条件,按照市信鸽的章程,加入协会,颁发市信鸽协会会员证,并办理年度注册手续。未持会员证以及按照信鸽协会规定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的,不得在本市内饲养信鸽,以及参与比赛活动。
第四条 适量控制 有序发展:信鸽饲养活动实行羽数控制,持证养鸽原则,提倡养鸽数量控制在60羽以下饲养户,杜绝100羽以上的饲养数量。
第五条 鸽舍搭建:搭建鸽舍必须依照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卫生,与居住物业管理共同协商后搭建。不破坏房屋结构,不影响邻居生活,做到安全牢固,美观大方,其大小按楼顶不能超过20平方米,鸽舍四周离墙体不得少于2米,阳台鸽舍不能超出阳台边,更不能悬空搭建材料,尽量选用4公分或2公分铁网和白铁皮搭建。放飞面,底面用不同规格的铁网固定,其它三面用白铁皮或装饰板材料。
第六条 卫生管理:饲养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鸽产生污染源,而影响周围的环境卫生。坚持勤打扫、粪便勤清运,主动处理好邻里关系,做到文明养鸽。
第七条 信鸽子定期检疫,检疫地点为张湾、茅箭动物检疫中心。
第八条 建立评比制度,经常检查验收,鸽协主动与城管、街办、居委会、物业等部门联系。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管理,监督本规定的实施。会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信鸽协会责令整改,并依据协会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因信鸽饲养活动发生民事纠纷的,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电话:18972487031、18986886952。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信鸽协会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十堰市信鸽协会
2011年8月20日
相关链接:关于在“创卫”期间加强信鸽活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