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鸽扰民构成侵权
王某是位鸽子迷。今年初,王某在其小区自家阳台上安装了一个大鸽子笼,养了几只鸽子,还在阳台外安装了伸出阳台半米的踏踏板,供鸽子入笼时踩踏。周围邻居对此意见很大,认为每天天没亮就听到鸽子叫声,每晚孩子复习功课也总有鸽子不停地叫着相伴,让人心烦意乱。更有甚者,每天鸽子乱飞,其粪便加之羽毛经常大量飘落到邻居的阳台、窗户上,腥臊味挥之不去,夏天不敢开窗户,人们无法休息。而王某认为,鸽子我在自家养,没有吃你们的食,没有占你们的地,你们管不着。
[析案] 鸽子一直被认为是和平、美好的象征。本是“和平的使者”,却因为养在小区里,扰得四邻不得安宁,越来越多地引发邻里纷争。
《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居民有权享有休息的权利,作为饲养鸽子的业主,不应给相邻的生活造成妨碍或损失,如养鸽子造成环境污染、噪音扰民和其他安全隐患等,给他人生活带来影响,形成对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王某在自家饲养鸽子虽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但同样应当确保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他人的生活安宁。而其闹得满地都是鸟粪、腥臊味挥之不去、羽毛四处飞舞等,已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损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王某的权利不仅必须受到限制,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而且还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