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竞翔是否为竞技体育活动?法院对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所作的竞技裁决内容能否进行司法审查?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一示范性案例对此作出明确解答,认为信鸽竞翔应属竞技体育活动,体育竞技仲裁裁决系运用行业技术规则所作的关于竞技活动的实质性判断,法律没有规定可提出诉讼,也不宜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故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008年5月,某赛鸽中心作为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2009年第七届春季390万争霸赛规程,成都市信鸽协会为比赛监管单位。
按照规定,一实业公司下属的信鸽养殖分公司将5羽赛鸽交付给赛鸽中心参赛。2009年4月28日8时35分,决赛在某地放飞,共2634羽,空距452.459公里。
由于赛鸽在归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当日无一羽赛鸽归巢。次日10时3分参赛鸽主上述实业公司的一羽赛鸽归巢,后4小时内无赛鸽归巢。
随后,赛鸽中心根据实际比赛情况,为保护参赛鸽友利益,避免发生非正常飞行事件,经裁判组、鸽友代表等裁定,于当日14时终止本场比赛,上述参赛鸽主领取决赛冠军奖金13万元。
之后,成都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依申诉对此次决赛成绩作出裁定,认为根据获奖赛鸽归巢后十多分钟不进食;鼻头干净发白;单脚沾满黄泥,另一只干净,而且嘴角干净,羽毛无污垢;粪便干燥、成形;肌肉粉红、饱满,精神状态佳等五项标准,结合数名鸽友关于参赛鸽被俘的举报电话,裁决此羽赛鸽属非正常飞行,取消赛鸽公棚第七届决赛成绩。
而实业公司则认为成都市信鸽协会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裁决无效,并向其赔礼道歉、恢复荣誉。
成都中院下辖的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我国体育法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故原告要求确认上述裁决无效,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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