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鸽比赛取消成绩的正反论点
笔者个人提出以下论点,仅供广大鸽友讨论、论证和参考,此论点只针对事件和规则,不针对任何个人。
提出论点:江苏省超远程1500公里比赛盐城赛区归巢鸽的羽色(雨点)和鸽主报名表上填写的灰色不一致,出现错误,应如何裁决?(此鸽在盐城赛区是第一名,在江苏省可能进前十名)。
成绩有效观点:正常人的理解是,足环号码不错,就是身份证的象征,鸽子是真的,管它羽毛是什么颜色呢?就像运动员在赛场上比赛,管他换什么颜色皮肤,穿什么颜色什么式样的服装呢?赛鸽飞个第一名多不容易呀,要人性化处理,成绩就应该有效。
成绩无效观点1:的确这羽归巢鸽的足环是真的,我暂且相信是事实。就羽色来说,打个比方,就像中国运动员在奥运赛场上比赛,刘翔换成白色皮肤或穿件颜色、样式、图案都近似美国的运动服装或就穿美国服装代表中国在赛场上比赛夺冠,你看到这个场面,在你的内心感觉到是他很有个性、崇洋,藐视自己的祖国,还是不尊重自己,笔者无法表达内心的强烈爱国感。可见拥有自己肤色,服装的颜色和样式多么重要,谁希望睁着眼睛说瞎话,黑白颠倒(把雨点说成灰),当取得成绩后,一身华丽的羽色,是该赛鸽自己成绩的形象代表和象征,可见多重要。
成绩无效观点2:混淆原则性错误,在鸽主填写的报名单上最下面有注解,1:逐项填写清楚,涂改、错填环号和内容的赛鸽取消成绩。这就是中鸽协和省鸽协的“信鸽竞赛规则”之外明确的相关规定。没有争议,我们执行就好了,没规矩就不成方圆,如果你协会不执行,那你协会比赛就不公平,有法不依,有责不遵,有条不执行。如果说是协会中的执行者或领导不执行,就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纯属个人违法、违规、违条行为,为自己找一个冠冕堂皇的话来说:要人性化来处理,是在做掩护吗?
成绩无效观点3:有人说在这件事上要人性化处理,在法律上量刑还考虑“法情”一面呢,成绩应该有效。看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仔细分析是混淆概念和黑白。要考虑“法情”和人性化处理,是有背景的,是有条件的,也就是有法、则、条肯定要依,在此之外的就要考虑法情或人性化处理,处理结果上不能与法、则、条相违背。该归巢鸽的报名单上是明显错误,有条例规定内容填错取消比赛,就不需要考虑情、人性化处理了,唯一的裁决肯定是取消比赛成绩,除非特例。
成绩无效观点4:有人说羽色、性别填错规定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在规则、条例或相关规定制定当时的政治背景和实际情况下就是合理,肯定是有根据和依据才制定出来,不是中鸽协、省鸽协凭空想象捏造出来,退一步讲就是非常不合理,在规则没改之前各鸽协必须执行。有条、规则和相关规定不依就是错误,没有任何组织和人能凌驾于法规、法则之上。此事若是用人性化的处理就是个人主义,是违法、违则、违条的做法,是对其他广大鸽友不负责任的做法。总之归巢鸽报名单上有很明显内容填错,有明确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就是取消。
成绩无效观点5:在“信鸽竞赛规则”第七章查棚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是“核对优胜鸽的足环号、性别、眼砂、羽色、暗记和比赛用软环”。规则的规定是否可理解为:
(1)从县(市、区)集鸽后,送到市、省、国家裁判员工作量之大,不言而喻,大家都清楚,90%以上的地方鸽协在集鸽时要求裁判核对足环号码,没要求核对其它项目,是为了减轻裁判的工作量,缩短集鸽时间。怎样解决第七章查棚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呢?多数鸽协集鸽实际操作都是只核对足环号码,就是为了减轻裁判工作量,尽可能缩短集鸽时间,确保赛鸽精力、体力。报表名表上表述的“内容填错取消成绩”和多数地方鸽协集鸽实际操作都是只对足环号码是一个意思,就是不要再核对性别、眼砂、羽色了,把大量的工作量分解到每个参赛鸽主身上,自己几羽赛鸽很容易填写,自己对自己负责任,大大缩短集鸽时间,确保参赛鸽在笼中停留时间最短,给赛鸽取得好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2)若核对足环号,又核对性别,再核对眼砂,核对羽色,最后盖暗章,这一套程序下来一只赛鸽最少要一分钟。若性别有争议时间还要长,本来一天集完,现在县里需二天,市里再需要三天,省里还要五天,集鸽时间呈倒金字塔形,国家赛要到十几天后才能放出比赛笼,赛鸽早就被关死在笼中。
(3)可以肯定地回答你,鸽主填错内容取消成绩是正确的,有则可依,有相关规定可循,符合原定规则和相关规定的原意。为什么给广大的鸽友感觉是不应该取消,取消成绩的协会就是罪呢?说个生活中常见的事,类似的事情很多,像到医院做手术等,就拿学校一个小升初班级来说,班级60个学生中有59个都给班主任老师送,大家都认为是很正常的现象,自己的孩子若不送,自己就感觉不正常了,好像低人一等。却淡化了受贿,民不举官不问,形成了拿错误当正确来说。信鸽比赛有相关规定都大家都忽略,若执行就说你是“错误”。
结论:
1、取消比赛成绩是正确的;
2、有相关规定鸽协不执行,是错误的认识;
3、有规则不执行,提出人性化处理有舞弊之嫌疑;
4、国家是靠法治国,靠道德来约束,工厂是靠规章制度,鸽协靠规则,若不执行就不公平,规则失去了意义;
5、即使现在的法、则、相关规定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有点不合理,但没修改修订前就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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