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省信鸽冠军杯赛暨公开赛竞赛规程补充条款
一、协办比赛单位要求
协办比赛单位应有固定场地进行集鸽和报到;应设相应比赛组织机构,其中包括: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内设: 裁判长、 副裁判长、 集鸽裁判、司放长及司放员、报到记录裁判、查棚裁判)。
二、比赛组织与参赛
1.参加比赛
参赛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符合其参赛条件的比赛组织单位办理交鸽参赛手续,逾期不能参赛。使用电子扫描鸽钟报到的,参赛者应在比赛前持电子扫描鸽钟和比赛鸽佩戴的电子环到比赛举办单位,参与建立参赛鸽信息数据库。
2.集鸽检录
(一) 需由大赛监督执裁组委派裁判负责比赛核审工作,核审确认以下内容:
① 参赛人资格;
② 参赛鸽资格;
③ 协会比赛用计算机内录入内容与参赛人、参赛鸽是否符合;
④ 信鸽竞翔报名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⑤ 参赛人所使用比赛用计时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二)在参赛鸽翅膀上加盖暗记章时使用暗章齐缝专用核对标签纸,核对标签纸由各赛区定制。
(三)参赛者应认真核对集鸽信息,核实成绩时,一经发现集鸽报名单填写有误的,废除有误的赛鸽成绩,责任由参赛者自负。
3. 表格处置
㈠信鸽竞翔报名表在参赛者参赛交鸽时交给举办比赛单位委派的集鸽裁判员,集鸽裁判员在核对完参赛鸽信鸽竞翔报名表上填写的信息后,将信鸽竞翔报名表交举办协办单位封存。比赛鸽回归前,不得查阅封存的参赛者信鸽竞翔报名表。比赛成绩排列完成后,协办单位须专门委派裁判员,核对获奖信鸽与其信鸽竞翔报名表上填写的信息是否相符,之后才能确认比赛成绩。比赛结束后,协办比赛单位需将所有获奖鸽信鸽竞翔报名表保留备查。
㈡比赛监放单参赛鸽信息部分由协办比赛单位填写、盖章,放飞信息部分由监赛单位填写、盖章。举办比赛单位司放人员随放飞车返回时须将填妥监放单带回交协办比赛单位,协办比赛单位需公示比赛监放单内容。填写监放单信息出现涂改、填错的比赛成绩无效。协办比赛单位需将所有比赛监放单保留备查。
4.禁止参赛
① 参赛鸽不得佩戴与比赛无关的其他足环,赛鸽身体任何部位不得做任何与比赛无关的标志或标记。
② 禁止将设置比赛鸽参赛身份的信息告知执裁裁判员以外的任何人。
③ 幼鸽及特比环比赛,禁止带环一侧鸽脚出现伤残的鸽子参赛。
④ 禁止有病或有明显伤残影响飞行的鸽子参赛。
5.赛鸽装笼规定
①赛鸽装笼须专门安排集鸽执裁人员负责查验鸽装笼确保安全可用,并将赛笼编号贴签;
②赛鸽运输每平方米装鸽数量应不多于50只;
③同一参赛者的赛鸽装笼时,原则上应按照依次变更方式分装到不同赛笼里,并将该羽赛鸽所装笼号标注在参赛表格相应位置上;
④集鸽执裁人员完成集鸽检录后应立即将信鸽送入比赛运输笼。如信鸽足环号码与参赛表格上所填写的不符的信鸽不能人笼参赛;
⑤信鸽一经人笼不得再由笼中取出;使用分开式信鸽运输笼的,鸽笼一经装满应立即使用比赛专用封具对赛笼实施封笼。
⑥同一参赛者的全部参赛鸽人笼后,负责该参赛者集鸽装笼的集鸽执裁人员必须在其参赛表格及相应单据上签字确认;
⑦集鸽执裁人员参赛因按照回避原则,由其他集鸽执裁人员按上述程序完成其参赛鸽装笼。任何人参赛均按上述程序执行;
⑧完成比赛所有参赛鸽的集鸽装笼工作后,集鸽执裁人员须清点笼数,使用比赛专用封具对赛笼实施封笼,将相关信息填写到比赛监放单参赛鸽信息栏内,由比赛举办单位执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比赛举办单位和执裁负责人印章。
⑨完成比赛所有参赛鸽的集鸽装笼工作后,如不能马上将信鸽笼装到运输工具上运往放飞地,必须安排叁名以上执裁人员监管守护,直至赛鸽笼装到运输工具上,交给司放执裁人员运往放飞地。
6.比赛鸽运输
①比赛司放负责人(长)负责在装载放鸽笼的运输工具启动前和到达放飞地放飞前清点放鸽笼数并与监放单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鸽笼和封具是否完好。
②信鸽运输途中至赛鸽放飞,每个单独运输工具(每辆汽车)必须有贰名以上司放执裁人员随时看护并做到人、鸽不离。
③超过12小时的长途运输司放执裁人员须按每羽次30克、30毫升,带足运输途中供赛鸽饮食的饲料和饮水。
④赛鸽在赛笼中停留超过3个小时必须安排喂水,赛鸽在赛笼中停留超过12小时必须安排喂食。
⑤在高于30℃以上的高温天气运输赛鸽时,应对运输鸽笼采取适当减少运鸽笼单位单位装鸽密度、增加给赛鸽饮水次数和通风等措施。
⑥采取汽车运输时用于运输比赛鸽笼的汽车需经过正常年检达标,车况良好,运载能力符合所载运的鸽笼和赛鸽总重量(不超载),车辆行驶速度国道不超过70公里,高速路不超过90公里。
7. 比赛鸽放飞
①司放前,应让信鸽充分休息。从载运信鸽的放飞车辆抵达放飞点停稳或放飞笼码放妥当开始计时让信鸽休息不得少于2小时。
②比赛司方应按照信鸽比赛有关规定选执行。
③不适合比赛的天气是指:下雨天、下雪天、下冰雹、中等以上的雾天、霾天、六级以上强风天气、沙尘暴等不利于信鸽飞行的天气。
④司放地天气由赛区司放负责人会同监放负责人确认并向赛区裁判长报告详情,赛鸽回归路线沿途天气由赛区裁判长根据比赛当日国家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确认,赛区裁判长汇总司放地和赛鸽回归路线沿途天气情况决定是否放飞,由赛区司放长决定具体放飞时间。
8.比赛报到登记与审核
①比赛举办单位必须安排贰名以上报到记录裁判负责比赛鸽归巢报到工作。
②报到记录裁判应按报到顺序核实归巢鸽的材料并进行登记。
③报到记录裁判员登记归巢鸽的材料时应核对审核信鸽竞翔报名表、足环证、比赛归巢鸽参赛身份标识与集鸽检录时设置参赛身份标识及参赛鸽集鸽检录时佩戴相应计时器专用“标志”是否符合。
④对使用信鸽比赛用计时器计时报到的参赛者,报到记录裁判员应检查参赛者使用的信鸽比赛用计时器是否符合比赛规定,确认比赛用计时器记录的赛鸽归巢时间是否有效,负责将比赛用计时器内记录的相关数据导入计算比赛成绩的计算机,并计算出比赛成绩。
9.比赛鸽获奖鸽查棚检验
①全部比赛成绩一经计算结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办举办单位应立即安排查棚裁判对比赛前十名获奖鸽查棚检验。查棚检验时限为获奖鸽归巢时间24小时内。
②比赛举办单位必须安排贰名以上查棚裁判负责获奖鸽查棚检验工作。
③查棚裁判到达获奖参赛者鸽舍后,应完成一下复核检验工作。
I. 复核参赛者及参赛鸽参赛资格;
II.复核获奖参赛者鸽舍坐标与该参赛者会员证登记坐标数据是否相符;
III.将获奖参赛鸽带至鸽舍以外100米处放飞,检验获奖参赛鸽是否飞回鸽舍;
IV. 查棚裁判须将查棚检验结果逐条详细填写到比赛查棚记录表上并由鸽主和裁判同时签字盖章;
④查棚检验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处置。
I. 查棚检验中若发现查棚裁判复核的鸽舍坐标与参赛者会员证登记坐标数据不符,坐标数据误差较大时(超过50米),应按查棚裁判复核后的坐标数据重新计算成绩;
II.查棚裁判复核发现参赛者或参赛鸽不符合参赛资格,查棚裁判应将相关情况详细填写到比赛查棚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后上报比赛裁判委员会,由比赛裁判委员会做出取消参赛者或参赛鸽成绩决定。
III. 查棚裁判到达获奖参赛者鸽舍后,获奖鸽不在鸽舍、死亡、羽毛严重损坏、疾病丧失飞翔能力,无法完成飞回鸽舍检验。查棚裁判应将相关情况详细填写到比赛查棚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后上报比赛裁判委员会,由裁判委员会做出取消参赛鸽成绩决定。
10.比赛鸽成绩上报
比赛鸽名次排列完毕后,大赛监督执裁组委派裁判应会同比赛裁判组核实所有获奖鸽相关信息,确认核对无误后,由比赛裁判长在打印好的比赛成绩单(三份)上签字盖章确认,比赛成绩单电子文档应刻录成光盘保存,举办比赛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打印好的经比赛裁判长签字盖章确认的比赛成绩单及刻录成光盘比赛成绩单电子文档报送承办单位。
11.比赛成绩发布
使用电子扫描鸽钟报到的可通过互联网发布临时计算出的结果数据供参赛者参考,但不能作为正式比赛成绩。正式比赛成绩须裁判验明归巢参赛鸽比赛身份后确认。
三、禁止与处罚
1. 禁止参赛者使用不同位置的两个以上鸽舍(A、B棚)饲养训练同一羽赛鸽参赛。
2.必须以会员证姓名为准参赛,禁止参赛者使用虚构假名参赛。
3.幼鸽及特比环比赛,禁止参赛者在适合给赛鸽佩戴足环时间之后,使用非正常方法给赛鸽套环参赛。或更改参赛鸽身份在适合给赛鸽佩戴足环时间之后使用非正常方法给赛鸽套环。
4.禁止参赛者使用佩戴伪造足环的赛鸽参赛。
5.禁止参赛者给参赛鸽使用兴奋剂参赛。
6.禁止参赛者私自改装比赛计时器用于比赛计时或更改比赛计时器信息。
7.禁止制造假的参赛鸽身份获取成绩(包括使用假密码环、电子环及假暗章等),如果持有假环参赛取得成绩,发现假环经核实后追回奖金或奖品。
8.禁止明知参赛鸽有病仍将其送交比赛。
9.禁止为参赛鸽佩戴与比赛无关的其他足环,禁止在赛鸽身体任何部位做任何与比赛无关的标志或标记。
10.参赛者违反禁止条例,举办比赛单位应取消其比赛成绩,严重的可取消其以后的参赛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1、禁止参赛会员参加跨行政区域协会的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