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天下第一考”之称的司法考试终于落下帷幕,又将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在司法部公示的题目中,卷一单选题中有一题引起笔者很大的兴趣,缘由是该题除谈论法律问题外也涉及自己一爱好。笔者目前既是实习律师也是信鸽协会会员、一级裁判员,理所当然对该题会比其他人有更浓厚的兴趣。
该考试题目为: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选择项是: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随着司法考试的成熟,在每年考试中的,很多题目都是由日常涌现的新型的、有争议性的案例演变而来,在网上笔者找到了此题的原型。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区的李某和杨某住同一栋楼,毗邻而居。杨某系信鸽协会会员,2008年2月,杨某就养鸽事宜与自己所住房屋的销售方新雄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随后在住房楼顶搭建了一座鸽舍。由于50只鸽子全部属于圈养,故杨某在鸽舍外围用铁丝网围护。不满邻居在楼顶养鸽子,李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将杨某起诉到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新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杨某养鸽子的事,这对邻居闹翻了。两户邻居,因为养鸽子的事打起了官司:住户讨要安居权,而养鸽户则要捍卫自己的养鸽权。安居权、养鸽权,哪个权利更重要?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定养鸽权并未妨碍安居权的判决。
信鸽协会会员饲养信鸽最后的目的都是将自己的爱鸽与鸽友们的信鸽同场竞技,赛谁家的信鸽可以飞得更快,而要实现这一目的,要平时家飞锻炼和路训相结合才能实现。在正常情况下,杨某应该有每天早晚家飞训练和比赛期间的路训,也就是鸽子应该每天有飞出舍外的情况,也确实是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某种程度的影响。法院应该未能真正调查清楚杨某的信鸽并非圈养,而是存在家飞和路训的事实,错误地认定对李某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没有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微。
按照司法考试的特点,卷一主要考法学理论、宪法等,卷三主要考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部将这一题目放在卷一来考,估计是从宪法角度来考量。虽然题目涉及民事问题,是在卷一还是卷三考这题目影响并不大,而笔者想讨论的是养鸽权与安居权的关系。
西方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法律不仅保障自由,也限制自由,因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权利是有范围的,你有行使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虽然杨某为信鸽协会会员,作为一种爱好,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完全有权在适当的地方饲养信鸽。按照各地信鸽协会对会员的要求,都是要求各会员注意搞好日常卫生工作,避免与邻居发生冲突,将影响减少到最小。如何处理好与邻居的关系就成为了养鸽爱好者必须深思的问题,比如固定时间放飞,送鸽粪给邻居做花肥,送鸽蛋、淘汰鸽给邻居食用等等,都不失为适当之方式。
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养鸽权不大于安居权,安居权也不大于养鸽权,权利之间是平等的。
在日常生活中,权利的滥用是比比皆是,如在公交车、地铁上开大音量玩手机,深夜在居住小区演练乐器等等林林总总的行为。你可以养鸽,但不要将鸽粪拉到我晒的衣服上;你可以演练乐器,但不要影响我的正常休息。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法治社会的进步,如何来正确行使自己应有自由和尊重别人的权利,更是应该引起全民关注的。如果每个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都注意不滥用自己的自由权利,将会大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亦恰恰符合了和谐社会中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