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信鸽协会公棚执裁裁判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信鸽协会公棚裁判员队伍建设,保障公棚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进行,进一步推动昆明市信鸽协会监赛公棚正常比赛活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上岗注册、管理、委派和推荐晋升。
二、裁判员要求
第三条 关心信鸽运动的发展,热心信鸽裁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信鸽爱好者,参加信鸽协会裁委会组织举办的培训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个人自愿加入信鸽协会,经鸽协裁委会审定批准,均可成为昆明市鸽协裁判员。
第四条 鸽协裁判员应当自觉接受鸽协裁委会的管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等级裁判证,鸽协裁委会发给上岗证。
第五条 裁判员由鸽协裁委会推荐晋升各级裁判员。
第六条 裁判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信鸽竞赛规则》《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鸽协、省市鸽协《公棚管理规定》在比赛中 严格执行、熟练应用。
第七条 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为各级竞赛提供良好的服务,为信鸽比赛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确保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
第八条 裁判员应当自觉服从裁委会的管理,协调处理好裁判工作与本职工作关系,积极参与各级比赛裁判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裁判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裁判员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服从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十条 裁判员要认真钻研裁判业务,在裁判员之间营造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交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氛围,共同提高裁判业务水平。要主动帮带下一级裁判员。
第十一条 裁判员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出色地完成裁判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临场裁判员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比赛中必须要仪表端庄,穿着比赛指定或认可的服装。如比赛没有规定裁判员服装,必须佩戴鸽协裁判员标志。
第十三条 临场裁判员必须根据比赛要求和岗位职责自觉准备必要的比赛用品。包括:笔、纸等。
三、裁判员注册
第十四条 裁判员实行年度考核注册上岗制度。考核及格的,继续保留公棚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十五条 注册裁判员才有资格参加公棚承办的各级比赛的临场裁判工作和被推荐参加各级培训学习和晋升。
四、裁判员管理
第十六条 裁判员参加各级比赛工作必须经裁委会批准或委派。未经裁委会批准,擅自参与各级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委会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对鸽协裁判员的处罚分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暂停工作、除名)。
第十七条 裁委会批准、委派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长,应当在该赛事结束一周后,将总结或裁判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裁委会。重点问题可安排在裁判学习班上作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裁委会委派担任裁判长的,要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评定,填写裁判员评定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和当裁补助依据。
第十九条 裁委会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各级别裁判员学习班、培训班,相应级别的裁判员应当主动设法安排时间参加学习,学习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裁判员处罚
第二十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或批评并扣当裁补助100元。
1、初次在工作中不听裁判长合理指挥,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
2、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
3、未按规定佩戴裁判标志。
4、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
5、未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考勤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下。
6、对安排的工作或有限期完成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工作并扣发当裁补助80%,一年内不安排裁判工作。
1、未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
2、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3、遗失重要(物品)或故意泄漏秘密。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
4、在当裁工作中饮酒一次。
5、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
6、迟到早退3小时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裁判资格和上岗证,并在全市通报,扣发当裁全部补助。
1、不听从裁判长正确指挥与监督,并发生冲突。
2、在当裁工作中酗酒或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和故意制造事实。
3、违反裁判纪律或鸽协管理规定。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4、对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和鸽友发生吵架、斗欧引响较大或盗窃财物。
5、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导致人身或设备重大事故。
6、利用裁判名义招摇撞骗。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7、经公检法部门拘留、劳教、判刑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