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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鸽协信鸽训养管理暂行规定
2013/3/4 15:49:20
青岛市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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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信鸽协会信鸽训养管理暂行规定

    信鸽比赛项目是国家体育局批准的97个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项目之一。为了加强信鸽训养活动的管理,保障信鸽活动的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体育局发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青岛市信鸽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青岛市信鸽协会是在青岛市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通过民政局审批的社会团体组织,负责教育、指导和监督本市的信鸽训养活动,并受青岛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有权对信鸽活动参与者进行管理。

  第二条 信鸽饲养者训养信鸽,应当向市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市信鸽协会的章程,办理相应手续,加入市信鸽协会,持有市信鸽协会颁发的有效会员证,获得驯养信鸽的资格,并逐年遂行注册手续。市信鸽协会有责任做好信鸽协会所有会员的活动管理,指导会员依法养鸽,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信鸽训养活动应实行“适度控制、有序发展、持证养鸽”的原则,信鸽训养人应当依法文明养鸽,和谐养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并主动处理好邻里关系。

  第四条 已在建筑屋顶或阳台搭建鸽舍、鸽棚的本协会会员,必须接受城管、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文明养鸽,信鸽应定时放飞,不得全天敞棚训养。每日清扫鸽舍,定期消毒,加强信鸽疫病防治管理,保持良好的卫生,不得扰民。对于信鸽训养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鸽协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会员,按照《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迁移鸽舍、鸽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鸽舍设计图,由市信鸽协会实地勘察后,经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在房顶搭建鸽舍、鸽棚,应建在产权属本人的住宅房顶,鸽舍高度不得超过2.2米,每平方米饲养信鸽不得超出8羽,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光照,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带来危害。

  (二)在他人住宅房顶上搭建鸽舍的,必须有产权所有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

  (三)在阳台搭建的鸽舍,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外不得搭建副笼。信鸽出入应设置活动进出踏板,鸽舍下半部分必须封闭并设置降低信鸽噪音,防护信鸽羽毛、排泄物散落的设施。

  (四)搭建鸽舍的材质应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不得改变和损害所依附建筑物的结构。

  第六条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规定》,机场净空区5千米内不得搭建鸽舍、训养信鸽,严禁在机场净空区内组织信鸽放飞、比赛等活动。青岛市信鸽协会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七条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造的鸽舍、鸽棚,建成后,应当由市信鸽协会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市信鸽协会颁发统一牌照,并由市信鸽协会报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 对已入会领取牌照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或左邻右舍反映强烈的鸽舍(棚),由市信鸽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实地查勘,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市信鸽协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警告、停赛及取消会员资格等决定。

  第九条 未经相应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信鸽竞赛活动,凡涉及联赛、对抗赛等跨行政区域的比赛,必须报上一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与信鸽协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青岛市信鸽协会制定并报市体育局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信鸽协会

  2013年2月22日
 

发布时间:2013/3/4 15: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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