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试行)的一些看法
自从去年偶然间发现辽宁某鸽会鸽友使用的足环,与青藏铁路火车头协会发行的32足环一模一样而感到蹊跷后,经上网翻看相关资料后才发现,中国鸽界的足环发行管理是如此的混乱不堪,如此的让鸽友深恶痛绝和痛心疾首。关于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天翘首以盼的关于治理中国信鸽足环管理乱象的《〈中国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终于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刊登,笔者细细研读之后,发现如下问题,希望和“办法”的起草者,广大鸽友探讨。
一、关于总则第三条中“分为全国统一足环、全国统一纪念环、全国统一特比环等”。
全国统一特比环是什么概念?是统一规格、样式,还是统一冠名?难道具有地方特色的特比大赛不允许举办了?这里含糊的措辞需要解释。
二、关于“第六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监制生产过程”,是否涉嫌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很明显中鸽协在这点上违背了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
三、关于“第十条 全国统一足环实行指导性定价发行,全国终端发行价格不高于2.5元/枚。足环发行收入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收入不得与训放费用、会费及其它费用合并收取。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各级信鸽协会必须保障会员及时足量获取全国统一足环。全国统一足环不是商品,不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
根据相关专业书籍对商品的定义(用于交换或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和2.5元的指导价中可以看出足环是商品,既然是商品,为什么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在成本不足一元的情况下,指导价2.5元显然偏高,足环质量差,防伪性不好,颜色单调也是亟需解决的。
四、关于“第十一条 全国各级各类信鸽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具有一次比赛性质的特比环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方可进行比赛”是否合理?
不可否认的是,赛鸽俱乐部在繁荣中国信鸽竞翔事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在某些地方的俱乐部特比比赛中只有一枚俱乐部发行的特比环,而一般不要求套统一足环,若办法实行后,俱乐部不能够在相应的信鸽协会订到所需号段的统一足环,是不是比赛只有搁浅呢?如若正副环不一致是不是给相应俱乐部增加了工作量,打击了俱乐部举办比赛的积极性?
以上几点拙见,如有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