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国国家信鸽公棚命名管理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函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国家信鸽公棚命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信鸽协会zhgx@crpa.cn。
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
2013年10月15日
中国国家信鸽公棚命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信鸽公棚赛健康发展,倡导健身、娱乐、文明、高雅的信鸽文化理念,打造信鸽公棚业绿色、低碳、环保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国家信鸽公棚的示范性和引导性,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相关基地建设命名暂行规定》、《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信鸽公棚,是指符合中国信鸽协会公棚竞赛、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条件的,由中国信鸽协会命名管理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国家信鸽公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及配套的设施设备:
1、土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3000 m2;
2、鸽棚面积不低于1000 m2(不含晒棚面积);
3、备有核载5000赛鸽容量、联动开启放飞门的集装箱式赛鸽车;
4、建有面积不低于300 m2的观赛、拍卖综合服务区;
5、建有独立的隔离棚、观察室、医疗室、库房、计算机房、办公用房。
(三)公棚管理人员及电脑操作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水平;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公棚管理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至少拥有一名承担信鸽疾病预防与治疗的禽类或畜牧类专(兼)职专业人员。
(四)举办公棚赛五年以上(含),平均决赛保存率、决赛归巢率、最终保存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较高水平,经营期间无违规舞弊行为。
第四条 申请命名程序
(一)申请命名须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中国信鸽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中国信鸽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命名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三)申请获批后,中国信鸽协会将与申请命名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并授牌。
第五条 被命名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中国国家信鸽公棚”名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名称转借、转租、出让。
(二)优先承办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比赛、会议、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参与中国信鸽协会对外交流活动。
(四)被命名单位必须施行“比例奖金”赛制。
(五)独立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命名有效期为两年。合作期满并能履行协议者,优先续签合作协议。
第七条 中国信鸽协会将对被命名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能履行协议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者,有权收回命名并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信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