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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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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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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市信鸽活动的开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加强对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管理规定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信鸽活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
为规范本市信鸽活动的开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加强对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鸽饲养、申请、注册、搭建鸽舍、放飞、比赛、展示、交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活动的资格申请、信鸽注册、搭建鸽舍、信鸽饲养、放飞信鸽、组织比赛等活动。
第四条(注册规定)
本市对信鸽饲养,设立信鸽组织,实行注册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信鸽协会章程、信鸽注册的规定。未经注册,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不得开展信鸽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信鸽饲养原则)
本市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社团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适度控制、持证训养、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有利于市容环境优美整洁和民用航空安全,养鸽户与居民和睦相处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信鸽饲养活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
上海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市信鸽饲养活动的行业管理,开展对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区、县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街道(居委会)、城管、绿化市容、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卫生、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等部门参加的信鸽活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信鸽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会员注册)
开展信鸽饲养活动、搭建鸽舍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进行会员注册,经审核后取得信鸽协会会员证。会员注册条件由市信鸽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体育局备案。
信鸽协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进行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
第九条(特定要求)
本市开展信鸽饲养活动实行总量控制。内环线内的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不得发展新会员。虹桥机场、浦东机场的两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发展新会员及新搭建鸽舍。
第十条(搭建鸽舍要求)
本市内环线内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多层建筑物除一层和顶层外的中间楼层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政府机关、使领馆、中心城区和副中心城区(含新城)的主要商业中心、重要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净空保护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等周边第一排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第十一条(搭建鸽舍规定)
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应控制在8羽以下;
(二)在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其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
(三)所搭建鸽舍的阳台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应隔断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
(四)在建筑物内训养信鸽,鸽舍及其附属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色彩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总体外观。内置式鸽舍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结构。
(五)严禁在建筑物外墙上搭建鸽舍,已搭建的鸽舍应当予以拆除或搬迁。
(六)在不影响或受影响很小的整幢建筑外观下,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鸽舍,不得占用相邻住户屋顶。鸽舍应当远离屋顶水箱,不得影响住户居民正常饮水卫生。
(七)搭建鸽舍的材质应当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鸽舍不能安装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和损坏原建筑物的结构。
(八)变动鸽舍位置、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应当报区、县信鸽协会同意后实施。
(九)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饲养信鸽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信鸽饲养、搭建鸽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表);<
实施细则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本市信鸽活动的规范管理,现根据《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鸽活动为实行注册制度的体育行业。开展信鸽活动,应当向市、区县信鸽协会提出加入信鸽会员的书面申请,经批准领取注册会员证,并办理信鸽登记编号等相关手续。
未经市、区县信鸽协会审核批准并取得注册会员证的,不予以认可其有关信鸽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信鸽协会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规定》,开展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信鸽协会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信鸽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信鸽协会具体负责受理信鸽协会会员证的注册工作。每年做好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对所有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资料建立必要的档案,并做到有案可查。
第五条 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按照《规定》,根据信鸽活动实际开展情况,切实加强对饲养信鸽申请、鸽舍搭建、信鸽饲养、竞赛活动组织、养鸽人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饲养信鸽应当主动做好维护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主动与邻里搞好关系。市信鸽协会按照《规定》主动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心城区的周边地区发展信鸽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鼓励中心城区和人口居住密集地区通过租赁、置换、迁移等方式,向周边地区扩散,发展集体饲养模式,降低对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具有信鸽协会会员资格的信鸽饲养人,可在本市范围内饲养信鸽。
第八条 申请信鸽协会会员的主要条件:
(一)应当承认和遵守《规定》,不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情。提高自身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能力,树立开展信鸽活动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促进信鸽活动的发展。
(二)按照《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及虹桥、浦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行会员总量控制,不得增加会员人数。机场禁飞区域内严禁饲养信鸽和进行信鸽活动。
(三)信鸽饲养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居民(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
(四)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中外人士,具备养鸽条件,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加入信鸽协会,经批准后开展信鸽活动。
(五)外籍人士在本市申请饲养信鸽,须有2名市信鸽协会会员担保。
第九条 区、县信鸽协会在每年的6月~8月、12月~次年2月受理信鸽饲养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信鸽饲养申请。
第十条 申请搭建鸽舍及搭建方案、位置、材质、养鸽数量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执行,并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同时征得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搭建鸽舍还应当执行以下要求:
(一)本市内环线内的中心城区和周边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除复合结构由本人使用的屋顶平台外,不得新建鸽舍,多层建筑中间楼层禁止新建鸽舍。
(二)鸽舍竣工后,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验收不合格,区县信鸽协会须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三)未经区县信鸽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鸽舍位置和搭建方案,不得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
(四)鸽舍不得装有拉网、翻网、天网等人为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
(五)验收合格的鸽舍,由市信鸽协会负责发放中国信鸽协会统一的“棚号牌”,棚号牌必须悬挂鸽舍醒目位置。
(六)棚号牌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后须经重新验收鸽舍,合格者可延续使用。鸽舍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收回棚号牌。
第十二条 市信鸽协会负责发放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信鸽足环,并作为信鸽协会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十三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饲养的信鸽须统一领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信鸽足环并按规定使用。未套用中国信鸽协会统一使用的足环,不得参加各级信鸽协会组织的比赛放飞活动。
第十四条 信鸽公棚(指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的申请、批准、竞赛、监管等按中国信鸽协会和上海市鸽协制定的《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严禁组织各种信鸽的放飞和竞赛活动。本市信鸽协会会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飞规定。市信鸽协会按有关规定将信鸽比赛活动的竞赛计划报市机场净空办。
第十六条 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组织比赛放飞活动,须向市信鸽协会申请。重大信鸽活动和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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