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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选派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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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6日,体总网发布了《中国信鸽协会信鸽比赛裁判选派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信鸽比赛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等方面。
总则
                              中国信鸽协会信鸽比赛裁判选派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严肃赛风赛纪,确保全国各级信鸽比赛裁判选派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保证裁判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国信鸽协会主办或组织的全国性信鸽比赛。其他信鸽比赛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裁判即仲裁员(包括仲裁主任、委员)、裁判长(包括副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四条 凡在处罚期间的裁判,均不得选派执裁比赛。

裁判选派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二章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

  (一)因岗配人原则。根据竞赛规则设置岗位,选派具有相应岗位执裁经验的裁判。信鸽比赛设仲裁主任1人、仲裁委员2人、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人、执行裁判员8-12人。

  (二)择优原则。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比赛中有良好记录的裁判执裁。

  全国锦标赛国家级及以上级别裁判不得少于裁判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比赛国家级及以上裁判不得少于裁判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回避原则。与参赛人员有关系或直接信鸽参赛的裁判实行回避。

  (四)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执裁。

  第六条 裁判选派条件

  (一)仲裁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能正确判断、处理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仲裁诉求。具备近两年内2次以上担任全国性或国际信鸽比赛仲裁或裁判长的经历。

  (二)裁判长: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好的组织管理裁判员的能力。其裁判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指导裁判员完成裁判工作。具备近两年内2次以上担任全国性信鸽比赛的裁判长经历,或连续三年担任同一岗位的裁判员,且为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

  (三)裁判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服从管理,公正执裁。具备4次以上担任被选调岗位的执裁经历,或近两年内有过全国性信鸽比赛裁判或实习裁判经历,且为信鸽一级及以上裁判员。

  第七条 选派裁判的程序

  (一)比赛前由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竞赛需要提出裁判人员名单,报中国信鸽协会。

  (二)名单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三)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提出回避要求。

裁判纪律、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章 裁判队伍纪律要求、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选派裁判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严格遵守裁判守则,遵守竞赛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报到并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因故不能参与执裁的选调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向中国信鸽协会请假。

  (三)应持裁判员等级证书上岗,比赛结束由裁判长签字确认。无证者不予安排裁判工作。

  (四)公正、准确执裁,不得偏袒。比赛期间禁止参加宴请。

  第九条 裁判队伍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做好岗前培训。裁判长统筹安排工作方案和裁判分工。赛前由仲裁主任、裁判长组织和实施裁判员的岗前培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裁判长在赛前联席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对于裁判工作给予清晰说明,组委会、竞委会和仲裁对裁判工作全面监督。

  (三)仲裁委员会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中国信鸽协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条 违纪裁判的处罚

  对违纪裁判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取消裁判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消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生禁止执裁资格。

  (一)警告:在比赛工作期间,不遵守比赛纪律;经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有明显错判。

  (二)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在比赛执裁期间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比赛执裁过程中受到两次警告;未按规定改正的。

  (三)取消裁判资格1-2年: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错误明显、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误、重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判委员会认定执裁出现明显错误、有重大失误,造成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生禁止执裁资格:经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收送钱物、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非法行为的。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中国信鸽协会裁判监督举报邮箱: chnrpa@sina.com;传真:010-67133577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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