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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编辑词条

根据市政府召开的本市压减基层证明事项工作座谈会会议过论结果。以及2023年3月10日上海市信鸽协会理事会全体通过,对《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未加强对本市信鸽活动的规范管理,推动信鸽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管理、属地管理、社团管理、分类管理
二、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做到规范有序,文明安全
三、适度控制、持证饲养
四、依法养鸽、和谐养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第三条 市信鸽协会是本市指导信鸽运动发展和自治管理的社会担识,负责开展基本市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会员信鸽活动的规范自治。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区信鸽协会实名制注册,经区信鸽协会报市信鸽协会复核后取得会员证,成为市信鸽协会会员,遵守市信鸽协会章程及信鸽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区信鸽协会负责信湾协会会员认证的实名注册工作,每年进行会员资格的审核、注册、年检,让国,年检,对所有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资料建立必要的档案,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会员注册条件由市信鸽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市信鸽协会负责汇总各区信鸽活动信息,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区体有部门等共享信鸽活动信息。

第六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从事信鸽活动相关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和个人。凡承认和遵守上海市信鸽协会章程和行业相关规定者,自愿向信鸽协会申请。申请的个人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上海市常住居民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长期居住证。
二、本市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实行会员人数总量限制,严格控制会员增量机场净空保产区域内不得发展所会员
三、会员应当遵从各级信鸽协会的管理,享有相应应有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时缴纳会费应当守法遵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觉抵制不当手段参赛,拒绝不正当竞争,树立信鸽活动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促进信鸽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区信鸽协会于每年6月至8月和12月至次年2月,分两个阶段受理信鸽协会会员申请。其他时间一般不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区信鸽协会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根据信鸽活动实际开展情况,加强对会员申请、鸽舍搭建、信鸽饲养、竞赛活动、训养人员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市信鸽协会按照《管理规定》和本法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集体饲养模式,在城中心城区以外发展信鸽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鼓励中心城区和人口居住密集地区的会员,通过租赁、置换、迁移等方式,将鸽舍向中心城区以外转移,降低对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鸽舍包括寄养式联合鸽舍和信鸽公棚是信鸽活动的必备设施。新建。改建。迁移活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绿化市容、城市规划、房屋管理、民用航空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搭建鸽舍及搭建方案、位置、材质、养鸽数量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主要道路、景观地区。政府机关、使领馆、中心城区的主要商业中心、重要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高架桥以及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周边第一排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

第十一条 搭建鸽舍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应控制在8羽以下。
二、在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其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所搭建鸽舍的阳台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应隔断密封,并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但居住小区的村约民规或自治公约明确禁止搭建的除外。
三、在建筑物内训养信鸽,鸽舍及其附属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内置式鸽舍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结构。严禁在建筑物外墙上搭建鸽舍,已搭建的应当予以拆除。
四、搭建鸽舍的材质应当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于周边环境相协调。鸽舍不得装有拉网、翻网、天网等人为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
    鸽舍竣工后,区信鸽协会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鸽舍,由区信鸽协会发放“棚号牌”,市信鸽协会发放鸽舍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区信鸽协会应当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变动鸽舍位置、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应当报区信鸽协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信鸽协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信鸽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鸽舍搭建位置、鸽舍面积、鸽舍用材等搭建方案材料
五、必须有两名会员作为入会介绍人并签字。

第十三条 搭建鸽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向鸽舍所在地的区信鸽协会提出信鸽饲养的申请。
二、区信鸽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信鸽协会应当对拟搭建鸽舍所在住所、位置、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实地勘察,核对材料的真实性。
四、区信鸽协会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信鸽协会复核。市信鸽协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信鸽饲养人养鸽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信鸽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和住宅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与相邻居民和睦相处,自觉营造市容环境优美和整洁的良好氛围
二、每日清扫鸽舍,清除鸽粪及其他污秽物,保持鸽舍及周边环境整洁。设置降低鸽舍噪音、防护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三、信鸽饲养应当遵守动物防疫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定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预防禽流感等疾病传播。当发生疫情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农业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防止污染建筑物用水箱、水源,保持排水管道通畅
五、定时进行信鸽家飞训练,不得进行无限制的全日家飞训练放飞鸽子应当规避居民正常晾晒衣物时段,不得影响鸽舍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市信鸽协会负责发放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信鸽足环,并作为信鸽协会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本市信鸽协会会员饲养的信鸽须统一领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信鸽足环并按规定使用。未套用中国信鸽协会统一使用足环,不得参加各级信鸽协会组织的比赛放飞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仿制、伪造、销售中国信鸽协会足环,违反者由市、区信鸽协按照中国信鸽协会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信鸽公棚的申请、批准、竞赛、管理等,按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规定》和市信鸽协会制定的《信鸽公棚管理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性格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民用航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本市信鸽协会会员必须严格执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飞规定。市信鸽协会对经批准的每年度信鸽比赛放飞活动计划,应当通报市体育局和市民用汗孔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协会会员应当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执行,开展各种信鸽竞赛放飞活动。

市、区信鸽协会负责对本辖区内信鸽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区信鸽协会及会员组织竞赛放飞、展览展会等活动,应当向市信鸽协会申报,并于活动举办前办理动物检验。检疫及相关手续。
组织信鸽竞赛放飞活动,应合理安排司放地区,控制飞行路线,避免穿越机场。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信鸽竞赛活动须向市信鸽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竞赛规程,其中包括竞赛项目、时间和地点、参赛单位、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以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竞赛申请书
三、区信鸽协会审批的文件
四、举办竞赛所需的场地器材、通讯设备、管理人员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协会会员参与信鸽赛事活动的收入、奖金等,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信鸽协会依据《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对本市的一级、二级裁判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裁判员应当定期参加信鸽协会安排和制裁工作,不得长期无故缺席。未经信鸽协会委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与信鸽比赛的执裁工作。

市、区信鸽协会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裁判员进行培训,对裁判员的职业道德、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将依据《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裁判员执裁劳务薪酬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社会信鸽赛事活动的指导和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信鸽协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信鸽活动的管理,对会员的信鸽活动进行检查、批评等设立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做到来信比复,来访必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问题突出的投诉,市、区信鸽协会应当协助体育、绿化市容、城管等部门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化解矛盾。

第二十四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要学法、懂法、守法,加强自律,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接受居住地居村委会、业委会、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违反《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区信鸽协会进行处置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市信鸽协会核准,根据协会章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除名取消信鸽会员资格。注销鸽舍合格证等处罚造成他人伤害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市信鸽协会制定的《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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